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2026-06-14

北海房屋办证违约金过低,法院支持调高的裁判逻辑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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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房屋办证是购房者取得完整产权的关键一步,然而许多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极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本文通过分析(2019)桂05民终1286号判决,揭示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并支持按实际损失调高标准,为购房者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一、事实背景:开发商逾期办证,合同约定违约金仅0.2%

2019年,购房者江某、韦某因开发商北海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向法院起诉,要求万达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5213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办理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己付房价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按此标准,江某、韦某仅能获得不足千元的违约金,与长期逾期办证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

一审法院判决万达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已付房款4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调高了违约金标准。万达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法院能否调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已付房价0.2%时,法院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调高违约金?

(一)开发商的主张与依据

万达公司上诉称:第一,合同第15条约定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严格履行;第二,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不能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合同为全国通用版本,如认为违约金过低,被上诉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第四,逾期办证是政府变更规划所致,属于不可抗力。

(二)法院的裁判逻辑与步骤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虽未提供具体损失证据,但逾期办证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应予调高。具体分为四步论证:

第一步:守约方对损失的举证困难不否定损失存在

判决书原文:“被上诉人作为守约方在一审中可以主张调高逾期办证违约金,一般而言,应由其举证其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被上诉人对于逾期办证的损失往往难以举证证明。”

第二步:逾期办证必然造成客观损失

判决书原文:“逾期办证违约造成损失确又客观存在。商品房买卖的核心目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动产权证是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凭证,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能获取对所购房屋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本案中,上诉人的长期逾期未办证的行为,使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各方面较大限制,如被上诉人再次转让涉案房屋受限且逾期办证的期限明显增加被上诉人相应税负负担等。”

第三步:开发商优势地位下格式条款有失公平

判决书原文:“在涉案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上诉人具有明显开发商的优势地位,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有利于上诉人的格式条款。涉案合同约定按已付房价款的0.2%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不受上诉人逾期办证时长影响,不利于促进上诉人积极按期履行办证义务,对被上诉人一方有失公平,助长上诉人逾期后继续怠于办证的主观故意。”

第四步:违约金具有惩罚属性,可参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判决书原文:“逾期办证违约金除了具有弥补损失属性外,还具有惩罚属性。故,本案上诉人长期逾期办证的行为客观上对被上诉人已造成损害,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购房者如何主张调高违约金?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购房者在开发商逾期办证时,可参照以下步骤维权:

  1. 收集证据:保留《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交房确认书、催告办证函件及开发商逾期办证的书面答复或相关记录。

  2. 明确损失主张:无需精确量化损失金额,但应陈述损失客观性。例如:转让受限、产权不完整、影响贷款或抵押、增加税负等,法院会综合认定。

  3. 运用格式条款规则:指出合同中0.2%违约金条款系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未合理提示说明,且排除了购房者主要权利,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认定该条款无效或调高。

  4. 援引司法解释:引用《解释》第十八条,主张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目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 申请法院调高: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明确“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至按LPR计算”,并提供类似裁判案例作为参考。

四、延展:开发商能否以“政府规划调整”为理由免责?

本案中,开发商辩称逾期办证系政府于2014年12月作出的《规划调整公告》所致。但法院审查后认定:该规划调整系开发商自身申请,目的为减少住宅、增加商业面积,且不涉及涉案房屋所在的一期工程,与逾期办证无因果关系,且自规划调整至逾期办证发生(2016年12月起算逾期)间隔近三年,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实践中,购房者应注意: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为由主张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且该事由须与逾期办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非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

总结经验,主动维权

商品房逾期办证纠纷中,合同约定0.2%违约金看似“合法”,但法律赋予守约方调高违约金的救济途径。购房者不应被格式条款所限,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实际损失,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支持。

若您遇到类似逾期办证问题,建议整理合同、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起诉主张按LPR标准计算违约金,维护自身完整产权。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桂05民终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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