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5

日照买卖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唐宽达

唐宽达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7563363732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虽然我们看到的这起案例出自民间借贷纠纷,但其中涉及的借条、还款计划等书面文件的条款性质、效力争议,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规则,与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具有高度相似性。以下通过该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388号)进行“以案说法”,剖析格式条款效力的关键点,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例简介:借条与还款计划是否构成有效合同?

本案中,刘贤为获取贷款所需的30万元存款凭条,委托王刚办理相关事宜。王刚与吴协商,由吴向刘贤的银行卡转入30万元,同时刘贤、王刚在借条和还款计划上签字。后因账户内199900元被通过手机银行转走,刘贤仅返还103100元,吴起诉要求偿还余款20万元。刘*贤辩称:借条和还款计划系受胁迫签署,且自己未实际控制资金,借贷关系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王刚办理借款事宜,其签字行为表明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其主张受胁迫,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派出所出警经过仅证明报警,未认定胁迫事实);虽然银行卡及密码由吴保管,但刘贤开通了手机银行,且资金系通过手机银行转出,非吴操作,故刘贤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借条、还款计划中的条款是否因“格式条款”而无效?

虽然本案未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借条、还款计划中的还款金额、期限、责任承担等条款,实质上是由出借方吴一方事先准备、未与借款人充分协商的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实践中,债务人常以“系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内容显失公平”等理由主张条款无效。本案中,刘贤的抗辩思路(受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也反映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

格式条款效力的三大痛点

| 痛点关键词 | 案例对应细节 | 实务启示 | |------------------|--------------------------------------------------------|--------------------------------------------------------------------------| | 是否经合理提示 | 借条由王刚书写,刘贤签字确认 | 即便条款由一方拟定,只要另一方签字捺印,通常视为已接受条款内容,除非能证明受欺诈或胁迫 | | 是否存在胁迫 | 刘贤报警称受胁迫签字,但仅提供出警经过,无其他证据 | 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一方,对胁迫、欺诈等事实负有严格举证责任,仅凭报警记录不足以推翻签字效力 | | 是否显失公平 | 借款30万转至刘贤账户,刘贤获得存款凭条 | 格式条款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还款义务),本案中条款内容并未免除出借人义务,故不显失公平 | | 条款解释原则 | 法院认定“取得存款凭条”即占有使用借款,否定刘贤的“未实际控制”抗辩 | 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对提供方作不利解释,但本案条款含义清晰,无解释空间 |

三、法院判决分析: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核心规则

1. 签字即认可条款内容

法院认可了借条与还款计划的效力,理由是刘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委托—签字”行为表明对条款内容的同意。即便条款由吴一方提供,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如欺诈、胁迫、违反强制性规定),签字即生效。

2. 胁迫抗辩需充分证据

刘*贤主张受胁迫,但仅提供报警记录,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如伤害结果、威胁短信、现场录音等)。法院据此未采纳其抗辩。这提醒合同当事人:若主张格式条款系在受胁迫下签署,需及时保留完整证据链,单纯报警不足以否定条款效力。

3. 资金控制与责任分配

贤主张银行卡和密码由吴保管,自己无法控制资金,但法院查明其开通了手机银行,且资金系通过手机银行转出(吴*不知晓手机银行密码)。这一事实表明:即便条款未明确约定资金风险承担,法院也会根据谁能实际控制账户来决定责任归属。格式条款中常见的“资金损失由借方自负”等免责条款,需以条款内容明确且不违反公平原则为前提。

四、律师点评:合同当事人应关注的实务细节

  1.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务必对免责、限制责任条款进行加粗、下划线等合理提示,并在签署合同时借助录音、录像或证人见证,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
  2. 格式条款的接受方: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对方书面说明;如遇胁迫或欺诈,应立即报警并保留通话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同时避免在合同中签字。
  3. 条款效力的举证责任: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一方,需承担“违反公平原则”“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实践中难度较大,建议在合同签署前寻求专业律师审查。
  4. 特殊情形:若格式条款涉及行业惯例(如银行、保险、电商),法院可能结合交易习惯判断是否合理。本案中,刘*贤委托他人办理存款凭条的行为,即属于特定交易习惯,法院根据该习惯认定其知晓借款性质。

五、一句话问答(建议收藏)

Q1:在买卖合同等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是否必须由对方口头解释才有效?
A:不一定。只要条款内容清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提供方已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加下划线)提示,即使未口头解释,条款通常有效。

Q2:签字时确实被胁迫,但当时没报警,现在还能主张条款无效吗?
A:能,但难度极大。法院对胁迫的认定非常严格,需要提供物证、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直接证据,仅凭事后陈述难以采信。

Q3:格式条款中“最终解释权归我方”的约定有效吗?
A:无效。此类条款属于典型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该条款无效。

Q4:合同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要求我必须承担所有资金风险,即使对方有过错,这合理吗?
A:不合理。这类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尤其是当提供方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

Q5:我委托他人帮忙联系借款,他在借条上签字,我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A:需要。委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本案刘*贤即因委托他人办理借款,被判承担还款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往往牵涉当事人切身利益。无论是商业买卖合同还是民间借贷,条款的“公平性”与“提示说明义务”都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实务中,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签署前的审慎审查,避免因“草率签字”而陷入被动。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