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2

西安监理未组织竣工验收,责任边界如何厘清?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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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项目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各方权利义务的终局检验。然而,当监理方未能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建设方能否主张其违约?本文以陕西一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为切入点,剖析监理方“组织竣工初步验收”义务的履行标准,帮助从业者厘清责任边界,规避类似风险。


一、案件核心争议:监理方是否完成“组织初步验收”义务?

根据判决书,原告陕西中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诉称,被告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履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合同义务,导致中昊公司无法进行后续竣工验收,要求中兴公司承担违约金。中兴公司则辩称,其已按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竣工后完成初步验收并出具整改意见,后因中昊公司拖欠监理费而停止后续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23日中昊公司向中兴公司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载明“本工程接近尾声,已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确认双方合作于2013年10月31日结束。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了全部权利义务,已经向工程的总包方出具了初步的竣工验收报告(整改意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竣工验收后的质量评估报告,按照行规应该由原告组织各方验收,原告未组织验收不是被告的责任。”最终驳回中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焦点剖析:如何界定监理“组织初步验收”的完成标准?

1. 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分

  • 初步验收(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方、建设方等,对工程实体质量、资料等进行初步检查,形成整改意见或初步验收报告。本案中,中兴公司向总包方出具的“整改意见”即被视为初步验收的成果。
  •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形成质量评估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法院明确“按照行规应该由原告组织各方验收”。

关键点:监理方完成初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组织责任在建设方。若建设方未主动组织,监理方无法单方完成。

2. 合同义务履行的举证规则

法院高度依赖双方往来文件。本案中,中昊公司2013年10月23日的《通知》成为关键证据——该通知承认工程“已进行了竣工验收”,且确认“合作到此结束”。这直接中断了中昊公司主张“中兴公司未组织初步验收”的链条。

3. 违约金的证明标准

中昊公司主张48000元违约金,但未能证明中兴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违约金损失48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中兴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设方如何避免类似困境?

1. 合同条款细化验收流程

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 初步验收的启动时间、参与方、成果形式(如必须出具《初步验收报告》而非仅“整改意见”);
  • 竣工验收的组织方、期限以及监理方配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条件。

2. 及时书面确认关键节点

如案情所示,建设方发出的《通知》可能被法院解读为“承认对方履约完成”。因此,在与监理方沟通时,应避免使用“已竣工验收”等不明朗措辞;如确需确认,应在文件后附加条件,例如“现初步验收已完成,请贵公司依据合同继续完成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3. 保留证据链

  • 对每次验收会议、整改通知、往来函件进行签收并留存;
  • 如监理方未履行义务,应书面催告并设定合理期限,避免因长期沉默被认定为默示同意。

四、总结与延伸

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中的常见误区:建设方往往认为监理方负有“组织竣工验收”的终极义务,而忽略了“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差异。法院通过审慎审查事实文件,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

对于建设方而言,不仅要关注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更要注重履约过程中的书面管理,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不利认定。对于监理方,则应在完成初步验收后主动制作并交付正式文件,防范长期拖欠监理费带来的诉讼风险。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陕0116民初13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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