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从暴力犯罪案例看诈骗罪间接故意认定方法

朱宁律师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在刑事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间接故意”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然而,在另一起典型暴力犯罪案件((2011)成刑初字第289号)中,我们看到了类似故意认定难题的司法解析——被告人王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本文以该案为引,重点剖析刑事犯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方法与步骤,为诈骗罪等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司法判断提供参考。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故意,是解决故意认定争议的根本路径。
一、争议焦点:主观故意的认定方法——从“持刀猛刺”到“非法占有目的”
在(2011)成刑初字第289号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犯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杀人故意”,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具有防卫性质。这与刑事诈骗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异曲同工——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
具体认定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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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行为客观化 法院首先审查客观行为。判决书原文引用:“被告人王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于全胸部、手臂等部位猛刺数刀,向王国军颈部、胸部猛刺数刀”。这些客观行为(用致命武器攻击要害部位、多次刺击)是判断主观故意的核心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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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行为性质分析 法院进一步分析行为性质:“在打斗中持刀对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进行刺杀”。要害部位(胸部、颈部)的反复攻击,表明被告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类比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如伪造单据、重复报销)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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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排除合理辩解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防卫性质”辩解,法院明确:“被告人王建因他人纠纷而持刀前往现场,后在与被害人打斗中又持刀刺杀被害人,其行为并不具有防卫性质”。具体理由:被告人主动持刀前往、在打斗中主动攻击而非被动防御。这提醒我们在诈骗罪中,若被告人辩称“只是借款无非法占有目的”,需审查其是否有还款能力、资金去向等客观事实。
二、案件事实深度解析:客观证据链如何锁定“故意”
判决书详细展示了证据链如何排除合理怀疑。以下为关键证据原文(人物名称已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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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于全死因系外伤致心脏损伤出血引起心包填塞死亡”——致命伤位于心脏这一要害部位,强化了故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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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建供述:“王建从裤包内拿出折叠刀对着那名胖子胸部刺杀,刺了5、6刀之后,那人朝外面跑。较瘦男子准备在地上捡起啤酒瓶打王建时,王建又对其颈部和背部刺杀10余刀”——被告人自述的“刺了5、6刀”和“刺杀10余刀”均表明其攻击强度之大、持续时间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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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周小慧证言:“‘小杨’男朋友从右边腰间拿出一把折叠刀,对着那名瘦子的脖子捅了一下,这时胖子也去打‘小杨’男朋友,‘小杨’的男朋友转身持刀又朝胖子胸口捅了两刀”——证人描述的顺序显示被告人具有连续攻击的主动性。
三、法院裁判逻辑:从“放任死亡后果”到“故意杀人罪”的司法推演
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被告人王建在打斗中持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其主观上具有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裁判逻辑包含三层推演:
- 工具危险性:采用折叠刀(致命武器);
- 部位要害性:胸部、颈部(人体要害);
- 行为强度与连续性:多次刺击,且被害人逃离后仍追赶。
这一逻辑在刑事诈骗罪中同样适用:行为人若虚构重大事实(如无经营资质的项目)、骗取巨额财物后挥霍一空、无任何还款行为,则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如本案中法院未采纳“只有过失”的辩解,诈骗罪中法院同样会通过“资金去向”“履约能力”等客观证据否定“只是民事欺诈”的辩解。
四、延展思考:刑事诈骗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现状与突破方向
本案的裁判思路对于刑事诈骗罪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目前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故意认定的最大难题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参照本案的方法,建议关注以下突破方向:
- 审查资金去向:如被告人将资金用于赌博、偿债等与经营无关的用途,可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审查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前已资不抵债或不具备履约条件的,可推定为具有诈骗故意;
- 审查事后表现:案发后潜逃、变更联系方式、毁灭证据等行为,可作为间接故意认定的辅助证据。
如需进一步探讨诈骗罪故意认定的具体策略或个案咨询,建议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案件分析。本文仅为学术探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成刑初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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