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低首付购房借款违约,开发商解除合同诉求被否

姜清东律师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前言:房屋办证各环节中,购房者往往面临开发商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阻止办证的风险。本文结合真实判例,深度解析开发商能否因购房者未按期偿还首付款借款而解除合同,为你提供核心维权思路——即便购房者存在借款违约,开发商也未必有权收回房屋,法律保护合同稳定性原则下,公平与诚信才是裁判基石。
一、案情背景:低首付购房引发连环纠纷
2016年8月,购房者杜某与开发商镒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北海市某房屋,总价497058元。因杜某资金困难,双方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Ⅱ》,约定:杜某先支付15000元,剩余首付款110058元由镒建公司借款给杜某,杜某分两期偿还;若杜某连续两期未还,镒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已付款项,并要求杜某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随后,镒建公司委托刘某向杜某出借该笔款项,杜某出具收据,该款直接用于支付首付款。杜某另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剩余房款372000元。但杜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镒建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杜某上诉。
判决书原文引用(当事人名称已做模糊处理):
“镒建公司与杜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杜某已连续两期没有依约偿还镒建公司借款,杜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开发商能否因购房者未还借款而解除合同?
本案二审(案号:(2019)桂05民终1084号)交锋激烈,核心问题在于:镒建公司能否依据补充协议中“连续两期未还借款即可解除合同”的条款,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让杜某承担违约金?
第一步:厘清两个法律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杜某已通过首付款+按揭贷款方式付清全部房款497058元,履行了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 民间借贷关系:杜某向镒建公司借款110058元,双方就还款事宜成立借贷关系。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关于杜某与镒建公司是否就部分首付款形成借贷关系的问题……制定法,双方就110058元的首付款形成了另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步:审查解除权条款的合法性
二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中约定“若杜某不按期归还借款,镒建公司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且不退还已付款项”的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格式条款:镒建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购房者协商。
- 加重购房者责任:购房者已付清全部房款,开发商仍可基于借贷违约解除合同,且不退还购房款,这对购房者极不公平。
- 违反公平原则:该条款实质是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将借贷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判决书原文引用:
“该条款约定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上述赋予镒建公司解除权的格式条款因加重对方责任而为无效。”
第三步:考量政策背景与合同目的
法院进一步指出,开发商低首付出借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目的是获取银行按揭贷款。在此基础上再以借款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不仅损害购房者利益,也损害贷款银行(抵押权人)的利益,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合同主要义务(付款)已履行完毕,未按期还款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宜轻易解除合同。
判决书原文引用:
“开发商向购房者出借首付款以达到申请按揭贷款的要求标准,本已有违于国家政策,镒建公司再以购房者未能偿还借款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仅加重购房者责任,不利于房产交易秩序的稳定,且损害了贷款提供者及商品房抵押权人即按揭银行的利益,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步:二审最终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镒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杜某虽对借款违约,但开发商无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仍可继续办理房屋备案及后续办证手续。
三、核心启示与行动指南(附具体方法)
方法一:识别合同中的“捆绑解除条款”
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需特别注意补充协议中是否包含类似条款:
- “购房者未按时归还借款/分期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已付款项”
- “购房者违反任何一项约定,视为根本违约”
对策:可依据《民法典》第497条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方法二:坚持“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的抗辩
若购房者已按约支付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贷款),即便存在借款或分期延期付款违约,开发商也不得轻易解除合同。应主动向法院主张:
- 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取得价款)
- 未按期还款属于借贷纠纷,不应影响买卖合同关系
方法三:维权步骤(针对类似案件)
- 收集证据:包括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收据、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还款记录。
- 明确诉求:要求继续履约,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和不动产权证;或者反诉主张合同解除条款无效。
- 法律依据:引用《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第497条(无效情形)、第563条(合同解除条件)。
- 专业咨询:涉及房屋办证重大权益,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四、延伸思考:房屋办证风险防范
本案提醒购房者,低首付、开发商垫资等模式存在隐形风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为此,建议:
- 避免低首付:尽量合规支付首付款,防止陷入借贷违约陷阱。
- 签约前审查:仔细阅读补充协议中解除权条款,要求删除不公平内容。
- 及时履约:如确需分期支付首付款,务必按时还款,避免触发违约。
若您正遭遇类似纠纷,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一对一法律意见。本文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桂05民终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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