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2026-06-12

北京购险非免责:海事劳务侵权责任边界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210273319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一、核心价值:破解雇主“买保险即免责”的认知误区

在海事海商领域,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船员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频发,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后,是否能够完全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868号案的裁判观点,解析保险购买行为与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法律边界,为雇主、船员及法律实务者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核心价值在于:商业保险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阻却事由,提供劳务一方有权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赔偿,法院不予合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

二、分层详解:从法律依据到裁判逻辑的实务路径

(一)第一步:确认个人劳务关系的成立与侵权责任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本案适用,现对应《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翟某(原为翟某某,下同)与宋某(原为宋某某,下同)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约定翟某担任渔船轮机长,年工资10万元。法院认定“双方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翟某在提供劳务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操作要点:雇主必须明确个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前者适用侵权责任法,后者可能适用工伤保险。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劳动内容、报酬及风险分担方式。

(二)第二步:商业保险的独立法律地位——不阻却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明确指出:“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上述购买保险的行为不能成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阻却事由。”
本案中,宋某为翟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翟某受伤后,宋某主张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理由包括:

  1. 法律关系独立:雇主与雇员的侵权赔偿关系,与保险公司与雇员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
  2. 选择权归属:提供劳务一方(翟某)有权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宋某)主张侵权赔偿,法院必须受理。
  3. 保险理赔不足的补位:法院强调“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翟某某实际损失的部分,翟某某有权向宋某某主张”。
    操作步骤
  • 雇主应购买雇主责任险(直接覆盖雇主对雇员的法定赔偿义务),而非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前者属于责任险,后者属于人身险)。
  • 雇员在维权时,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但需分别提起两个诉讼。实务中,建议先提起侵权诉讼,待判决确定损失金额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避免重复计算。

(三)第三步:举证责任与损失认定标准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81号判决详细列明了赔偿项目:误工费35289元、护理费427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交通住宿费1511.8元、伤残赔偿金87100元、鉴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978.4元,共计约14.2万元。
证明要点

  • 劳务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船员证(本案中翟某于2015年4月15日获得轮机长职务船员证)。
  • 损害事实证明:医疗记录、出院小结、伤残鉴定报告(法院支持了鉴定费)。
  • 损失计算依据:误工费按年工资10万元折算(约8333元/月,根据住院天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翟某母亲冯某某68周岁、体弱多病)。
    特别提示:雇主已垫付的医疗费可扣除,但其他赔偿项目不能因购买保险而免除。

三、延展与行动指南:如何构建海事劳务风险防控体系

(一)雇主风险转移的正确路径

  1. 优先购买雇主责任险:这类保险直接覆盖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可代替雇主直接向雇员赔付。而人身意外险属于雇员自身的福利,雇主无法据此免除责任(本案中宋某的教训)。
  2. 书面明确风险分担:在劳务合同中可约定:雇主有义务购买保险,但雇员同时保留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当然,该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3. 即时处理与证据留存: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送医并保留所有票据;邀请第三方见证人出具事故经过说明;必要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应走工伤保险程序)。

(二)雇员的维权策略

  1. 优先选择侵权之诉:直接起诉雇主,无需等待保险理赔结果。本案中翟某直接起诉宋某,法院支持了主要诉求。
  2. 保留双重索赔权利:在侵权诉讼结束后,可依据保险合同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保险受益人可基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的事实另行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3. 关注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隐性损失:本案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法院支持,实务中容易被忽略。

(三)法律服务视角的参考建议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体现了司法对个人劳务关系中弱者保护的倾向。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

  • 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否存在从属、指挥、监督关系);
  • 雇主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与防护义务(如本案中渔船“甩头”设备的安全性);
  • 保险条款的覆盖范围与除外责任。

建议有需要的读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并结合专业律师意见制定维权方案。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68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