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13
成都虚开专票罪中“无骗税目的”辩护策略与实操要点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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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 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要件。本文从实操层面解析如何围绕“无骗税目的”展开有效辩护,助您把握案件关键突破口。
一、法律依据:主观目的为何重要?
- 《刑法》第205条虽未明文规定“骗抵税款目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系列指导案例明确:只有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且造成或可能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才构成本罪。
- 若行为人无骗税目的(如为显示实力、融资等),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可能仅涉及行政违法或他罪。
二、实操步骤:如何构建“无骗税目的”证据链
第一步:固定“交易真实性”证据
- 完整合同:含采购、销售合同,需有真实货物/服务描述、交付凭证、验收记录。
- 资金流:银行转账记录(注意“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对应);如代开,需证明资金回流属于合理垫付而非虚构。
- 物流/服务凭证:仓储单据、运输合同、服务过程记录(如技术咨询纪要)。
第二步:证明“无税款损失”事实
- 收集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证实受票方已实际抵扣的税款已足额缴纳(如通过补税)。
- 若为“如实代开”(即业务真实但开票方不符),强调代开方已缴纳对应税款,国家税款未受损。
第三步:排除“骗税目的”的主观故意
- 非财务动机证据:如融资协议、招标文件、客户要求必须专票的往来邮件,证明开票目的是满足商业需求而非骗税。
- 无逃税前科:提供企业过往纳税信用记录、税务处罚决定书(若从未有)。
- 主动补救行为:案发前已补缴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异常。
三、庭审辩护重点:从证据到法律论证
| 辩护要点 | 具体话术 | |---------|----------| | 强调目的要件 | “本案交易真实,税款已足额缴纳,无任何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专票罪构成要件。” | | 反驳“数额认定” | “即便认定虚开,因无骗税目的,不应以205条最高刑量刑;参照《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轻罪)。” | | 引用指导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张某强虚开案”(2016)等判例,主张“无实际危害结果不构罪”。 |
四、风险提示与延展
- 警惕“挂靠经营”误区:有真实业务但借用他人资质开票,若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了对应税款,仍属虚构开票方,可能被认定具有骗税目的(因被挂靠方未真实经营)。
- 代开情形特殊处理: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且实际未申报抵扣的,积极交涉税务机关,争取“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滞纳金,阻断刑事立案。
- 多罪名转化可能:若无法完全排除骗税目的,可争取认定为虚开发票罪(轻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轻于205条)。
当前司法实践对“无骗税目的”的认定日趋开放,但证据需扎实。建议企业合规开票,遇案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证据固定。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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