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工期顺延责任划分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常因各种原因被迫中断,其中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疫情等)是常见的免责事由,但由此引发的工期顺延和监理费责任划分,往往成为发包方与监理方的争议焦点。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陕西高院二审案例,深度解析此类纠纷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案例回顾:监理服务超期53个月,谁买单?
🔍 案件当事人(隐名处理)
-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公司(发包方)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公司(监理方)
- 原审被告:柴某村委会(代转款方)
📌 基本事实
2012年,大公司与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共720天),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监理费单价21元/㎡,总价336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延期监理费的计算公式:报酬=额外工作日数 × 合同报酬 / 监理服务日。
然而,项目实际工期远超预期:截至2019年3月,监理服务已持续64个月(延期53个月)。雅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监理费(约370.8万元),大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期内及延期监理费共计794万余元,并主张逾期滞纳金。
⚖️ 一审与二审判决
- 一审法院(灞桥区法院)支持了大*公司的绝大部分诉求,认定:
- 合同期内监理费按实际建筑面积172990.14㎡计算,为363.279万元;
- 延期监理费按合同约定公式计算,为802.2411万元;
- 雅*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对催促函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 逾期利息调整为年息6%。
- 二审法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争议焦点
- 雅*公司主张的“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全面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免除延期监理费责任?
- 实际建筑面积按16万㎡还是17.3万㎡计算?
- 发包方未及时对催促函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二、核心法律问题:不可抗力与工期顺延的责任划分
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
-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极端天气;
- 政府行为:规划变更、环保管控、停工令;
- 社会异常事件:疫情、战争、罢工。
关键细节:本案中,雅公司主张的“全面停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不可抗力。法院审查发现,停工期间大公司仍向总包、分包单位发放了施工资料和监理文件,且有雅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记录。因此,法院认定“停工不可归责于监理方”,雅公司必须承担延期监理费。
2️⃣ 工期顺延责任的“不可抗力例外”
虽然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方责任,但监理合同中的延期服务报酬通常不因不可抗力而自动消失。因为:
- 监理服务具有连续性,即使工程暂停,监理仍需履行善后、复工准备、文件归档等额外工作(合同“标准条件”定义);
-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发包方应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其计算基础是实际服务天数,而非工程是否停工;
- 本案中,法院明确:“延期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大成公司”,即无论停工原因为何,只要不是监理方过错,发包方就应按约支付延期费用。
3️⃣ 痛点关键词:发包方的“沉默即认可”
本案中,大公司先后三次向雅公司发出《催促支付监理费函》,雅公司均签收但未在合同约定的 24小时异议期内 提出反对。法院据此推定雅公司对函件内容无异议,最终认定建筑面积及延期数据成立。
- 法律依据:合同第42条明确约定了异议期限,逾期视为认可;
- 实务提示:发包方收到监理方任何费用通知,必须书面回复,否则可能丧失抗辩权。
三、判决要点解析:监理费计算的“三把尺”
📐 尺一:实际建筑面积优先于合同预估面积
- 合同约定16万㎡,但实际完工面积为172990.14㎡(增加约13%)。
- 法院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9条第5项:“如本工程总建筑面积增加则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监理费结算”。
- 判决逻辑:备案合同(2014年签订)载明17.3万㎡,且雅*公司未在催促函异议期内反对,故按实际面积计算合同期内监理费(363.279万元)。
📐 尺二:延期监理费的计算公式必须严格适用
- 合同公式:报酬=额外工作日数 × 合同报酬 / 监理服务日。
- 合同报酬(总价)=336万元,监理服务日=720天,因此每额外工作日报酬≈4666.67元。
- 延期53个月≈1590天(按30天/月),计算得:1590天 × 4666.67元/天 ≈ 802.2411万元。
- 关键点:无需证明每天的具体工作量,只要证明延期事实和合同约定,法院即支持该公式。
📐 尺三:违约金调整的“损失填补原则”
- 合同约定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三(年化109.5%),但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
- 大*公司未证明具体损失,法院调整为年息6%(参考LPR),计算得104.29万元。
- 实务提示:主张高额违约金时,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如融资成本、经营损失等),否则法院可能大幅调低。
四、律师建议:如何防范“工期顺延”纠纷?
🛡️ 对发包方的风险防控
- 合同设计: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监理费按比例减免”或“延期服务须经发包方书面确认”。
- 过程管理:收到监理方费用函后,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书面回复,否则默认为同意。
- 证据留存:如果主张停工属于不可抗力,应收集政府停工令、气象报告、会议纪要等证据,并及时通知监理方暂停服务。
🛡️ 对监理方的权益保护
- 实时发函:如发现工期可能延期,立即向发包方发出《合同延期确认函》,要求签字盖章确认延期天数及费用。
- 保留工作痕迹:即使工程暂停,也要保留监理日志、会议纪要、文件收发记录,证明监理方仍在履行善后和复工准备义务。
- 索要书面回复:若发包方对费用函不表态,可固定送达证据(快递单、签收单),并在起诉时主张“推定认可”。
五、一句话问答(快速掌握核心)
Q1: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延期监理费吗?
A:不一定。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工程中止,但监理方仍在履行善后、复工准备等附加工作(如本案),发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服务报酬;若监理方完全停工且无任何工作,可协商减免。
Q2:发包方对监理费用函没有及时回复,会有什么后果?
A:后果严重!根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规定,沉默可能被视为对函件内容的认可,法院会直接采纳函件中的数据(如延期天数、建筑面积等),发包方丧失抗辩权。
Q3:合同约定延期费按“额外工作日×单价”计算,但发包方说“停工期间没有工作,不应计算工作日”,怎么办?
A:需要区分停工原因。如果是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监理方仍有权主张附加工作(如文件整理、复工准备)对应的报酬;如果是监理方自身过错(如人员不到位),则不能主张。关键证据是监理日志和文件收发记录。
Q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日千分之三,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A:通常不会。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585条,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调整,一般不超过年利率6%~24%(本案调整为年息6%)。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理的违约金比例(如年化12%~15%),减少争议。
六、许建树律师|专注建设工程领域33年
本案裁判尺度清晰,但现实中,许多监理公司、发包方因合同约定模糊、过程证据缺失而陷入被动。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我在此提示:
-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延期费计算基数、付款异议期限、违约金标准等关键条款;
- 合同履行中:所有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签证单均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保留送达证据;
- 争议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合同条款与证据链,避免因诉讼策略失误导致败诉。
许建树律师个人简介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曾代理多起监理费纠纷、工期索赔、质量鉴定案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有深刻洞察。
联系方式(文中未提供,可视为示例)
电话:1391234
邮箱:xjs@bonaxin.com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本文基于(2020)陕01民终4932号生效判决书编写,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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