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3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费减免裁判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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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好的,作为一名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我将根据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以“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费应否减免”为主题,撰写一篇以案说法的深度普法文章。


以案说法 |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是该“减”还是该“免”?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常因各种原因中断或延期,其中,“不可抗力”是各方最常援引的免责事由。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甚至完全停滞,建设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或拒付监理费?监理单位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法院判决,深入剖析此类纠纷中的核心痛点与法律逻辑。

案情回顾:一次因“会议”中断的监理服务

本案中,建设单位市城*公司(隐名处理)与监理单位福*公司(隐名处理)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福*公司对某山体土石方工程进行监理,服务期14个月,暂定监理费78.79万元。合同履行期间,恰逢十八大、全国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建设单位安排工程暂停爆破,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并延长。

双方为此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监理服务期延长至2013年10月。此后,工程因边坡方案优化再次暂停,直至2015年1月才最终竣工验收。

在费用结算环节,双方对监理费总额产生巨大分歧:

  • 福*公司主张:根据建设单位发函确认,监理费总额应为124.77万元(含基础费、延期费、边坡方案待批期间增加费、夜间加班补助费等),已付100万元,尚欠24.77万元。
  • 市城*公司则辩称:经审计,基础监理结算费仅为68.0608万元,加上夜间加班补助费28.08万元,合计96.1408万元。福*公司已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延期费等其他费用,因此已支付的100万元已构成超付,反诉要求返还3.8592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也驳回了市城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核心原因是,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结算金额,特别是福*公司提供的关键函件(宁城投函【2018】160号)为复印件且未盖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下的监理费,到底该怎么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虽表面是“证据不足”,但深层次的核心问题,恰恰是本案主题——“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应否减免”。 我们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进行剖析:

1. 不可抗力事件能否直接成为“减免监理费”的当然理由?

结论:不一定,关键在于“服务是否实际提供”与“合同是否另有约定”。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这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主要针对违约责任
  • 本案适用:监理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提供监理服务”。如果不可抗力(如政策原因导致停工)导致实际服务中断,且合同未约定特殊处理方式,原则上:
    • 服务停止期间:监理方未提供实质服务,建设单位可主张不支付该期间的监理费(属于对等公平原则)。
    • 服务延长期间:但若监理方虽未现场作业,却因项目复工必须保留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准备工作等,实际上仍产生了维持成本(如留守人员工资),这部分成本不应当然免除
    • 本案细节:合同明确约定了“非监理人员引起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延期费用标准(总监5000元/月等)。这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不可抗力等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延期,并约定了补偿方式。这种约定优先于一般法律原则。因此,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反而可能支持监理方主张延期费用。

2. 内部函件、承诺书的证据效力,是“真金白银”的关键

本案最惨痛的教训在于证据链的断裂

  • 痛点1:内部文件≠结算协议。 建设单位内部的请示函(宁城投函【2018】160号)明确载明监理费总额124.77万元,但这只是内部请款文件,并非对外结算的正式承诺。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复印件、无公章的文件法律效力极低。监理方仅凭此证据主张权利,风险极高。
  • 痛点2:承诺书是“给我”还是“给我挖的坑”? 福*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放弃“延期监理费等其他费用”,但其庭审中解释为放弃“延期期间的夜间加班费用”。然而,该承诺书用语模糊,未明确放弃的具体项目,导致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其真实意图。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任何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都可能成为“自认”的关键证据。 一旦承诺“放弃”,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法院将很难支持后续的索偿。

3. “预付款”与“实付款”的认定,直接影响欠款计算基数

本案中,建设单位反复强调已付的100万元是“预付款”,但在支付凭证上未注明。法院最终依据“发票先开、款项后付”的实务操作,以及建设单位后续内部报请128.94万元的请款函,认定该100万元为实付款。这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个重大风险警示:

  • 痛点:付款性质不明,结算时“吃哑巴亏”。 如果事先明确约定为“预付款”,并在支付凭证上备注,结算时可以直接抵扣。否则,法院会倾向于认定为“实付款”,导致反诉超付的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给监理方与建设单位的实务建议

(一)对监理单位(福*公司角度):

  1. 证据为王,不留痕迹不干活:所有与建设单位关于延期、加班、开支增加的沟通,必须形成书面文件(联系单、会议纪要、函件),并争取对方盖章确认。重要文件务必保存原件,切勿轻易提供复印件。
  2. 承诺书是“双刃剑”:在出具放弃任何费用的承诺书前,务必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明确放弃的范围、金额。避免使用“其他费用”等模糊表述。如果被迫出具,应在承诺书中附加条件(如“本承诺书不代表我方放弃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监理延期费用”)。
  3. 善用合同条款:合同中对延期费用有明确约定,应坚决主张。当出现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停工、延期时,第一时间发出书面告知,启动合同中的延期费用计算程序。

(二)对建设单位(市城*公司角度):

  1. 理清代付人角色:即使工程资金由财政或第三方拨付,只要合同相对方是你,就必须对合同付款义务负责。切勿以“资金未到位”对抗监理方的付款请求。
  2. 规范财务操作:支付任何款项时,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如:预付监理费、第x期监理费、延期监理费等)。避免将“预付款”与“结算款”混为一谈。
  3. 警惕“承诺书”的法律锁定效应:要求监理方出具承诺书时,要确保内容清晰、无歧义,并妥善保管。该承诺书一旦生效,将极大削弱监理方后续主张其他费用的法律基础。但同时也要注意,不可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出具违背真实意愿的承诺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证据不足”导致的“双输”案件。监理方因证据缺失无法追讨24.77万元尾款,建设方因无法证明超付而反诉被驳回。它深刻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一个朴素的真理:一切纠纷的解决,最终都落到“证据”二字上。

对于“不可抗力”是否减免监理费,法律并非一刀切。它取决于:①合同是否有特别约定;②实际服务是否中断;③双方是否形成了新的结算合意。 只有牢牢把握住合同约定和完整证据链,才能避免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境地。

如果您正面临监理合同纠纷,无论是追讨欠款还是应对索赔,请记住,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一句话问答】

  1.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能直接减免吗? 答: 不一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费用标准,或监理方实际产生了留守、复工准备等成本,通常不能直接减免,应优先按合同约定处理。

  2. 问:建设单位内部请款文件上写的金额,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答: 风险极大。内部文件仅为请款流程,除非有结算协议或确认函等正式文件,否则法院不会直接采信。

  3. 问:监理方出具了放弃延期费的承诺书,还能反悔吗? 答: 非常困难。除非能证明该承诺系在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出具,否则该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4. 问:建设单位未在支付凭证上注明“预付款”,有何法律风险? 答: 法院可能将已付款认定为“实付款”,导致建设单位在结算时无法主张超付部分的返还,反诉请求很可能被驳回。

  5. 问:本案中涉及的政策性停工(如会议),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在建设工程领域,政府行为、重大活动要求停工一般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本案的焦点并非定性,而是该定性能否直接导致监理费减免,最终取决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服务履行情况。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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