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26-06-14

日照从保全裁定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实务要点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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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常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当事人财产权益与保全措施的合法性。本文结合(2018)鲁1102执异48号民事裁定书,深度剖析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法院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诉前财产保全引发复议

被申请人马某因与闫某、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张某在银行的工资收入250000元,查封其名下三套房产及两辆汽车,保全标的额300000元。法院作出(2017)鲁1102财保938-1号裁定准予保全。后张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主张“与马某无债务关系”“不是适格被告”,要求解除保全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张某是否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的核心抗辩是:其与马某无直接债务关系,且案件审理中马某已撤回对其起诉,故保全缺乏依据。然而,法院查明:张某与债务人闫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三、法院裁判:夫妻共同财产可被保全

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主要理由如下:

  1. 诉前保全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可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房产作担保,程序合法。

  2. 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法院认为,“张冰与闫早军系夫妻关系,所欠马天宝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马天宝所保全的复议申请人的房产和工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共有财产可查封扣押冻结。

  3. 撤回起诉不影响保全效力:虽马某在诉讼中撤回对张某的起诉,但保全措施在法院生效裁定撤销前仍属有效,且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闫某个人债务。

四、实务启示:如何应对夫妻共同债务保全?

  1. 申请保全时的举证要点:债权人需初步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主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款用途说明)。

  2. 被保全方的抗辩路径:若主张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需提供反证,例如: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如赌博、个人消费)、夫妻双方已明确约定财产独立、债权人明知借款为个人债务等。

  3. 复议与解保策略:被保全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复议,但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保全错误。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导致复议被驳回。

五、延展指引:法律依据与行动建议

最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建议当事人:

  • 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 保留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转账备注、消费记录);
  • 若遭遇不当保全,及时委托律师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02执异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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