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划分要点1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进而引发发包方、监理方与第三方(如施工方、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损失赔偿纠纷,是实务中的高频痛点。这类案件常涉及 监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合同主体变更后的责任承继、不可抗力事件举证责任分配 等核心争议。以下通过一起福建省的典型裁判案例,深度剖析该类纠纷中的责任划分逻辑,并为各方主体提供维权指引。
案例回顾
基本事实
2011年,厦门市东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东公司”)中标山亭乡西前安置区建设施工监理项目,与发包方妈祖城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因项目业主变更,2013年三方签订移交协议,将部分未开工安置房项目移交莆田市妈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妈祖公司”),由妈祖*公司继续履行监理合同。
后续双方又签订了 三期、四期及配套工程监理补充合同。工程于2014-2016年相继竣工验收,且均已完成结算审核。但妈祖公司拖欠东公司监理费合计约38.6万元(含一期二期配套、三期、四期剩余款项)。
法院判决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2)闽0305民初2146号判决认为:
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审核,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决算经监理初审并提供全部资料、工程保修期满10天业主即应支付全部监理费用”,付款条件已成就。妈祖*公司应支付剩余监理费386179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的责任边界
本案虽未直接出现不可抗力条款,但透过项目分阶段建设、合同主体变更、付款条件争议等情节,折射出监理服务中断类纠纷的三大核心问题:
1.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与举证
- 典型情形:台风、洪水、政府征迁延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施工暂停,监理方无法依约提供旁站、巡视等持续性服务。
- 举证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如发包方以“拆迁未完成”为由中断监理服务,因拆迁属于可预见的行政风险,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能证明政府临时出台超预期禁令。
- 关键词: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减损义务、因果链条断裂
2. 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划分
- 谁为中断买单?
监理服务中断导致第三方(如施工方工期延误、材料供应商仓储增加)索赔时,法院通常审查:- 监理方是否已尽到 合理勤勉义务(如及时提交监理报告、避免扩大损失);
- 发包方是否滥用“不可抗力”拒绝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监理费;
- 合同是否约定 服务中断后的费用计算方式(如按日折算、延长服务期不增加费用等)。
- 裁判规则:即便不可抗力成立,发包方仍需按 实际已完成的服务量 支付相应费用,不得以中断为由全盘拒付。本案中,工程虽分阶段、跨年度,但监理方已提交全部资料且项目验收,法院即支持全额付费。
3. 合同主体变更后的责任承继
- 本案中,妈祖*公司通过三方协议 概括承受 原合同权利义务,但保留了“移交后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的条款。法院认定其未就付款条件另行约定,则原合同约定(保修期满付清)仍有效。
- 实务痛点:项目业主变更时,若未对历史债务、不可抗力损失单独约定,接收方需对已履行服务承担付款责任。建议在移交协议中明确 已发生费用的确认清单 及 中断责任的追溯时效。
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痛点关键词
| 痛点领域 | 高频关键词 | 本案启示 | |----------|------------|----------| | 付款条件 | 结算审核、保修期满、监理资料归档 | 未提交资料≠不满足支付条件,但建议及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 | | 证据链 | 工期延误签证、会议纪要、不可抗力报告 | 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是证明“已提供服务”的关键 | | 主体变更 |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移交协议效力 | 新业主继承旧债务,但可约定分期清偿 | | 利息损失 | LPR利率、迟延履行、双倍罚息 | 逾期付款利息可主张,但需明确起算点(起诉日或结算日) | | 免责抗辩 |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行政指令 | 发包方以“未结算”拖延付款,法院不采纳 |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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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
- 在合同中细化 不可抗力中断后的服务费计算规则(如按日计费、最低保障金)。
- 保留所有工作联系单、监理日志、验收报告,形成 闭环证据链。
- 项目业主变更时,要求移交协议包含 债务确认条款,避免后续追索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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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 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方,并协商 暂停服务方案。
- 即使项目停工,也应支付 已履行部分 的监理费,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 对第三方索赔,需证明损失是 “不可抗力直接导致” 且监理方已尽协调义务。
-
第三方(施工方等):
- 若因监理服务中断受损失,可向 监理方或发包方 主张赔偿,但需证明监理方存在 违约行为(如未及时复工、未提交验收报告)。
一句话问答
Q1:监理项目因台风停工,发包方拒绝支付停工期间监理费,合法吗?
不合法。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停工期间不产生费用”,否则发包方应按实际服务时间支付,不可抗力仅免除违约责任,不消灭已履行部分的报酬请求权。
Q2:业主变更后,新业主以“不是我签的合同”为由拒付历史欠费,怎么办?
三方移交协议若明确“由新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则新业主应承担债务。若未约定,可依据《民法典》第551条主张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但需证明转让事实。
Q3:监理方未提交全套监理资料,发包方可不付尾款吗?
不一定。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审核完成,可认定监理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但建议监理方尽快补齐资料,避免争议扩大。
Q4:如何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监理服务“中断”?
需结合事件持续时间、项目可复工性、监理方是否继续履行通知/协调义务综合判断。单纯施工延迟不等于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仍有现场巡视义务。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若您正面临监理费拖欠、不可抗力责任划分等难题,欢迎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定制化维权方案。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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