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合同纠纷/2026-06-12

日照装饰装修合同管辖争议:专属与协议管辖冲突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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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核心价值:明确管辖规则,规避诉讼风险

在建筑工程领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1民辖终109号案例,深入分析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效力冲突,为建筑企业提供清晰的管辖规则与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旧房装修能否排除专属管辖?

1. 案情回顾

上诉人某(日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五莲县山阳某有限责任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涉工程为“旧房装修”,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地为厦门市思明区。

2. 上诉人理由

上诉人主张:案涉工程仅为普通室内外装饰美化,未涉及主体结构改造,无需特殊建设工程资质,本质属承揽合同性质,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同时,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裁判要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1. 法院认定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并无不当,结合案涉工程位于五莲县的事实,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 法律依据解析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三、实务方法:三步识别管辖规则

第一步:定性合同性质

判断标准: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涉及主体结构变动、是否需要施工资质。虽然本案上诉人主张“旧房装修”无资质要求,但法院仍将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实务中,只要合同明确约定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且内容涉及房屋整体装修,法院通常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第二步:审查协议管辖效力

操作要点:若法院认定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则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直接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后续争议

第三步:确认管辖法院

执行步骤:工程所在地法院为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本案为例,案涉工程位于五莲县,故五莲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的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无管辖权。

四、延展指引:规避管辖风险的三大策略

  1. 合同起草阶段: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避免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冲突。
  2. 证据固定:保留施工图纸、资质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工程性质(是否涉及主体结构),以免对方以“普通装修”为由主张承揽合同管辖。
  3. 诉讼策略:若对方恶意提出管辖异议,及时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及类似案例(如本案)进行抗辩,缩短诉讼周期。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民辖终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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