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3

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标准剖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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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其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7)皖06执14号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深入剖析买受人排除执行的四大要件,为权利保护提供清晰路径。

一、案情聚焦:案外人异议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被执行人恒鑫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申请执行,法院查封其开发的房产。案外人刘某主张,其在查封前已与恒鑫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要求解除对其中9套房屋的查封。法院最终裁定中止执行,认定刘某异议成立。核心依据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即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能排除执行。

二、四要件逐项解析:方法与步骤

(一)要件一: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皖06执72号查封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善恒鑫城房产。2013年2月1日刘某与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百善镇恒鑫城小区某栋18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分析:刘某与恒鑫公司在2013年2月1日签订合同,早于法院查封时间2016年6月27日,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方法步骤:异议人应提供合同签订时间证据(如合同日期、备案记录),并证明合同真实性。实践中,建议在签订后立即办理网签备案,以强化证据链。

(二)要件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判决书原文引用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价款。”但未明示占有情况。需注意,本案中法院仅依据付款事实即支持异议,隐含了占有的认定——通常支付全款并办理备案可视为事实上占有(如已收房)。方法步骤:买受人应收集扎堆证例如入住通知、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合同等。若未实际占有,可补充说明因被执行人原因无法移交,但需提供催告证据。

(三)要件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支付部分并交付剩余

判决书原文引用

“刘某于2013年2月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取款350万元,当日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载明交款人刘某,存款人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本位币)350万元。合同差价尚余53066元,刘某于2017年2月23日将该款汇至我院账户。”

分析:刘某支付了350万元,剩余53066元在异议过程中汇至法院账户,符合“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将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条件。方法步骤:保留付款凭证(银行转账、现金存款单据),若部分未付,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补足。注意:现金支付需有存款凭证证明付款对象,避免被执行人否认。

(四)要件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判决书原文引用

法院未明确论述此点,但裁定支持异议,间接说明刘某无过错。通常,因被执行人怠于配合、查封在先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过户,可认定“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方法步骤:买受人应证明已积极主张过户(如催告函、网签备案),并提供无法过户的客观证据(如房产被查封、被执行人不配合)。若买受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未及时缴税),则不能排除执行。

三、法律依据与裁定结论

判决书原文引用(法律条文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据此裁定:

“中止对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濉溪县百善镇恒鑫城小区涉案房产的执行。”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清晰展示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中,买受人如何通过案外人异议制度维护权益。实践中,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 提前防范: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尽快备案。
  • 证据保存:完整保留付款记录、书面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以及主张过户的沟通记录。
  • 应对执行:若收到查封通知,立即提出异议并补充剩余价款至法院账户。
  • 法律咨询: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分析案情,确保四要件齐全,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驳回。

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策略,欢迎联系专业团队。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皖06执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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