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4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工期顺延责任划分要点解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因项目手续不全、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中断,是常见的纠纷类型。当委托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监理方却要求全额支付服务费时,责任如何划分?本文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46号判决书为素材,深度解析此类案件中的痛点与法律边界。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

  • 原告: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红城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光大某药业有限公司”)

合同概况:
2014年8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阎良物流中心”项目进行监理与项目管理,报酬按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2%计取(含监理费0.8%、项目管理费1.4%),每月支付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正式入场,开展项目前期控制管理等工作。

争议起因:
因涉案项目手续未办理完毕(被告辩称系政府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建设),项目自2015年6月起停工,原告撤场。2018年12月,被告发函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合同。原告同意终止,但要求被告支付监理管理费63万元及利息。被告拒绝,主张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应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项目未开工、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原告要求依约全额支付63万元缺乏依据。同时,考虑到原告已实际开展前期工作(如人员入场、项目前期控制管理),为避免诉累,酌定被告支付3万元作为必要监理管理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解析

本案集中反映了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三大核心问题:

  1. “不可抗力”能否完全免责?
    被告主张政府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但法院未予完全采信。法院认为,项目手续未办理完毕是事实,但未明确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是基于“项目未开工、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这一客观结果,判决被告仅支付合理的前期费用。提示: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需严格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且当事人需及时履行通知、减损义务。

  2. 监理方未完成全部服务,能否主张全额报酬?
    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按月支付”方式要求63万元,但法院驳回,理由是合同约定的报酬对应的是完整监理服务(包括施工阶段监理)。项目未开工,监理方未提供后续核心服务,不应获得全额报酬。痛点:监理合同的服务期、服务阶段、报酬计算方式必须明确,否则“按比例结算”将成为争议焦点。

  3. 前期投入的认定与补偿标准
    原告入场后进行了“项目前期控制管理方面的工作”,但未举证具体工作量(如文件、会议记录、报告等)。法院在无精确依据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3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每月7万元。关键点:监理方需保留前期工作的书面证据(如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周报月报、现场照片),否则法院可能仅给予象征性补偿。

三、法律要点与风险防控建议

(一)不可抗力与工期顺延的责任划分

  •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 委托方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政府文件、政策公告、停工通知等证据证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若仅以“手续未办妥”为由,法院可能认定为商业风险或委托方自身过错(如未及时办理手续),而非不可抗力。
  • 工期顺延≠服务费免除: 即使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或合同解除,监理方已实际提供的服务(如前期勘察、方案审核、质量预控)仍应获得合理报酬。《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持续性服务合同,已完成的部分服务不应被完全免除。

(二)监理合同中的“前期工作”补偿困境

  • 痛点:合同未约定前期工作费用。 多数监理合同聚焦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费,而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或“停工期间”的管理工作缺乏计价条款。本案中,原告虽实际投入,但因合同未明确前期工作的报酬标准,导致法院只能“酌定”,结果远低于预期。
  • 对策: 监理合同应增加“非正常状态下的费用计算条款”。例如:
    • 约定“因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或中止的,监理方有权按已投入人员、天数计算基本服务费”;
    • 明确“前期咨询、手续协助、项目策划等工作的计费方式(如按固定金额或按日计费)”。

(三)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义务

  • 及时发函与确认: 本案中,双方于2018-2019年通过函件确认合同终止,是合法的合同解除行为。但关键点:解除通知中应明确“已完工作量的结算标准与截止时间”,避免后续对账困难。
  • 利息主张的失败原因: 原告要求利息损失,但因法院未支持全额服务费,且前期费用系由法院酌定而非按合同约定,故利息请求被驳回。提示:若合同解除后委托方长期不结算,监理方应及时提起诉讼,同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四、律师建议

  1. 对监理方:

    • 合同签订时,明确服务阶段划分(前期/施工/保修)与相应报酬;
    • 项目暂停后,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并保留工作记录(考勤、工作成果、现场影像),作为主张费用的依据;
    • 不要轻易接受“终止函”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应在回函中要求对已完工作进行结算确认。
  2. 对委托方:

    • 避免以“手续未办齐”作为拖延支付的理由,若确系自身原因导致停工,应主动与监理方协商费用减免,而非单方主张不可抗力;
    • 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终止的,监理方仅能主张已实际发生且有据可查的费用,且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额的X%”,减少争议。

五、一句话相关问答(Q&A)

Q1:监理项目因政府原因停工,属于不可抗力吗?
A:不一定。政府原因若为具体行政行为或政策变更,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若系委托方自身未履行申报义务所致,则属于委托方过错,不能免责。

Q2:监理方只做了前期工作,能否要求全额报酬?
A:不能。监理合同的报酬通常对应完整服务阶段,仅完成前期工作应按实际投入合理计算,法院会综合平衡双方利益,一般不支持全额付款。

Q3:监理方如何证明自己做了前期工作?
A:保留工作联系单、月报、会议纪要、项目策划书、现场照片、考勤记录等书面证据,必要时可申请证人出庭(如项目现场代表)。

Q4:合同终止后,监理方还能主张利息吗?
A:如果法院支持的是“酌定费用”而非“合同约定费用”,通常不会支持利息,因为酌定费用本身已含有补偿性质。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率”。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