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5

德阳买卖合同撤销权行使中欺诈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曾强

曾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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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一、引 言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常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或拒绝付款。然而,欺诈的认定绝非简单的“喊冤”,而是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撑与法律逻辑。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举证不足、证据链条断裂,导致维权失败,甚至反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本文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欺诈”认定的关键要素与实务痛点。

二、典型案例回顾

(一)基本案情

  • 出卖人(供货方):陈*某,从事鹅绒、鸭绒、胆布买卖。
  • 买受人(购货方):李*某,专业羽绒制品经营者。

交易经过: 2023年9月至10月,陈某与李某口头约定,由陈某向李某出售“白鹅绒”等货物。其中,白鹅绒单价640元/公斤,共供货384公斤,总货值约26万元。李*某支付了10万余元后,剩余货款一直未付。

争议爆发: 2024年7月20日,双方对账确认:因价格调整(鹅绒单价从640元/公斤降至350元/公斤),总货款变为149,110元,已付100,700元,尚欠48,410元。然而,李*某拒绝支付余款,并主张:

  1. 陈*某提供的白鹅绒“以次充好”(实际为鸭绒,鹅绒含量仅9.1%),构成欺诈;
  2. 因质量问题导致其下游客户拒付货款,造成巨额损失;
  3. 2024年7月20日的调价行为本身就是对质量问题的“自认”。

诉讼过程: 陈某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48,410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调价后的欠款事实,判决李某支付。李*某不服,上诉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

  • 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所检测的鹅绒即为陈某所售**,且存在样品来源不明、关联性缺失的问题;
  • 双方于2024年7月20日进行最终结算并下调单价,应视为李*某已结合货物质量与价值对价款进行了确认,事后反悔缺乏依据;
  • 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

三、本案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逻辑

争议焦点一:出卖人陈*某是否构成欺诈?

欺诈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48条):

  1. 欺诈故意:出卖人明知货物存在瑕疵,却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2. 欺诈行为:实施了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3. 因果关系:买受人因欺诈行为而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购买决定;
  4. 损害后果:买受人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法院认定

  • 买受人李某未能证明出卖人陈某在供货时存在“以次充好”的主观故意;
  • 《检测报告》无法锁定检测样品来源于陈*某,证据链断裂
  • 更重要的是,双方在时隔9个月后(2024年7月20日)进行了最终结算并调价,该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确认债务、放弃异议的效力。即便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法院也倾向于认为买受人已通过结算行为予以“接受”或“豁免”。

争议焦点二:买受人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裁判规则

  • 买受人主张质量瑕疵,举证责任在买方。且需证明:
    • 质量问题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
    • 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如收货后合理期限内检验并通知);
    • 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损失金额明确。
  • 本案中,李某收货后长期未提出质量异议,直至陈某起诉催款时才提交检测报告,不符合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

四、律师深度解析:欺诈认定的核心痛点与应对策略

(一)“检测报告”为何不被采信?——证据链构建的关键

痛点细节

  • 检测时间(2023年10月30日)与最后一次供货时间(2023年10月7日)虽相近,但样品来源未封存、未公证,法院无法确认是特定批次的货物。
  • 检测报告仅显示“白鹅绒中鹅绒含量9.1%”,但未说明该样品是从陈*某交付的哪一批次提取,也未提供提取过程的视频、照片或第三方见证记录。

律师建议: 若买方怀疑货物质量,应在收货后24小时内封存样品,并通知卖方共同取样送检,或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否则,单方检测报告极有可能因“来源不明”被排除。

(二)“结算调价”的法律后果——放弃权利还是确认事实?

痛点细节: 2024年7月20日,双方确认调价后的欠款为48,410元。李某主张这是陈某对质量问题的“自认”,但法院却将其视为“自愿妥协”。

法律原理: 买卖双方在事后协商调整价格,通常基于多种原因(如市场行情、清理库存、维系合作关系等),不能当然推定调整价格即承认质量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结合行为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如果买方未在调价时明确保留“因质量缺陷而索赔”的权利,事后反悔主张欺诈,法院基本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 买方若认为货物存在欺诈,绝不能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确认调价金额。一旦签字确认,后续维权将极为被动。
  • 如需调价,应在结算协议中明确注明:“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视为对质量瑕疵问题的放弃,买方保留追究欺诈责任的权利。”

(三)“及时异议”的门槛——沉默9个月等于认可?

痛点细节: 2023年9-10月供货,2024年7月才提出质量异议,间隔长达9个月。期间,李某未有任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证据表明其曾就质量问题向陈某提出过异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虽本案未约定检验期限,但根据交易习惯,羽绒制品的质量检验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通常为收货后7-15天)。李*某作为专业经营者,长期未提异议,法院有理由认定其接受了货物

(四)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不能“凭空推定”

常见误区: 很多买方认为“我只要拿出检测报告,法院就会支持我”。但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非孤证。

正确做法

  • 证据链应包括:买卖合同(或聊天记录、送货单)→ 货物交付凭证 → 收货后立即封样 → 共同送检或单方公证送检 →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 保留损失证据(如下游客户拒付函、合同违约赔偿凭证等)。
  • 本案中,李某的检测报告虽显示质量不合格,但**无法连接至陈某的批次**,法院无法排除样品系其他渠道获取的可能性。

五、该类案件当事人痛点总结(关键词)

  1. 证据链断裂:单方检测报告、无封样记录、无公证,法院不认——核心痛点
  2. 沉默认可:收货后长期不提异议,结算时“认价”,事后反悔难——致命硬伤
  3. 损失难以量化:下游客户拒付货款、商誉损失很难用证据证明具体金额——举证困境
  4. 欺诈故意难证明:需证明出卖人明知质差却谎报,仅凭质量不合格不足以推定欺诈——法律门槛
  5. 结算行为的“枷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是对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推翻难度极大——法律后果

六、欺诈认定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提示

(一)若发现欺诈,如何依法行使撤销权?

  1. 及时行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民法典》第152条)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2. 固定证据:立即公证封存样品、提取交易记录、录音录像对话过程。
  3. 停止付款:在诉讼中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需有充分证据支撑。
  4. 计算损失:保存下游客户索赔函、银行拒付记录、商品无法销售的库存照片等。

(二)若被对方起诉欺诈,如何有效抗辩?

  1. 证明货物合格:提供出厂检测报告、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历史交易记录(证明长期合作且无质量投诉)。
  2. 证明买方认可:提交买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买方确认货款金额)。
  3. 论证交易习惯:如买方曾在类似问题后继续合作,可主张其“默示认可”。
  4. 反驳证据关联性:指出对方检测报告无溯源、无封存、无公证,申请法院不予采信。

七、相关一句话问答

:买方拿到检测报告说货物是“假鹅绒”,法院会直接认定欺诈吗? :不会。法院需审查检测样品是否来自卖方供货的同一批次以及有无封存公证,孤证不成立欺诈。

:双方已经对账调价了,还能再起诉对方欺诈吗? :通常不能。对账调价被视为对债务的最终确认,除非能证明调价协议系受欺诈或胁迫而签订。

:发现质量问题后,最晚多长时间必须通知卖方? :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收货后7-15天)书面通知,最长不超过两年(但会因交易习惯或特殊约定缩短)。

:卖方否认货物有问题,买方可以单方送检吗? :可以,但建议通知卖方共同取样或委托公证机构。单方送检的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

:买方因质量问题被下游客户索赔,这笔损失可以让卖方赔吗? :可以,但需举证:1. 质量问题确实由卖方造成;2. 索赔金额合理且有依据(如合同、判决书、付款凭证)。

八、结语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认定,既是法律技术活,更是证据战。本案中李*某的败诉,根源在于举证不力事后反悔。若其能在收货时立即封样送检、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拒绝结算调价,则局面可能截然不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拿不出证据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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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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