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已完工程价款认定与举证规则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争议焦点背后的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承包人中途退场、工程未完工时,如何准确认定已完工程价款往往是双方矛盾最激烈的“战场”。本案(2020豫12民终1296号)正是典型案例,围绕“已完工程量比例及对应价款的计算”展开拉锯。本文从司法裁判视角,剖析法院认定已完工程价款的具体方法、证据规则及合同约定与鉴定结论的冲突处理,为类似争议提供可操作的解决路径。
二、争议焦点:已完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与举证责任分配
(一)合同约定vs.鉴定结论:谁优先?
核心问题:当合同约定了单价(如每平方米360元),但工程未完工,施工方主张按总建筑面积乘以单价再乘完成比例计算价款,法院是否支持?
判决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张某某与赵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工程款的计算办法:‘甲方支付乙方按图纸施工验收合格后每平方米360元’……张某某认为结合木案工程图纸……工程款总劳务应为1178575.2元,取中间值27.815%后应为327257.94元。”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河南友拓工程管理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张某某认可土方工程是赵某某雇佣挖机进行地基回填的,其派出了6-7名民工配合机械完成,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称应取中间值27.815%……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提炼:
- 有单价但工程未完工,不能直接套用合同总价乘比例。因为合同约定的总价是“验收合格后”的支付条件,中途退场时仅完成部分劳务,且各分部工程的单价可能不同(例如基础、主体、装修单价往往不一致),直接按建筑面积平均计算缺乏依据。
- 鉴定结论优先于单方测算。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且法院充分审查了鉴定方法的合理性(如区分土方工程是否由施工方完成,给出两种比例),因此优先采信。
实操步骤:
- 第一步:当合同约定总价或单价时,施工方主张按合同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必须证明已完工程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对应关系——即所有分部工程均已完成且合格。
- 第二步:若工程中途停工,法院通常委托鉴定机构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测算,双方应积极对鉴定报告质证,重点关注鉴定范围是否完整(如是否包含土方、基础、零星工程)。
- 第三步: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提供反证(如施工记录、签证单、照片、证人证言),不能仅凭主观推测要求调整比例。
(二)举证责任:谁来证明“完成了多少”?
判决原文引用:
“张某某认可土方工程是赵某某雇佣挖机进行地基回填的,其派出了6-7名民工配合机械完成,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其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26.79%,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
- 主张工程量增加的当事人(通常是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
- 若施工方主张土方工程由其完成,需要提供施工日志、工人考勤、机械台班记录、现场照片、发包方签认单等证据。本案中张某某仅口头陈述“派出6-7名民工配合”,无书面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信。
- 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无法证明土方工程由施工方完成的情况下,采纳了鉴定机构“土方工程非原告施工”的方案(26.79%),而非中间值。
具体方法与步骤:
- 证据保全:施工过程中,应每日记录施工日志,要求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确认已完工程量;对隐蔽工程(如地基、土方回填)拍照、录像,并保存影像资料。
- 鉴定应对:收到鉴定报告后,第一时间核对鉴定范围是否漏项(如是否遗漏了零星工程、门卫房基础等),若存在漏项,及时申请补充鉴定或书面质证。
- 证人证言:若没有书面证据,可以申请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工人出庭作证,但证人需陈述具体细节(如时间、人数、机械型号、施工内容),且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租赁费与材料费的承担边界
判决原文引用:
“在张某某退出案涉工程施工时,经协商,张某某在施工期间租赁的部分钢管、扣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留给赵某某继续使用,之前的机械租赁费由张某某负担,之后的租赁费由赵某某负担……张某某方的证人吕某在一审明确表示……经学校参与协商……之前租金是张某某负责,之后赵某某使用并负责支付租金。故一审认定2018年9月1日复工前的租赁费125408.88元由张某某承担,2018年9月1日复工后的租赁费40007.72元由赵某某承担,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
- 口头协商的效力:双方在退场时经第三方(学校)参与达成的口头协议,即使未写入书面合同,只要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法院可认定其真实有效。
- 时间节点的关键性:租赁费的分担以“复工日”为界,复工前的费用(停工期间)由施工方承担,复工后的费用由接手方承担。这符合公平原则——停工期间施工方未施工但占用了租赁物,复工后接手方实际使用。
实操建议:
- 退场时书面确认:任何退场协议(尤其涉及租赁物、材料移交)务必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划分费用承担的时间节点和范围,避免事后扯皮。
- 保留协商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录音等,可以对抗对方事后否认。
- 材料折价问题:张某某主张方木板子折款10万元,但无法证明赵某某在后续施工中实际使用,法院未支持。提示施工方:对留在工地的材料,应与接手方办理交接清单并签字确认;若材料被继续使用,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但需举证使用事实。
三、延展与行动指引
延展思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高频问题。法院在无法直接按合同计算时,倾向于委托鉴定机构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或“定额计价”方式确定价款。但鉴定结论并非绝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降低败诉风险:
- 签约时明确计价条款:约定“若中途退场,已完工程按定额计价或按投标清单单价×完成比例计算”,减少争议。
- 动态确认工程量:每月或每阶段要求发包方签署《已完工程量确认单》,并注明完成比例。
- 重视停工期间的证据保全:若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及时发函索赔,并保存停工期间租赁费、管理费的支出凭证。
引导行动:
如果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量争议,建议尽快梳理以下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
-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关注计价条款)
- 已完工程量签证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
- 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
- 退场协议或相关协商记录
- 双方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豫12民终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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