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划分要点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从建宁县总医院监理合同纠纷案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核心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履行常常伴随着工期延误、费用争议、责任界定模糊等痛点。尤其当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政策调整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第三方(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本文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22)闽0430民初604号判决书为切入点,深度解析监理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逻辑,并延伸分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损失分担规则。
一、案情回顾:监理费支付争议背后的“隐形”风险
1. 基本事实 2009年,福州市建筑设计院(下称“福州设计院”)与建宁县总医院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范围为“门诊综合大楼工程土建(含水电安装)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费按最终结算总造价的1.5%计取。工程于2012年竣工验收,2013年投入使用。2020年结算审核确认总造价3771.9万元,按约定监理费应为56.58万元。建宁县总医院已支付43万元,尚欠13.58万元,催讨未果后引发诉讼。
2. 争议焦点
- 诉讼时效问题:被告主张工程2012年竣工,诉讼时效已过。法院认定:因建安造价存在争议,2020年结算审定后原告才确定超额部分监理费,起诉未超时效。
- 监理范围问题:被告称室内装修不在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法院查明:被告曾按包含装修的三份合同总价款2892万元向原告支付了43万元监理费,且未能举证另行委托其他监理单位,故认定装修部分已纳入监理范围。
- 监理履职问题:被告抗辩监理未尽责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法院认为:工程已于2012年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未能证明曾向原告提出“未履行义务”通知,故不予采纳。
3.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建宁县总医院支付剩余监理费13.58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深度解析:监理合同纠纷中第三方损失赔偿的五大痛点
(一)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中断,责任如何分割?
痛点关键词: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倒置、中断期间费用承担、第三方损失计算、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实践中常见因地震、疫情、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监理服务被迫中断的情形。此时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损失赔偿划分需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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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认定: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如2020年新冠疫情,多地法院认定其构成不可抗力,但需结合当地政府停工令的具体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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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中断期间的费用承担:
- 若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按实际服务时间计算”,则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
- 若合同无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监理单位需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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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损失(如建设单位延期使用费、施工单位租赁费)的赔偿规则:
- 建设单位主张:若监理中断导致项目整体延期,建设单位因此产生租金损失、融资成本增加等,可要求监理单位赔偿。但法院会审查监理中断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否因监理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未采取减损措施等过错导致。
- 施工单位主张:若监理中断导致施工方窝工、机械租赁费增加,施工单位可直接向监理单位索赔,但需举证损失系监理过错(如未及时验收、未签发复工指令)直接引发。
4. 关键证据:
- 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等)
- 监理中断期间的服务记录、会议纪要
- 第三方损失的具体凭证(合同、付款记录、违约金单据)
(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监理费请求权的“三年”?
痛点关键词:竣工结算节点、造价争议期间、时效中断事由
本案中,被告以“工程2012年竣工”抗辩诉讼时效,法院却以“2020年结算审定后”认定未超时效。这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则:监理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非竣工验收日,而是结算审定日。因为只有结算审定后,监理费金额才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才明确。实践中,若因造价争议导致结算长期未定,时效不开始计算;在建单位以“时效已过”为由拒付,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监理范围界定:“送审资料”与“实际服务”的博弈
痛点关键词:合同条款完整性、默示追认、举证责任倒置、监理日志
发包方常以“室内装修超出合同范围”为由拒付监理费。本案法院通过“已按总价付款”的行为事实,推定发包方已默示追认了超出合同范围的监理服务。这提醒监理单位:对于合同未明确但实际开展的监理工作,务必保留证据(如签证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并在每次变更后签署补充协议。若未签署,则需在诉讼中举证发包方“明知且未反对”,如按月提交监理报告、支付记录等。
(四)监理履职瑕疵:消防验收不合格能否作为拒付理由?
痛点关键词:监理过错认定、损失因果关系、通知义务、验收合格标准
发包方常以“监理未尽责导致工程不合格”为由抗辩。但本案法院明确: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仅以消防验收不合格(且存疑)为由拒付,缺乏证据。关键点在于:
- 监理责任需与具体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若消防问题系设计缺陷或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监理单位已提出整改通知,则不应承担责任。
- 发包方需证明其曾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如《监理工作联系单》),否则法院推定工程已合格。
(五)结算依据的“权属之争”:建设方审计结论对监理费的约束力
痛点关键词:结算审计单方性、合同约定优先、审定价确认函、备案造价
本案中,监理费基数“工程结算总造价”以第三方审计报告(3771.9万元)为准,但该报告系建设方单方委托。法院之所以采信,是因为双方在庭审中对该审定价均无异议。实践中,若建设方单方委托的审计结果明显偏低或存在漏项,监理单位可申请司法鉴定。更优做法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定价”,避免后续争议。
三、法律实务建议:监理单位如何规避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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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细化“不可抗力条款”:明确中断期间费用计算方式、双方减损义务、损失分摊比例,建议约定“不可抗力超过XX天,双方可解除合同并就已提供服务部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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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过程留痕:每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人员、工作内容、现场情况);每次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停工通知均需三方签字;保留证据证明已履行通知、检查、验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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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张权利:若发包方拖欠监理费,应在结算审定后3年内起诉或仲裁,避免时效抗辩。可借助“催款函”“律师函”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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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应对“履职瑕疵”指控:在收到任何关于质量、安全的异议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并抄送建设方、施工方;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形成证据链。
四、一句话问答(聚焦高频争议)
问1:监理费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从结算单审定之日或双方对账确认之日开始计算,而非竣工验收日。
问2:室内装修未单独签监理合同,但实际提供了服务,能否收取监理费?
答:能。如发包方已按包含装修的总造价支付部分监理费,或长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监理范围扩大的默示追认。
问3: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中断,发包方可否拒付中断期间的监理费?
答:不一定。需看合同约定;若无约定,法院会审查中断是否完全归因于不可抗力,以及监理单位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问4:监理单位能否以“结算审计报告”为基数计算监理费?
答:可以,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审定价”或“发包方认可的结算价”为依据,否则需举证该审计报告系双方认可。
问5:消防验收不合格,发包方能否以此扣减监理费?
答:不能直接扣减。发包方需证明监理单位存在“未履行通知或检查义务”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消防不合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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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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