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5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证据固定与时效要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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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常被作为工期延误、服务中断的免责理由,但实践中,真正的痛点往往不在于“不可抗力”本身,而在于发生事件后如何固定证据,以及何时主张权利才不超时效。本文通过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一则典型案例,为您剖析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速览:一场“备案合同”引发的监理费之争

案件当事人

  • 原告: 北京中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
  • 被告: 宁德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公司”)

关键事实

2019年,诚公司委托柘荣县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兆公司”)代建厂房,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51084元(以建筑面积计算)。兆公司随后与中公司就整个产业园签订了大合同(监理范围覆盖所有厂房,总价265.97万元)。应兆公司派驻的工程师董文要求,诚公司又与中公司就单栋厂房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正常酬金9万余元)。

实际施工中,监理服务持续了28个月零12天(远超合同约定的5个月),中公司主张该延期系因诚公司“三通一平未完成、手续不全”导致,要求诚公司支付正常酬金及附加工作酬金共计53万余元。诚公司抗辩称:备案合同仅用于办证,真实监理关系在兆公司,且费用已付清。

法院判决

驳回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备案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中公司无法证明与诚公司建立了真实的监理关系,其实际监理义务是基于与兆公司的合同履行,无权再向诚公司重复主张费用。


二、深度解读:从本案看“不可抗力”争议中的三大痛处

痛点一:证据链断裂——“谁委托、谁付款”说不清

本案中,中公司持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单栋备案)显示委托方为诚公司,但:

  • 付款凭证显示是诚公司将监理费支付给了兆公司(而非中公司);
  • 人员身份:董文既是兆公司派驻的总工,又是中*公司在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角色混同;
  • 过程文件:施工中的监理日志、验收单虽有诚公司盖章,但无明确证据证明诚公司曾书面指令中*公司延长服务或认可延期原因。

关键细节: 当服务中断或延期时,谁发出了变更指令指令是书面还是口头费用承担方是否明确?如果像本案一样,事实委托方与合同委托方不一致,即使监理实际付出了劳动,也可能因证据指向模糊而败诉。


痛点二:不可抗力延误的“举证实效”

设想另一种情形:如果工期延误系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监理方想要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必须证明:

  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气象证明、政府公告、照片/视频等);
  2. 事件直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延长(需与合同责任范围挂钩);
  3. 监理方已经尽到减损义务(如及时报告、调整人员安排)。

本案中,中公司声称延期系诚公司“三通一平未完成、手续不全”,这属于发包人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但中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一份监理联系单会议纪要,记录诚公司对延期的确认或对追加费用的回应。法院据此认为其主张缺乏基础。

律师提醒: 无论原因是什么,发生延误事件后应立即书面固定——向发包人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其确认事件性质、责任归属及后续费用安排。口头沟通是“死无对证”。


痛点三:诉讼时效的“暗礁”

本案判决未涉及时效问题,但值得注意:

  • 监理服务至2021年12月22日结束,中*公司于2022年2月起诉,在三年诉讼时效内
  • 但如果服务中断长达多年,中间从未主张权利,则可能面临时效届满的风险。尤其是当合同无效(如本案备案合同),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而无效的确认往往需要法院判决,极易错过时效。

实操要点: 建议每6个月整理一次债权凭证,通过快递、电子邮件、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向对方发出催款通知,中断时效。


三、以案说法:你的合同与证据,必须能“闭环”

1. 合同不能“一套多面”

本案核心教训:备案合同与真实履行合同必须一致。若仅为监管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两者效力顺序。否则一旦起纠纷,对方会以“虚假意思表示”抗辩,导致合同无效。

2. 服务中断必须“有据可查”

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发包人原因,每一次停工、延期、人员撤离,都应当:

  • 填写**《监理日志》**并让发包人/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 发出**《暂停/复工通知》**;
  • 对现场状况拍照、录像,标注时间地点;
  • 保留政府停工令、气象证明等第三方文件。

3. 付款路径要清晰

监理费由谁付、付给谁、是否与合同主体对应?如果像本案一样通过第三方转付,应要求第三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委托付款函,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已通过第三方付清”。


四、康志祥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监理,用证据打赢诉讼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处理监理服务中断费用纠纷时,我们擅长的正是:

  • 证据链重构:从碎片化文件梳理出委托关系、延误原因、费用依据;
  • 时效管理:在合同效力存疑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启动催款、诉讼程序,避免权利过时;
  • 不可抗力论证:结合气象、政府、第三方数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监理服务的影响。

如果您正面临“监理干了活,钱却迟迟要不到”的困境,或者因工程延期、停工导致监理费争议,欢迎联系。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Q1:监理合同本身无效(如备案合同),还能主张报酬吗?
A:可以,但必须证明实际提供了监理服务,且服务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如工地签到、过程单证上有发包人签字)。

Q2:因台风导致停工2个月,监理方能否要求增加酬金?
A:如果合同条款有附加工作酬金约定(如工期延长导致),并提供了台风证明、监理日志、延长通知,通常可以主张。但超过原合同工期部分若属不可抗力,需看合同是否排除此项(如约定“不可抗力不补偿”)。

Q3:服务中断后,多久之内起诉才有效?
A:一般三年(《民法典》第188条)。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建议每半年书面催款一次,中断时效。

Q4:发包人拒不签收监理联系单,如何固定证据?
A:通过EMS快递(保存寄件底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已读)、或公证送达。可同时在工地现场拍照,证明已将文件留置送达。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本文素材来源于(2022)闽0926民初89号判决书,已作简化处理。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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