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作价评估显失公平撤销权行使实务分析

汤井保律师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一、引言
在商事活动中,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的常见方式。然而,当债转股协议涉及作价不公、基础债权不真实或程序瑕疵时,当事人往往面临“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能否行使撤销权”等争议。本文通过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2)豫0711民初195号判决书,剖析债转股协议中显失公平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并揭示实务中当事人必须关注的 核心痛点 与 关键证据规则。
二、案情复盘:一笔358万元债转股引发的连环诉讼
(一)基本事实
2016年3月5日,原告崔某禄与被告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崔某禄对某某公司享有 358万元债权,该债权“作价”转为股权,崔某禄占公司注册资本 20.5%。协议签订后,因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原因,债转股始终未实际履行。崔某禄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358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的核心抗辩
- 债权真实性存疑:崔某禄主张的债权系其控制公司期间形成,且其提交的55份收款收据存在 票据编号跳跃、笔迹异常、收款人与出纳不符 等矛盾。
- 债转股协议丧失基础:虚假债权导致协议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
- 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崔某禄曾将公司购房款转至自己账户,公司并不欠其款项。
(三)法院裁判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 借贷事实实际发生,55份收据存在 日期与编号排序不符、同一人书写却标注不同出纳姓名、现金交付包含零头不合常理 等明显瑕疵,未达到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驳回其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
三、债转股协议显失公平撤销权的法律要点
本案虽未直接适用“显失公平撤销权”(原告主张的是解除权),但其中反映的 作价评估争议 是行使撤销权的典型场景。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判例,拆解关键问题:
(一)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51条)
- 客观要件:债转股时所依据的债权金额与股权实际价值 显著不对等。例如,以358万元债权换取20.5%股权,若公司净资产评估后实际价值远高于或远低于该比例,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 主观要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实务痛点: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被利用”,法院对主观要件审查严格。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152条)
- 主观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 客观除斥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
- 关键细节:若当事人长期怠于行使,将永久丧失撤销权。本案中,崔某禄在协议签订后近4年才起诉,若主张显失公平,须证明自己在2016-2020年间 持续不知情。
(三)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的“生死线”
-
原告方证明责任:
- 证明债权 真实、合法、有效(本案败诉根源)。
- 证明债转股作价时,公司净资产、股权价值与债权额明显失衡。
- 证据清单:原始收据、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等。
-
被告方常见抗辩策略:
- 否定债权基础(如本案中的“收据系自导自演”)。
- 主张作价系双方自愿协商,不存在乘人之危。
- 提供公司当时的资产负债状况,证明作价合理。
(四)法院对“虚假债权”的审查方法——从本案看裁判逻辑
本案中,法官通过 五大矛盾 否定债权真实性: | 矛盾点 | 具体表现 | 实务启示 | |--------|----------|----------| | 票据编号与日期错位 | 同日借款的收据编号相差200余号 | 及时编号登记,避免事后拼凑 | | 笔迹与出纳姓名不符 | 同一人书写,但出纳栏出现“赵”“张”“贾”三人 | 明确签字规范,杜绝代签 | | 现金交付含大量零头 | 16笔金额个位数为9、2、8、4等 | 大额现金记录需附取款凭证 | | 缺乏转账凭证 | 仅5笔有银行流水,其余均无 | 坚持转账留痕,慎用现金 | | 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 | 崔某禄曾实际控制公司 | 关联方交易需额外审查,如审计报告 |
四、痛点关键词与实操建议
| 痛点关键词 | 对应风险 | 实操建议 | |------------|----------|----------| | 债权真实性 | 无真实基础债权的债转股协议无效 | 保存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收函、对账单 | | 作价评估 | 未评估或评估不公允导致显失公平 | 委托独立评估机构,保留评估报告及背景材料 | | 现金交付 | 法院对现金出借持审慎态度,易被质疑 | 单笔超过5万元建议银行转账;保留取款凭证及用途说明 | | 实际控制人混同 | 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不清,债务难以分清 | 建立独立财务账册,保留借款协议及决议 | | 撤销权时效 | 超1年除斥期间即丧失权利 | 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证据保全并起诉 | | 高度盖然性标准 | 证据不足时法院可直接驳回 | 提供多重证据链(如录音、微信记录、证人证言) |
五、律师视角:如何应对债转股纠纷中的撤销权诉讼
- 第一时间核查债权基础:要求对方提供原始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往来函件。若对方仅提供自制收据,立即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册。
- 申请司法鉴定:对收据形成时间、笔迹、印章真伪等进行鉴定,这是破解“虚假收据”的关键。
- 主张反诉或抗辩:若债权真实但作价不公,可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协议;若债权虚假,则抗辩协议不成立。
- 关注公司净资产变化:在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点,若发现公司资产异常增值/贬值,可作为“显失公平”的佐证。
六、结语
债转股协议绝非简单的“以债换股”,其核心在于 基础债权的真实性 与 作价评估的公正性。本案中,崔某禄因无法提供转账凭证,仅凭瑕疵收据维权,最终败诉。对于债权人而言,完善证据链是胜诉的生命线;对于债务人而言,警惕虚假债权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如借款合同、股权代持、公司债务重组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
相关一句话问答(3组)
Q1:债转股协议中,什么是“显失公平”?
A1:显失公平指债权转股权时,实际作价与股权真实价值严重不对等,且一方利用对方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Q2:行使撤销权需要什么证据?
A2:需要证明债权真实性(原始收据、转账记录)、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协议签署时公司资产负债状态,以及对方利用优势地位或自己缺乏经验的证据。
Q3:本案为什么原告败诉?
A3:因为其仅提交55份瑕疵收据,但无法提供转账凭证、无合理解释票据编号与笔迹矛盾,法院认定债权不真实,故解除协议请求被驳回。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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