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买卖合同撤销权行使中欺诈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1
曾强律师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一、引子:一个“能上牌”的承诺,为何没能让合同撤销?
2023年,四川的个体经营者叶*林(以下简称叶某)从四川某某特电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特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餐车,用于移动餐饮经营。购车前,叶某曾在微信询问“现在可以挂牌了不”,对方回复“可以”。然而收到车辆后,叶某发现该车无法办理上牌手续,遂以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索赔三倍损失。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为何商家一句“可以上牌”的回复,最终未被认定为欺诈?本文将结合该案判决书,深度解析买卖合同撤销权行使纠纷中“欺诈”的认定标准,并梳理当事人常见的痛点问题。
二、欺诈认定的核心要件:并非“说了假话”就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信息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却仍告知或隐瞒;
- 欺诈行为: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 因果关系:受欺诈方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如签订合同);
- 损害后果:受欺诈方因错误意思表示遭受损失。
案例聚焦:叶某在2022年首次询问“能否上牌”,某某特公司回复“可以”。但双方真正签订买卖合同是在2023年11月,期间长达一年半。法院认定:2022年的询问发生在双方未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不能简单以该次回复认定存在欺诈。而2023年签订合同时,叶某并未再次询问上牌问题,某某特公司也未主动作出承诺,因此缺乏“欺诈行为”与“签订合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时间跨度:商家早期的承诺与后续交易间隔过长,法院通常不认定具有持续约束力。
- 缔约环节:签约时反复确认是关键。若买方未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提出要求,将被视为对风险的默认接受。
- 证据链构建:仅有早期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欺诈,还需证明签约时卖方再次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
三、撤销权的行使与放弃:知道真相后继续使用,等于放弃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聚焦:叶某收到车辆后即向车管所咨询,明知不能上牌,但未立即主张撤销合同,反而使用该车经营餐饮生意长达数月。直至2024年5月,叶某通过“娇某”微信表示“生意没做了”询问是否回收车辆,6月又提出“车用了一个月”要求回收。法院认定:叶某明知车辆无法上牌,仍持续使用并经营,已实现合同目的(用于餐饮经营),其行为构成“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使用行为:收到车辆后使用、运营、甚至改装,可能被认定为接受现状、放弃撤销。
- “放弃”的表现:明知权利存在却继续使用、要求回收而非撤销合同、协商另行购买等。
- 撤销权时效:一年内必须起诉或明确通知,逾期或行为放弃则权利消灭。
四、经营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倍赔偿的门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中叶某购买电动餐车用于餐饮经营,法院认定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故其主张三倍赔偿(购车款的3倍)缺乏法律依据。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经营与消费的界限: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购买设备用于经营,通常不被认定为消费者。
- 惩罚性赔偿适用:仅适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欺诈的情形。
- 合同目的实现:即使车辆无法上牌,但若买方实际用于经营并获得收益,法院可能认定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
五、合同无效与产品合法性:并非所有“无证车辆”都属违法
上诉人叶某主张案涉车辆因无合格证、3C认证、未列入工信部目录,应认定为禁止生产销售产品,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为定制产品,无明确车辆类别归属,无专业鉴定意见认定其为机动车;且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未涉及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问题,故合同有效。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产品属性认定:电动餐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需专业鉴定,法院不会仅凭外观或尺寸认定。
- 行政监管与民事纠纷的衔接:行政机关未认定违法,法院通常不支持合同无效。
- 证据不足的风险:买方需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或处罚决定,否则难以证明产品违法。
六、代理权限与证明责任:第三人的沟通能否代表本人?
本案中,叶某的亲戚“娇某”代为支付购车款,并在后续与某某特公司沟通车辆回收事宜。叶某主张“娇某”未经授权,其聊天记录不能代表本人。法院认定:叶某未否认付款授权,且在长达数月的沟通中未提出异议,某某特公司有理由相信“娇某”系有权代理,其意思表示对叶某产生效力。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授权不明:委托他人付款、接收货物、沟通,默认授权范围包括退货、协商等事项。
- 证据锁定:买方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需完整、一致,避免被认定为单方行为。
- 风险防范:重要合同变更、权利主张应由本人亲自作出,避免代理争议。
七、曾强律师深度点评:本案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哪些警示?
作为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我深知买卖合同纠纷中“欺诈认定”是胜败关键。本案叶某虽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但其中透露的风险点值得每一位当事人警惕:
- 签约前务必书面确认:任何口头承诺、微信回复,尤其是涉及核心功能(如上牌、资质、规格)的,应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签约时如未再询问,将被认定为放弃重要条件。
- 及时行使撤销权: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后,应在一年的法定期限内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或向法院起诉,切勿继续使用标的物。使用行为会直接导致撤销权消灭。
- 经营性质别忘区分:若购买物品用于经营,则无法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需另行依据《民法典》主张违约责任。
- 证据链要完整:证明欺诈需提供签约时的虚假陈述或隐瞒证据,早年的聊天记录若不与签约行为直接关联,很难被采纳。
- 委托他人需明确权限:委托第三人处理交易事宜时,应书面明确授权范围,避免因第三人行为被认定为放弃权利。
曾强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如需咨询,欢迎联系。
八、该篇相关的一句话问答
问:商家在微信上说“可以上牌”,但签订合同时没再提,能构成欺诈吗? 答:很难。法院会重点审查签约时的沟通情境,早期承诺若不延续至签约环节,一般不认定具有欺诈因果关系。
问:买方收到车后发现不能上牌,但继续使用了两个月,还能要求撤销合同吗? 答:不能。继续使用通常被认定为以行为放弃撤销权,权利消灭。
问:电动餐车无法上牌,是否属于禁止销售产品? 答:不一定。需要专业鉴定是否为机动车,以及行政机关是否认定违法,不能仅凭无合格证或3C认证直接认定。
问:个体户买车用于经营,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吗? 答:不能。经营目的购买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问:亲戚帮忙付钱和沟通,商家能认为亲戚的决定代表本人吗? 答:如果能证明本人授权付款且未对后续沟通提出异议,商家有理由相信该代理行为有效。
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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