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5

日照买卖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要点解析

唐宽达

唐宽达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7563363732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企业间的大宗买卖,还是个人的小额交易,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始终是争议的核心。尤其是“格式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效力认定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虽案由不同,但其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争议点同样适用于买卖合同),深入剖析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并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指引。


一、案情聚焦:一份“未盖章”的合同引发的争议

案件索引: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终字第159号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坝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坝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海大型设备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设备公司)

基本事实: 2011年9月,海设备公司与葛坝公司所属项目部分签订了一份《吊装作业合同》,约定租用400吨履带吊车,租期两个月,费用为38万元/月,且明确“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但实际施工时,海设备公司以350吨吊车代替,并于2011年10月13日至11月28日期间提供吊装服务,共计392.5小时。葛坝公司支付了20万元后,剩余费用未结。海*设备公司遂依据合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483,998元。

争议焦点

  1. 《吊装作业合同》上葛坝公司的印章经司法鉴定为伪造,该合同是否对葛坝公司具有约束力?
  2. 合同中关于“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逾期付款按0.5%/天收取滞纳金”等条款,是否属于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因合同印章系伪造,该合同对葛坝公司不具约束力,双方仅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法院以鉴定得出的工时费标准(每小时1250元)计算,判决葛坝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290,625元。关于合同中的包月计价、滞纳金等条款,法院未予适用。


二、深度剖析:格式条款效力的三大核心争议

本案虽然因印章真伪问题绕开了对格式条款的直接审查,但合同中“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逾期付款按0.5%/天收取滞纳金”等条款,恰恰是典型格式条款的代表。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类似条款的效力争议频繁发生,以下三大痛点最值得关注:

痛点一: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96条(原《合同法》第39条)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等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本案启示:“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本质上是一种最低消费条款,使用期限不满两个月仍需支付全价。在买卖合同中,类似“下单后不可撤销”“货物数量浮动±10%仍视为足额交货”等条款,均需提供方以加粗、标红、单独签字确认等方式明确提示。若仅以小字打印在合同底部或背面,极易被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从而不具约束力。

痛点二:格式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97条(原《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逾期付款每天加收5%违约金”等条款,因过度加重买方义务,通常被视为无效。
  • 本案分析: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按0.5%/天收取滞纳金”,折合年化利率高达182.5%,远超法律保护的上限(通常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此类条款明显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即使合同有效,法院也极有可能调低甚至认定其无效。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设置的“买方未按期付款,卖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并追偿剩余货款”等条款,同样存在此风险。

痛点三:格式条款与“事实合同”的冲突——合同的效力根基

  • 关键细节:本案中,因印章虚假,合同整体不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格式条款都一定失效。在买卖合同实务中,即使合同已签署,若一方能证明签约时条款未实际协商(如网络购物合同的“点击即同意”),或被欺诈、胁迫,或者条款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仍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 风险提示:葛*坝公司因未在合同上加盖真实印章,导致其无法援引合同中的有利条款(如限制出租方责任的条款)。反之,若当事人草率签署包含不利格式条款的合同,又无法证明对方未尽提示义务,则可能被迫接受。因此,合同签署前的审查是抵御格式条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三、实务建议:当事人如何应对格式条款争议?

  1. 签约前:逐条阅读合同,尤其注意加粗、下划线或单独列明的“特别约定”。对“库存不足可取消订单”“超过一周未提货视为放弃所有权”等条款,必须要求对方书面解释,并保留沟通记录。
  2. 履约中:若发现对方提供的条款明显不公(如违约金过高、责任免除范围过宽),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协商修改。切勿“先签合同再维权”,事后举证难度极大。
  3. 诉讼举证: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一方,需承担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举证责任。建议保存合同原件、谈判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若条款内容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则直接主张无效。
  4. 司法救济:即使条款被认定为有效,法院仍可依职权调整违约金金额(《民法典》第585条)。买卖合同中,对于明显过高的滞纳金、定金罚则等,大胆请求法院调低。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法律咨询)

Q1:我在电商平台下单后,发现商品描述与实物严重不符,平台以“用户已点击同意《服务协议》”为由拒绝退款,该条款有效吗?
A:通常无效。该条款属于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平台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依法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Q2: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未按期付款,卖方有权按日加收千分之五违约金”,我逾期了30天,违约金已超过本金,可以申请降低吗?
A:可以。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年化利率约182.5%),法院会依据实际损失(如卖方资金占用损失)调低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不超过年化24%。

Q3:对方在合同最后用小字写了“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但签约时销售人员承诺的赠品却未兑现,我能主张赠品吗?
A:视情况而定。若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对方未采取加粗、字体放大等方式提示,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您仍可要求兑现赠品。建议保留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证据(录音、聊天记录等)。

Q4: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未明确说明,但我在空白处签字了,还能主张无效吗?
A:难以主张。签字行为本身表明您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法院一般认定您对格式条款已“知悉”。除非能证明对方在签字时未提供完整合同文本,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Q5:如果对方伪造印章签合同,我的权益如何保障?
A:伪造印章通常导致合同对伪造方不具约束力,但若双方已实际履行(如本案),则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可参照市场价主张费用。若对方拒不支付,可依据实际履行证据(如送货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起诉。


五、结语

格式条款并非“洪水猛兽”,它是商业效率的产物;但其滥用却可能严重损害弱势方的利益。作为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我深知每一个条款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在合同签署前多一分审慎,在争议发生后多一分果断。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