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5

泉州试用买卖拒绝购买后出卖人应返还货款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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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核心价值:厘清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拒绝权与退款路径

在商业推广中,“试饮”“试用”等促销活动日益常见,但若商家未按约定退款,消费者如何维权?本文围绕一起典型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结合判决书原文,为您剖析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买受人在试用期内选择不购买后,出卖人是否应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并提供具体的维权步骤与方法。

二、案件事实:试饮活动未退款引发的诉讼

(一)活动规则与消费者履约
2021年,被告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某某店”,推出试饮活动。原告林某波根据规则,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单购买指定商品,两个订单合计金额1470.8元。2021年11月27日收到商品后,林某波按客服要求完成“好评30字+晒图4张+视频+追评10字以上”的评价,并申请退款。

(二)商家违约与消费者维权
但无锡某公司拒绝退款,林某波申请天猫客服介入,平台却于2021年12月9日以“未履行自主承诺或双方约定”驳回申请,并关闭店铺。林某波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

(三)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并指出:林某波在试用期内选择了不购买产品,无锡某公司应将事前收取的1470.8元返还。判决书原文载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试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关于‘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的规定,买受人林某波在试用期内选择了不购买产品,故,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将事前收取1470.8元返还给林某波。”

三、争议焦点深度解析:试用买卖中拒绝购买的法律后果

(一)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核心在于买受人享有“试用期内的拒绝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若买受人明确拒绝,则买卖合同不成立,出卖人收取的款项应全额返还。

(二)本案法院的裁判逻辑

  1. 双方构成试用买卖合同关系:无锡某公司推出“试饮活动”,林某波下单参与,双方约定“按评价要求操作后店铺退全款”,此系附条件的试用买卖。
  2. 买受人已履行条件并拒绝购买:林某波按规则完成评价,实质上是行使了拒绝购买的权利。法院据此认定:“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约定及时返还,显属违约”。
  3. 判决结果:无锡某公司应返还147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2021年11月27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判决书明确:

“逾期付款损失以147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维权步骤与举证方法

  1. 固定证据链:保留订单快照、活动规则截图、聊天记录、退款申请记录等。本案中,林某波提供的《订单基本信息》《交易快照》《“0”元购规则》《聊天记录》《退款记录》相互印证,法院全部采信。
  2. 明确法律依据:在诉讼中援引《民法典》第6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3. 计算损失方式: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按违约行为发生时LPR为基础,加计30%-50%(依据司法解释第18条第4款)。本案法院直接适用LPR计算,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四、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一)对消费者的启示

  • 参与试用活动时,务必保存活动规则(如“好评返现”“试饮免费”等)截图。
  • 严格按照商家要求完成评价,并保留所有操作记录。
  • 若商家违约,及时向平台投诉并保留工单号;平台不处理时,可向法院起诉。

(二)对商家的风险提示

  • 开展试用活动须诚信履约,明确退款条件与时间。
  • 若以“试用”为名收取款项后拒不退款,将面临败诉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三)进一步行动路径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1. 收集证据:整理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活动规则截图等。
  2. 发函催告:通过律师或快递向商家发送书面催款函。
  3. 诉讼维权: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可主张货款、逾期损失及公告费(如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闽0121民初5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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