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6-15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关联方操纵评估致恶意串通无效法律分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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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为不少公司缓解资金压力提供了路径。然而,当债权转股权的作价评估环节被关联方操纵,导致价格显失公平时,可能引发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文通过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民初2995号)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债权转股权中的评估风险,并警示关联方操纵评估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而无效。


一、案例回顾:股东间股权转让的“简单”纠纷

案情概要
2019年8月14日,郭勇、韩良、齐红威、张月雷四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成立河南乾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各持股25%,出资均为15万元。2020年10月17日,郭勇与韩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韩良分两期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方案一)或一次性支付21万元(含利润)。2021年1月8日,双方再次签署《撤销股权协议》,明确韩良应于2021年8月前支付15万元。后韩良未按约付款,郭勇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判决韩*良支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焦点分析
本案表面是简单的股权转让欠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关键问题——债权转股权的作价评估。郭*勇的出资是否来源于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方式,但若其出资系以债权形式投入(如公司借用其父账户汇款至其他股东账户),则可能涉及债权转股权的合法性评估。实践中,若债权的真实价值未经法定评估程序,或评估过程被关联方操纵,极易引发股权对价不公、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争议,甚至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二、债权转股权作价评估的法律红线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债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其转股权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真实合法:债权必须基于实际交易产生,且未被诉讼时效、抵销等事由所否定。
  2. 评估程序规范: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债权的数额、可实现性、担保情况等进行独立评估。
  3. 程序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示,不得由大股东或关联方单方决定。

若关联方(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操纵评估机构,人为抬高或压低债权价值,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虽未直接涉及评估争议,但警示了债权转股权中评估程序缺失的潜在风险。


三、关联方操纵评估致恶意串通无效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关联方操纵评估构成恶意串通,通常需满足以下要素:

| 要素 | 具体表现 | 痛点关键词 | |------|----------|------------| | 主观恶意 | 关联方明知债权价值不实,仍通谋确定不合理价格 | 通谋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资本维持原则 | | 客观行为 | 评估机构受指使出具虚假报告、未按法定程序评估 | 评估机构独立性缺失、评估方法错误、程序违法 | | 损害后果 | 导致其他股东或外部债权人实际利益受损 | 股权对价不公允、公司资本虚增、债务清偿能力下降 | | 因果关系 | 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 关联交易非公允性、控制权滥用、利益输送 |

典型案例参考
(2020)最高法民终**号案件(虚拟)中,A公司将500万元对B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但该债权实际仅有200万元可执行,且A公司股东与评估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法院最终认定债权转股权协议因恶意串通无效,恢复原股权结构。这与本案形成对照:若郭勇的出资债权未经评估,且韩良作为受让人明知存在虚增,则转让协议可能面临效力挑战。


四、给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提示

针对此类纠纷,以下痛点值得每位股东、债权人关注:

  • 评估报告合规性:务必保留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等完整文件,避免事后争议。
  • 关联交易披露:涉及债权转股权时,应向其他股东书面披露债权来源、金额、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 股东会决议备查:债权作价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并留存会议记录,防止被认定为内部人操纵。
  • 诉讼时效与举证:若怀疑对方操纵评估,应尽快收集评估机构与关联方的往来记录、异常定价证据等,避免证据灭失。

五、律师建议:专业审查胜过事后维权

汤井保律师提醒
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因忽视评估程序而陷入被动。即便看似简单的股权转让(如本案),也可能因出资环节的评估瑕疵导致后续付款纠纷。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的汤井保律师(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建议:

  1. 在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前,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债权真实性及评估程序合法性。
  2. 若发现关联方存在操纵迹象,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协议无效,并追索损失。
  3. 对于已发生争议的案例,应重点围绕“评估机构是否独立”“作价是否公允”进行证据攻防。

汤井保律师团队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如您遇到类似纠纷,欢迎咨询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

Q1:债权转股权必须评估作价吗?
A:是的,根据《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否则股权对价可能被认定不公允。

Q2:什么是关联方操纵评估?
A:指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机构,抬高或压低债权价值,以谋取私利。

Q3:操纵评估导致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Q4:如何证明评估过程存在恶意串通?
A:需收集评估机构与操纵方的异常沟通记录、评估报告明显失实、其他股东或债权人遭受实际损失等证据。

Q5:本案中韩*良缺席对判决有实质影响吗?
A: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基于原告证据认定事实,但若存在操纵评估等抗辩事由,缺席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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