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2026-06-15

南宁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返还义务与占有赔偿法律要点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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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干新律师,南宁某律所专职律师,专注合同纠纷(含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服务以南宁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证据梳理与全流程法律服务。

引子:一场因“历史遗留”引发的租赁纠纷

在大连,某英歌石机械厂(以下简称“英某石机械厂”)与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之间,因一纸租赁合同,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起案件看似普通,却触及了厂房租赁领域最核心、最纠结的几个问题:权属争议、腾退义务、占有使用费、违约金调整。对于每一位从事生产经营、租赁厂房的当事人而言,本案的判决思路和裁判要旨,值得反复研读。

一、核心争议:厂房到底归谁?

痛点关键词:权属登记、国有资产、改制历史、不动产登记簿效力

本案中,英某石机械厂主张,案涉22个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其对厂房享有所有权,租赁合同无效。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

裁判要旨: 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推定效力,但若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权利状况与登记不一致,则应以真实权利状况为准。本案中,三某公司提供了《企业改制协议》等证据,证明1998年改制时,案涉厂房并未出售给改制后的英某石机械厂,而是作为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使用;且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因此,即便登记在英某石机械厂名下,也不能认定其为所有权人。

律师提示: 涉及国有资产改制遗留的厂房,往往存在“名义登记”与“实际权属”分离的情况。承租人若以登记内容作为唯一依据,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权属争议的核心在于出资来源、改制协议约定、资产处置方式,而不仅仅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改制批复、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这些是厘清权属的关键证据。

二、合同期满后,厂房必须返还

痛点关键词:租赁期限届满、拒不腾退、强制返还、动迁补偿抗辩

双方2015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6年2月29日。合同期满后,英某石机械厂以“动迁补偿未谈妥”为由,拒绝腾退。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抗辩。

裁判要旨: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动迁补偿问题与租赁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补偿未谈妥可拒付租金或不腾退”,否则承租人不得以动迁补偿争议为由拒绝履行腾退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达成此类约定,且无证据证明政府已启动拆迁程序或给予拆迁补偿,因此英某石机械厂拒不腾退的行为构成违约。

律师提示: 动迁补偿谈判是实践中常见的“拉锯战”,但绝不能以此作为不返还租赁物的理由。一旦合同到期,承租人继续占用厂房,不仅要承担占有使用费,还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建议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就主动与出租人协商补偿事宜,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以不腾退为筹码”,否则可能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

三、占有使用费:从合同期满算到实际腾退

痛点关键词:逾期腾退、占有使用费、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持续计算

法院判决英某石机械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天1183元),向三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裁判要旨: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厂房,出租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占有使用费。这一费用是持续性的,直至承租人实际返还厂房为止。本案中,三某公司请求的占有使用费计算至实际腾退日,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占有使用费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最直接的损失。出租人可以在起诉时明确要求“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避免因判决生效后仍未腾退而另行起诉。对于承租人而言,每多占用一天,就多产生一天的费用,且通常无法通过“补偿谈判”来抵消。时间成本是承租人最应优先考量的因素。

四、违约金:法院会主动“砍价”

痛点关键词:违约金过高、日租金5倍、实际损失、司法酌减

三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英某石机械厂按日租金5倍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9月4日,合计315万余元)。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对违约金进行了大幅度调减,最终支持了634088元(即按日租金标准计算,不再乘以5倍)。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超过损失的30%)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本案中,三某公司未能证明英某石机械厂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超出租金收益的其他实际损失,且合同约定的日租金5倍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法院以实际租金损失为基准,调整违约金至相当于租金的标准(未再乘以倍数)。

律师提示: 违约金条款并非越高越好。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减。出租人若希望获得更高的违约赔偿,应当注意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如因承租人逾期腾退导致无法另行出租的租金差额、转租机会损失等)。承租人则应在诉讼中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同类厂房市场租金标准、自身经营困难的证明等)。

五、面积差异:以权属证书为准

痛点关键词:租赁面积差异、测绘争议、权属证书面积、历史遗留

双方合同约定租赁面积为5307平方米,但22个权属证书载明总面积达6901.08平方米,差额1594.08平方米。英某石机械厂主张差额部分归其所有,但法院未支持。

裁判要旨: 1998年改制时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约定面积仅系初步评估;1999年办理产权证后,应以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及对应的房屋为准。在英某石机械厂无证据证明其对差额部分出资购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享有所有权。因此,腾退范围应以权属证书记载的6901.08平方米为准。

律师提示: 历史遗留的厂房租赁中,租赁面积与产权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事人应当以最终核发的权属证书作为确定租赁标的物范围的依据。若合同约定面积与权证面积差异较大,应及时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对于承租人而言,若主张对差额部分享有所有权,必须提供出资购买凭证、改制协议中的特别约定等关键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结语:租赁期满后的法律行动指南

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到,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合同终止而自动终结。对于出租人而言,应及时主张腾退、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并注意固定证据;对于承租人而言,切勿以动迁补偿、权属争议等理由拖延腾退,否则将面临持续增加的经济责任。

陈干新律师提示: 租赁合同纠纷中,证据梳理是决胜关键。无论是权属文件、改制协议、租金支付凭证,还是双方就动迁补偿的沟通记录,都应当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系统整理。若是您正面临类似的厂房返还或占有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一句话问答(当事人高频关注)

问:合同到期后,我还能继续使用厂房吗?
答:不能。租赁期限届满,必须返还厂房,否则将承担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

问:厂房登记在我名下,是不是就归我所有?
答:不一定。若存在改制协议、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反证据,法院可能认定登记仅为名义,实际权属仍属出租人。

问:我可以因为动迁补偿没谈好,就不搬走吗?
答:不能。动迁补偿与租赁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退。

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5倍租金,法院会支持吗?
答:一般不会。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减,通常调整至相当于租金的标准。

问:合同写的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答: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若有差额,需提供证据证明差额部分的权属归属。

问:占有使用费要付到什么时候?
答:从合同期满起算,至实际腾退厂房之日止。

问:我是承租人,能要求出租人返还以前交的租金吗?
答:除非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否则不能。合同有效期间内支付的租金,是正常履约对价,不因合同期满而返还。


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名称已作隐名处理。法律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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