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服务费结算规则解析1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因政府责令停工、土地违法查处、春节农忙等客观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是实务中常见的纠纷源头。此时,监理人是否仍有权主张服务费?服务期限如何认定?委托人能否以“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拒付费用?本文通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6566号判决,深度解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服务费结算规则,帮助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厘清关键法律风险。
一、案情概要:26个月服务期 vs 11个月主张,法院如何认定?
- 原告:陕西中兴*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
- 被告:陕西中*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人)
- 核心争议: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服务期14个月,酬金24万元,超期按月均值计费。监理人主张实际服务26个月(含延期12个月),委托人仅支付18.4万元,尚欠26.17万元。
委托人则辩称:因政府下发近20份“停工通知”、土地违法查处,以及春节、农忙等,实际施工仅11个月,监理人未提供完整服务,且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无权主张剩余费用。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 监理起始时间:以首份“工程开工报审表”(2011年8月25日)为准,而非总监理工程师委任函(2011年11月1日)。
- 停工期间处理:政府“停工通知”下发后,委托人从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并撤离现场,监理人实际持续驻场。
- 服务期计算:合同未约定春节、农忙应停计费用,且委托人未书面通知停工,故法院认定监理服务期为26个月,总报酬44.57万元。
- 质量评估报告问题:属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监理费支付义务。
判决结果:委托人支付拖欠监理费26.1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
二、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三点突破,直击实务痛点
(一)监理服务起算点:以“实质履行”为准,而非形式文件
- 痛点关键词:开工报审表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委任函
- 法院认定:监理人盖章确认、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是证明服务开始的直接证据。即便之后才出具委任函,也不影响之前的监理行为效力。
实务提示:监理人务必在入场当日即留存进场记录、会议纪要、签字文件等,否则易被委托人否定服务起始。
(二)停工期间服务费:委托人“未书面通知暂停”= 视为现场持续服务
- 痛点关键词:书面通知义务、暂停服务、不计取报酬条款、政府停工令
- 合同约定:停工超过一个月,委托人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并撤离现场,撤离期间不计取报酬。
本案中,政府下发了近20份“停工通知”,但委托人从未向监理人发出书面暂停通知,监理人也未撤离现场。法院据此认定:停工期间仍视为正常服务期,应计算报酬。
核心规则:委托人若想中断监理费计算,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义务,并安排监理人实际撤离。否则,即使客观上存在停工,监理人仍有权主张费用。
- 衍生痛点:春节、农忙等“行规”停工,若无合同约定或书面通知,同样不能扣除服务费。
(三)违约金计算标准:无约定时按LPR/贷款利率,不得自行主张万分之五
- 痛点关键词:违约金计算基数、日万分之五、LPR
- 合同仅约定“自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滞纳金”,未明确标准。法院驳回监理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诉求,改为:
- 2013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2019年8月21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实务提示:合同违约金条款务必明确计算比例(如每日万分之三、千分之一等),否则可能面临被法院调低的被动局面。
三、律师深度解读: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你不可忽视的6大风险点
-
“质量评估报告”是否构成付款条件?
- 法院明确: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为由拒付监理费。两者属于独立义务,委托人可另案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作为合同履约抗辩理由。
- 风险提示:监理人即使被拖欠费用,也应主动出具质量评估报告,避免被委托人反诉赔偿。
-
政府停工令≠合同约定的停工
- 政府下发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停工通知”等公权力行为,若未转化为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监理人依然有权主张服务费。
- 合规动作:监理人应主动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暂停通知,并记录撤离与复工时间,作为结算依据。
-
超期服务费的计价公式
- 合同约定“超期监理服务费按合同暂定监理费总额的月均值计算”,本案监理酬金24万元÷14个月≈1.714万元/月,26个月总报酬44.57万元。
- 关键计算:月均值 = 合同总酬金 ÷ 合同服务月数(不含延期)。若合同未明确“月均值”,可能导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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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起算点
- 本案从“2013年11月11日”(最后一次付款日之后5天)起算。实务中,需注意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是“每满两个月支付”,还是“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
- 建议:监理人应在每个支付节点到期后及时发函催讨,固定违约证据。
-
行规(春节、农忙)不能直接扣除服务费
-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春节半个月不计酬”或委托人书面通知停工,否则法院不支持以行规扣减监理费。
- 举证要点:委托人如主张扣减,需提供实际停工证明及书面通知。
-
“以函追认”的风险
- 本案监理人先出具总监理工程师委任函(2011年11月1日),但实际早在8月25日已开始服务。法院以实质服务为准,但若监理人未保留前期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服务起算于11月,损失3个月费用。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精准划定了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责任边界:
- 委托人:若因客观原因(政府令、天气、材料短缺等)需停工,务必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并撤离,否则需继续承担超期监理费。
- 监理人:坚守“实质服务+书面证据”两条主线,及时催款、留存签字文件,并主动出具质量评估报告,避免授人以柄。
许建树律师特别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往往标的额不大,但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条款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胜负手。“书面通知”是合同履行的生命线,切勿依赖口头约定或所谓“行规”。若您正在遭遇类似纠纷(监理费拖欠、服务期争议、违约金计算僵局),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五、相关问答(一句话解析)
-
问:监理服务因政府停工令中断,但委托人未书面通知暂停,监理人能否主张该期间费用?
答:可以。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暂停并安排撤离,视为监理人持续驻场服务,应计取报酬。 -
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法院一般如何计算?
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或LPR(2019年8月20日后)计算。 -
问:监理人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委托人能否以此拒付监理费?
答:不能。出具质量评估报告与支付监理费属于合同项下不同义务,委托人可另案主张,但不得在拖欠费用诉讼中抗辩。 -
问:监理服务超期后,超期部分的报酬如何计算?
答:按合同约定“合同暂定监理费总额的月均值”计算。月均值=总酬金÷合同服务月数。 -
问:委托人能否以“春节、农忙等行规停工”为由扣减监理费?
答: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委托人书面通知暂停服务并撤离监理人员。
本文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33年 | 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
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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