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2026-06-15

襄阳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裁判逻辑与实务应对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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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交通事故中,后续治疗费是否应一次性判决、如何科学认定,常成为纠纷焦点。本文结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3378号判决,深度解析后续治疗费的裁判逻辑,为您提供实务应对策略。

一、争议聚焦: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与承担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历经两次住院手术后,需取出体内固定钢板。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评定后续治疗费约需28000元。但上诉人老河口财保公司提出多项异议:认为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客观”,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同时质疑鉴定参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及一次手术即可完成等。一审法院支持了28000元后续治疗费,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争议背后,折射出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

二、分层解析:裁判逻辑与实务步骤

1. 后续治疗费并非必须“实际发生后”才可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本案二审法院明确认定:

第L18094号《补充鉴定意见书》评定的后续治疗费是鉴定机构结合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入院诊疗记录,根据张某某手术后在右胫骨、左胫骨、左腓骨内取出遗留的固定钢板而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

关键步骤

  • 收集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医嘱等证明“必然发生”的证据。
  • 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后续治疗费评估意见。

2. 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专业与客观

上诉人主张“一次手术可取出全部钢板”,但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明确:

鉴定意见并未明确张某某取出固定钢板需两次手术完成……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的评定系结合受害者的诊疗记录、法医学活体检查、伤残评定情况、后期恢复情况等综合因素评定得出。

实务要点

  • 鉴定意见是否科学,需审查其分析过程而非仅看结论。
  • 若对鉴定有异议,应申请鉴定人出庭或提交相反证据,而非仅凭主观猜测。

3. 收费标准参照问题:选择权在受害人

上诉人质疑“参照三甲医院收费”不合理,但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张某某取出遗留的固定钢板可以选择进行手术的医院,第L18094号《补充鉴定意见书》对其后续治疗费参照三甲医院收费情况来进行评定不存在不客观、不准确以及加重上诉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动指引

  • 受害人有选择就医机构的权利,鉴定机构参照市场标准合理。
  • 保险公司若认为标准过高,应提供同级医院报价等反证。

4. 前后鉴定不一致的认定标准

本案先后有两份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费金额不同(16000元 vs 28000元),但二审法院指出:

上诉人无相关证据证明第L18094号《补充鉴定意见书》与河司鉴[2017]临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较大差距和矛盾……先后两次鉴定评定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并无明显矛盾之处。

操作方法

  • 法院更倾向于采信程序合法、分析详尽的鉴定意见。
  • 若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需举证原鉴定存在法定瑕疵。

三、延展与应对:从纠纷到实务

本案除了后续治疗费,还涉及误工费(年过60周岁仍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鉴定费承担(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等争议。每一个细节都影响最终赔偿。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

  1. 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务工证明、租房合同等。
  2. 科学委托鉴定:选择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同时鉴定。
  3. 关注诉讼时机:后续治疗费可一并主张,避免累诉。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鄂06民终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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