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14

成都挂靠经营虚开发票:罪与非罪的实操指引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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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争议极大,尤其是挂靠经营模式下,大量企业因“三流不一致”被刑事追诉。本文聚焦挂靠场景下虚开行为的出罪核心逻辑,提供一套可落地的合规证据链构建与辩护路径,帮助企业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一、挂靠经营虚开的典型争议情形

实践中,挂靠经营引发的虚开风险集中在以下场景:

  •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货、付款;
  • 被挂靠方根据挂靠方提供的销售信息直接向上游开票;
  • 资金流:下游付款→被挂靠方→(扣除税费后)转付挂靠方。

此时,税务机关常以“发票流与货物流、资金流不一致”为由移送公安。但刑事追诉必须以主观骗取税款目的与客观上造成税款损失为前提,并非所有“三流不符”都构成犯罪。


二、核心法律依据

关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已明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经营,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票,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虚开):

  1. 受票方与挂靠方(实际购货方)存在真实交易;
  2. 被挂靠方代挂靠方向受票方收取货款;
  3. 发票品名、数量、金额与真实交易一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指导案例)中明确:无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实操三步法:从证据到辩护

第一步:审查挂靠协议与权责关系

  • 方法:收集书面挂靠协议、内部授权书或事实挂靠证据(如代收代付凭证、管理费记录)。
  • 关键点:证明“被挂靠方”仅提供资质,实际交易由“挂靠方”主导。
  • 动作:固定挂靠方与第三方之间的购销合同、验收单、运输单据。

第二步:构建“三流一致”证据链

  • 资金流:受票方支付款项至被挂靠方账户 → 被挂靠方扣除管理费后转账给挂靠方。保留银行回单、对账记录。
  • 货物流:挂靠方直接发货或安排第三方发货给受票方。保留物流单据、货运保险、入库凭证。
  • 发票流:发票品名、数量、金额与挂靠方实际销售完全对应。不得高开、不得无货虚开
  • 方法:制作对照表,显示每笔交易对应的资金、货物、发票流向,形成闭环。

第三步: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 行政层面:即便交易真实,若被挂靠方未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未申报进项转出),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 刑事层面: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虚开”与“造成税款损失”。若资金、货物均真实,仅因挂靠结构导致发票开具主体与购销主体不一致,一般不构成犯罪
  • 辩护逻辑:重点论证“受票方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与真实交易对应的销项税额完全一致,国家税款未流失”。

四、延展提醒:税务稽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

  • 稽查阶段: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务必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避免被动进入刑事程序。
  • 侦查阶段:若已被立案,立即聘请律师整理“无骗税目的”证据(如经营历史、行业惯例、无虚开前科)。
  • 合规建议:挂靠企业应建立“四流合一”台账,每月核对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物流记录,从源头规避风险。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与企业税务合规,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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