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责任豁免边界解析1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建设工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监理方原因导致停工,是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高频痛点。当现场监理人员撤场但备案无法撤销时,监理公司的服务义务是否终止?责任边界如何划分?法院又会如何认定监理费的计付标准?本文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2)闽0112民初2912号判决为切入点,结合实务经验,深度解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责任豁免的司法边界,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清晰的合同管理与维权指引。
一、案情回顾:一份“特殊原因停工”条款的示范效应
- 当事人:某甲公司(监理公司)与某乙公司(置业公司)
- 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按月支付,主体及装修阶段每月44,000元。特别条款约定:若项目因特殊原因停止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撤场但备案无法撤销时,总监按每月4,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计取备案费用。
- 事实经过:工程于2018年开工,2020年7月因被告某乙公司原因暂停施工,2022年3月2日监理人员在监管平台撤销备案。监理公司此前已收到部分费用702,873元,剩余554,400元未支付。
-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监理公司主张的停工期至备案撤销前的备案费用,并判决开发商支付欠款及自起诉日(2022年8月12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监理责任豁免的核心边界
1. 停工后监理服务是否继续?——合同约定的“备案费用”是关键
法院审理明确:即便现场人员撤场,只要监理人员备案仍在系统内,合同约定的“备案费用”照常计取。这实质上是法律层面对监理人“形式义务”的认可——备案状态意味着监理单位仍对项目负有潜在的监理责任(如应对监管检查、出具相关文件等)。
2. 不可抗力(或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监理费如何计算?
本案虽为“被告原因停工”,但合同条款可类推适用于不可抗力情形。法院采纳的公式:
- 停工前监理费:按正常服务期(24个月×44,000元/月)
- 停工至备案撤销期间:按“备案费用”标准(总监4,000元/月 + 其他人员每人800元/月 × 5人 = 8,000元/月)
- 合计:1,257,273元,扣除已付702,873元,判令支付554,400元
律师解读:该判决揭示了一个被许多开发商忽视的风险点——即使现场无人,备案未撤销时监理方仍有权主张费用。对监理方而言,这是“责任豁免”的底线:只要备案未撤销,就必须按约定收取费用,无需证明实际提供了现场服务。
3. 利息计算起点:保护监理人资金成本
法院未支持原告“自2022年3月3日起按LPR 1.5倍”的主张,而是改为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这一调整符合**“无约定则从起诉日起算”**的司法惯例,提醒当事人: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算点至关重要,否则将损失资金占用损失。
三、深析:不可抗力下监理责任豁免边界的三重维度
▶ 维度一:流责区分——服务中断不等于责任免除
- 现场服务暂停:不可抗力导致工地无法进入,监理人可免除到场巡视、旁站等积极义务。
- 备案义务持续:只要监理人员未在系统内撤销备案,监理单位仍对备案人员名义下的合规责任(如接受主管部门检查、配合竣工验收)承担责任。
- 豁免条件:必须同时满足——①不可抗力事由客观存在;②监理人已尽到通知、配合减损义务;③合同对停工期费用有明确约定。
▶ 维度二:费用计取——三种模式决定盈利或亏损
| 情形 | 合同约定模式 | 司法态度 | 风险提示 | |------|-------------|---------|---------| | 现场停工+备案未撤销 | 备案人员费用(如本案) | 支持 | 开发商易忽视,监理方需主动主张 | | 现场停工+备案撤销 | 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或按合同约定终止 | 尊重约定 | 备案撤销需双方书面确认,否则可能被认定单方终止 | |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 按已监理期限结算+实际发生费用 | 法律支持 | 需保留停工通知、工程量确认等证据 |
▶ 维度三:时间节点——备案撤销是关键分水岭
律师办案中常见开发商以“现场人员已撤场”为由拒付停工期费用,法院不采纳。本案判决明确指出:以备案撤销时间为费用计付终点。监理人应当:
- 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开发商:“因不可抗力/停工,现场人员撤场,但备案继续保留”;
- 定期向开发商发送“备案费用催付函”;
- 在具备条件时及时启动备案撤销程序,避免无限期支付。
四、实务建议:五步锁定监理责任豁免边界
1. 合同条款必须“量身定制”停工期间计费标准
- 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非监理方原因停工,现场人员撤场后,备案费用按何种标准计取(建议按原合同单价的20%-50%,既合理又具操作性)。
- 约定备案撤销条件:如“开发商付清停工期费用后,监理人应于3日内配合撤销备案”。
- 添加利息条款:明确逾期付款利息为LPR的1.5倍,并约定起算日为每期应付未付日而非起诉日。
2. 主动保留“责任豁免”的证据链
- 保存停工通知、会议纪要(证明停工原因非监理方);
- 对人员撤场现场拍照、撤场函签字确认;
- 每月向开发商发送监理费计算明细及催款函(EMS快递单+签收回执);
- 在监管平台上打印备案状态截图,定期固定证据。
3. 不可抗力发生时,迅速履行通知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口头通知无效,必须书面形式(邮寄、聊天记录备份、公证送达)。
- 通知内容应包括:事由、对监理服务的影响、预计恢复时间、费用调整方案。
4. 警惕开发商“缺席判决”后的执行风险
本案中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实践中,开发商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失联”,需注意:
- 审判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开发商银行账户、土地、在建工程);
- 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切勿等待“自动履行”;
- 关注开发商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
5. 异地案件可协商委托,不要因地域放弃维权
康志祥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常涉及异地项目(如本案长乐区项目监理公司注册地在晋安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专业律师可协助远程调取证据、协调当地法院关系,降低维权成本。
五、一组一句话问答(直击痛点)
Q1:监理现场人员撤场后,备案还在系统里,开发商可以不付停工期费用吗?
A1:不能。只要备案未撤销,监理单位就承担着名义责任,法院通常按合同约定的“备案费用”标准支持监理费请求。
Q2: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监理人没有实际提供服务,还能收费吗?
A2:可以,但必须基于合同中“特殊原因停工期间费用标准”的明确约定,否则法院可能以“未提供服务”为由酌定降减。
Q3:开发商一直不付停工期费用,监理人能否拒绝配合备案撤销?
A3:可以。备案撤销通常需要双方配合,在开发商付清费用前,监理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暂不配合。
Q4:监理合同中没有约定停工期间费用,怎么办?
A4:建议立即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计费标准和撤销备案条件。若无法补充,可依据《民法典》第510、511条主张按行业惯例(如建设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处理,但风险较大。
Q5:开发商如果跑路了,收不回钱怎么办?
A5:诉讼中务必申请财产保全;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若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专业律师可协助分析开发商资产线索。
结语
本案虽非直接指向“不可抗力”,但其对停工期间费用计算及备案状态的认定,为监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范本。监理责任豁免的边界,不在法律条文里,而在合同细节中。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建议各方在签约时即构建周延的“停工费用条款”,防止“项目停了,钱也断了”的窘境。
如果您正面临以下问题:
✅ 停工期间监理费被拖欠
✅ 合同条款模糊导致结算争议
✅ 开发商失联需紧急维权
欢迎联系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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