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第三方责任转嫁认定要点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工期延长引发的附加监理报酬争议是高频痛点。当非监理人原因(如不可抗力、发包人变更、施工方延误)导致监理服务期限超期时,发包人常以“监理人失职”为由拒绝支付附加报酬,试图将工期延误责任转嫁给监理方。本文通过一则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解析此类纠纷中“第三方责任转嫁”的司法认定规则,为建工领域从业人员提供实务指引。
核心关键词:监理服务期限、附加工作报酬、举证责任、监理日志、第三方责任转嫁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某溪综合农场、三明市某溪农场安置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兴*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
基本事实
2016年12月,建设单位与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以项目所有施工中标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为准”,总监理报酬93万元包干。合同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期限延长时,应支付附加工作报酬(计算公式:延时天数×正常工作酬金÷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案涉工程分为土方工程和主体工程两部分:
- 土方工程合同工期30天,实际工期207天;
- 主体工程合同工期750天,实际工期1087天。
实际总监理天数1294天,超出合同约定工期(780天)共514天。
监理人起诉要求支付附加报酬9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建设单位抗辩称,工期延长是监理人失职所致,且监理人从未提供监理日志证明其履行了监理义务,故不应支付附加报酬。
三、争议焦点分析
1. 工期延长的责任主体及举证责任分配
建设单位主张:监理人未审查施工进度计划、未提交工期延期报告,导致工期失控,应承担失职责任。
法院认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建设单位主张监理人失职,应提供证据证明;
- 监理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已证明工期确实延长,且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初步完成举证;
- 建设单位未能提供任何证明监理人消极怠工或与施工方恶意串通的证据,故其抗辩不成立。
痛点关键词:
-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工期延误推定责任优先归于施工方与发包人
- 监理人失职需发包人提供“实质性证据”(如施工方证言、工期延误专项报告等)
- 发包人反向举证失败则承担不利后果
2. 监理日志的提交义务与证据效力
建设单位强烈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日志,并主张一审法院驳回其申请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
- 监理日志是监理人内部工作记录,属于“单方记载”;
- 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监理档案(含月报、总结等正式存档文件)已经移交,正式档案的证明力远高于监理日志;
- 监理日志对“工期延误是否因监理人失职”这一待证事实无实质性影响,故无需强制提交。
痛点关键词:
- 监理日志≠法定义务提交书证
- 正式监理档案的优先证明力
- 发包人不得以“未提供日志”为由推定监理人失职
- 程序违法抗辩的驳回标准
3. 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依据
监理合同约定:“施工工期延误,超过包干工期的监理服务费,按总价包干与包干工期的比率乘以超过工期的天数计取附加工作报酬。”
法院计算:
- 合同约定监理期限:土方30天+主体750天=780天
- 实际监理天数:207天+1087天=1294天
- 超出天数:514天
- 附加报酬:514天×(930000元÷780天)=612846.15元
痛点关键词:
- 附加报酬的法定公式(合同约定优先)
- 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的差额认定
- 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监理服务终止日(非预验收日)
- 发包人主张“附加报酬不支付”需提供监理人过错证据链
四、裁判结果与律师解析
裁判结果
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设单位需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612846.15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深度解析
1. “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转嫁如何认定?
本案虽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判决逻辑适用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一切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发包人变更设计、施工方原因等)。实践中,发包人常将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视为“监理人应当预见并主动协调”的理由,试图将损失转嫁给监理方。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及本案裁判规则:
- 若工期延长确因不可抗力,监理人仍对工期延长期间的监理服务享有报酬权,除非监理人本身存在过错(如未及时通知、未采取减损措施等);
- 责任转嫁的认定前提:发包人必须证明监理人未履行监理义务(如未审查施工方延期申请、未提交监理月报等),且该不作为与工期延长存在因果关系;
- 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发包人不能仅凭“工期延长”事实就推定监理人失职,必须提供具体证据(如监理指令缺失、会议纪要未记录等)。
2. 第三方责任转嫁的司法认定“三个穿透”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穿透以下三层面:
| 层面 | 关键审查要素 | 常见误区 | |------|-------------|----------| | 第一层面 | 实际工期是否超出合同工期? | 发包人常以“预验收时间”代替竣工验收日,混淆计算起点 | | 第二层面 | 工期延长是否因监理人原因? | 发包人主观推测“监理人可能恶意串通”但无实证| | 第三层面 | 发包人是否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 | 仅要求提交监理日志,忽略正式档案的证明力 |
3. 实务痛点与风险提示
(1)监理人应注意:
- 保留完整监理档案(月度报告、工程延期审批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作为证明自己履行义务的关键证据;
- 工期延长的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期延期通知书》并抄送施工方,形成书面证据链;
- 合同中明确约定附加报酬的计算公式,避免“包干价”模糊解释。
(2)发包人应注意:
- 欲以“监理人失职”抗辩,需在合同履行中及时固定证据(如监理人未参加重要节点验收、未发出合理指令等);
- 不能单纯依赖“监理日志缺失”主张对方违约,应转为申请法院调取监理档案(正式存档文件);
- 合同条款应明确“非监理人原因”的定义(如不可抗力、发包人变更、施工人延期等),减少争议空间。
五、结语与建议
本案清晰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第三方责任转嫁”的谨慎态度:发包人无权仅凭工期超期就拒付监理附加报酬,更不得随意将施工方或自身原因导致的延期责任转嫁给监理方。唯有在充分举证证明监理人存在实质性失职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对于建工企业及监理单位,建议在合同订立阶段就明确界定各方义务,建立规范的工期管控与证据留存机制。遇到此类纠纷,务必咨询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从举证策略、诉讼时效、费用计算等多维度争取权益。
六、一句话问答(3组)
-
问:监理人未提交监理日志,能否认定其未履行监理义务?
答:不能。监理日志是单方内部记录,正式监理档案(如月报、总结)才是证明义务履行的核心证据,发包人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
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监理人能否主张附加工作报酬?
答:通常可以。只要不可抗力非监理人导致且监理人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发包人应支付超期部分的监理报酬,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
问:发包人如何有效证明监理人失职导致工期延长?
答:需提供监理人未审查施工进度计划、未对延期原因提出异议、未及时下发监理指令等具体证据,例如施工方证言、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缺失等。
康志祥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举证规则与责任分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若您正面临类似争议,欢迎咨询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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