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6-15

泉州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表示 出卖人提示义务纠纷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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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灵活的交易模式,常被用于设备、大型机械等产品的销售。然而,很多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试用期间的法律义务认知模糊,尤其是“试用期提示义务”的缺失,常导致沉默不被视为购买,引发纠纷。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深度解析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梳理当事人关注的痛点细节。

一、案件回顾与焦点

案情摘要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与宁波德科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供方)签订《试用协议》,约定供方将设备运至需方厂内(福建省晋江市),负责安装调试并进行试生产。若需方不满意,供方负责拆卸并运回。后双方因是否构成买卖发生争议,供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要求移送至其所在地浙江余姚法院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合同履行地明确为需方厂内(晋江市),晋江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核心争议
试用买卖中,需方在试用期结束后未作表示,是否视为购买?供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尽管本案仅涉及管辖权程序问题,但其中蕴含的实体法问题——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致买受人沉默不视为购买,正是本文要深化的主题。

二、法律要点解析:出卖人提示义务与表示无效

1. 试用买卖的认定标准

试用买卖是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试用期届满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这一“视为购买”规则有一个重要前提:出卖人必须明确告知买受人试用期的起止时间、法律后果及表示方式。若出卖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买受人的沉默不产生购买的法律效力。

2. 出卖人提示义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639条及司法实践,出卖人的提示义务包括:

  • 明确约定试用期限: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需合理通知买受人)。
  • 告知表示方式:出卖人应书面或口头明确告知买受人“试用期届满后,若您未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或不购买的意思表示,将视为同意购买”。
  • 保留提示证据: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提示过程。

3. 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表示无效

若出卖人未履行上述提示义务,买受人在试用期内的沉默不构成购买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受人有权拒绝购买,出卖人无权要求支付价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审查以下细节:

  • 试用协议是否明确载明“试用期届满未表示视为购买”的条款?
  • 出卖人是否在试用期结束前向买受人发送了催告通知?
  • 买受人是否曾明确表示过拒绝购买(如要求拆卸设备)?

本案中,《试用协议》约定“若需方认为不满意,供方负责拆卸并运回”,这一条款恰恰说明双方未约定“沉默即视为购买”,反而赋予供方主动拆卸的义务。因此,若需方在试用期结束后未作表示,供方不能主张需方已默示购买。

4. 当事人最易忽视的痛点细节

  • 试用期时长:合同中不写或写得太短,买受人来不及充分测试。
  • 费用承担:试用期间的水电、耗材、维护费用由谁承担?若无约定,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民法典》第639条)。
  • 设备拆卸与运输风险:若买受人不满意,拆卸、运输费用由谁承担?本案明确约定“供方负责拆卸并运回”,极大降低了买受人风险。
  • 沉默的法律意义:很多出卖人误以为买受人不用就是购买,但法律要求出卖人尽到主动提示义务,否则沉默无效。
  • 证据固定:买受人向出卖人发送“拒绝购买”通知的方式(建议EMS、公证送达),以及出卖人主张“视为购买”的证据(如催告函)。

三、本案对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实务启示

对出卖人(供方)的建议

  1.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条款,并用加粗或下划线等方式突出。
  2. 在试用期结束前7-15天,向买受人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明确是否购买,并保留送达证据。
  3. 避免约定“买受人不满意则拆卸运回”等赋予出卖人主动义务的条款,这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未约定沉默购买后果。
  4. 协商管辖地时尽量选择出卖人所在地,降低异地诉讼成本。

对买受人(需方)的建议

  1. 试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想购买后的拆卸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避免被勒索。
  2. 若对设备不满意,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EMS、邮件、微信)明确告知出卖人拒绝购买,切勿沉默。
  3. 试用期内充分测试,保留测试记录、视频、照片等证据,以便后续发生质量争议。
  4. 留意管辖条款:本案中买受人成功争取到本地法院管辖,极大方便了维权。

四、康志祥律师专业建议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看似简单,但涉及法律程序与实体权利的交叉,尤其是管辖异议、举证责任分配等环节极易令当事人陷入被动。作为专注合同纠纷领域14年的律师,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深有体会: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往往是导致买受人成功抗辩“不构成购买”的关键突破口。当事人应高度重视试用协议文本的起草与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如您正面临类似争议,欢迎咨询,我将以丰富经验为您精准预判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五、相关一问一答(核心要点)

问:试用期结束后,买受人没说不买,也没说买,法律上怎么认定?
答:若出卖人未明确告知“沉默即视为购买”,买受人的沉默不构成购买,出卖人无权要求付款。

问:试用协议里写“供方负责拆卸运回”是什么意思?
答:这意味着双方约定如果需方不满意,由供方主动拆卸,不属于“买受人未作表示视为购买”的情形,需方沉默不构成购买。

问:出卖人如何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义务?
答:通过书面合同条款、催告函、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必须有明确告知“试用期届满未回复将视为同意购买”的内容。

问: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拒绝购买,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答:一般不需要,除非试用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如买受人恶意拖延不试机),但该约定需公平合理。

问:管辖权对试用买卖纠纷有多重要?
答:极为重要。本案中买受人成功争取到合同履行地(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了异地诉讼的差旅、律师费成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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