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2026-06-13

北海烂尾楼违约金计算基数争议及维权三步法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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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开篇:直击维权核心

烂尾楼盘维权中,违约金计算基数常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激烈交锋的焦点。不少开发商试图缩小计算基数,以此降低违约成本,而购房者则需清晰掌握法律依据,捍卫自身权益。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民终927号判决为蓝本,深度剖析违约金计算基数的争议点,提供具体维权方法和步骤,帮助您在类似纠纷中站稳脚跟。

一、争议焦点:违约金计算基数是什么?

核心问题:购房者已付房款是否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主张仅计算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本息之和,而购房者主张以全部购房款为基数。

判决引用

上诉人(开发商)北海智弘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包括: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付的款项、向银行已交纳的按揭贷款本息。因此,上诉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计算基数为被上诉人(购房人崔某)交付的款项和向银行已交纳的按揭贷款本息之和。”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包括: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付的款项、向银行已缴纳的按揭贷款本息’,但该约定是针对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计算违约金适用,不适用于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况且,被上诉人的按揭贷款已直接支付给上诉人,亦是被上诉人交付的款项。因此,上诉人主张应以被上诉人交付的首付款及被上诉人向银行已交纳的按揭贷款本息之和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结论:在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为购房者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本金,而非仅首付款或还贷本息。

二、维权方法:三步锁定合法计算基数

步骤1:梳理合同条款,区分不同情形

  • 查看合同第九条:确认条款是否区分“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本案中,解除合同条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累计已付款包括还贷本息,而继续履行条款(第九条第一款)仅写明“已交付房价款”。
  • 关键区分:当您选择继续等待交房(而非退房)时,开发商不得引用解除合同条款缩小计算基数。

步骤2:收集凭证,证明全部房款已付

  • 证据清单
    • 首付款收据或转账记录(如138,835元);
    • 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证(如300,000元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商账户);
    • 开发商出具的收款确认函或发票。
  • 法律依据:法院明确“按揭贷款已直接支付给你,亦是你交付的款项”。因此,银行放款那一刻,该笔钱已视为购房者的已付款项。

步骤3:起诉或答辩时,明确主张“全部购房款为基数”

  • 诉讼请求表述:要求开发商“以全部购房款XX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约定交房日次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
  • 答辩要点:若开发商提出“仅计算首付”,可直接引用该判决书观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仅适用于解除合同情形,继续履行时按第九条第一款处理,即已交付房价款包括全部购房款。”

三、延展思考:不可抗力与法定节假日能否扣减?

本案中开发商还提出“大风大雨、高考、法定节假日”等导致工期延误,要求顺延交房时间。法院一针见血:

“法定节假日及高考期间的时间相对固定,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工程施工及签订本合同时,应对此有明确的认知及约定合理的交房时间,现上诉人延迟交房,违约在先,还以此为由要求顺延交房时间有违诚信原则。”

维权提示

  • 开发商主张不可抗力或市政原因,需举证证明具体影响天数及因果关系;
  • 高考、法定节假日等可预见因素,属于开发商应当预估的风险,不属于顺延事由;
  • 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停工气象记录、政府通知等证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四、行动建议:如何高效维权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逾期通知等;
  2. 计算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通常合同约定),从约定交房日次日起算;
  3. 选择救济途径
    • 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督促验收;
    • 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可主张至实际交房日);
    • 若交房遥遥无期,可考虑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但需评估房价波动)。
  4. 引用判例支持:在起诉状或代理词中,引用(2018)桂05民终927号判决,强调“全部购房款为计算基数”的司法共识。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桂05民终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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