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5

日照多项目统一结算时建筑工程管辖争议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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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建筑工程领域,当多个工程项目在统一结算时产生纠纷,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施工企业。本文通过分析一起管辖争议案例,揭示专属管辖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要点,为建筑企业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案件背景:多项目统一结算引发的管辖之争

本案中,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庄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引发管辖争议。山东某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包括多个位于不同区域的工程项目,按《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应由各工程所在地法院分别管辖。而原审法院以“先立案不得移送”为由受理了全部纠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争议焦点:多项目统一结算的专属管辖规则

根据判决书原文,法院认定“庄某向原审法院提交《劳务施工协议》,主张山东某有限公司拖欠某乙项目工程款,请求判令山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某乙项目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多个工程项目统一结算形成单一确认单时,能否由其中一个工程所在地法院集中管辖?

三、分层解析:专属管辖的适用规则与实操方法

第一层:专属管辖的法定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某乙项目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据此确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层:多项目统一结算的管辖识别要素

法院审理中强调:“案涉工程项目工程款是否结清、山东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均系实体审理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这意味着:

  1. 以原告主张的合同依据为准:庄某提交的《劳务施工协议》指向“某乙项目”,法院以此确定管辖基础
  2. 无需审查工程款是否结清:上诉人所称的“长城汽车项目已结清”“其余工程不在本辖区”等抗辩,属于实体审理范畴
  3. 先立案法院享有管辖权:只要原告主张的合同与工程所在地有直接关联,即可立案管辖

第三层:实操方法——建筑企业应对多项目管辖的策略步骤

步骤1:明确原告主张的合同基础。 在管辖异议阶段,仅需审查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合同是否指向某一具体工程。本案中庄某的《劳务施工协议》明确涉及“某乙项目”,法院据此认定。

步骤2:区分专属管辖与普通管辖的适用顺序。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但多个工程项目分别在不同辖区时,优先适用与原告主张的核心合同关联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工程项目是否纳入统一结算,不影响已立案法院的管辖权。

步骤3:保留实体抗辩权。 上诉人的“多个工程统一结算”主张属于实体问题,法院在管辖异议阶段不予审查。企业应在实体审理阶段提出反证,证明各项目独立结算或已结清。

步骤4:善用“先立案不得移送”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已立案法院不得因其他法院有专属管辖而移送,除非立案法院本身无管辖权。本案中,原审法院因“某乙项目”在其辖区内而合法立案,故无需移送。

四、延伸思考:司法实践的趋势与启示

本案裁定传递出重要信号: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从宽认定管辖连接点,避免因“多个工程统一结算”导致程序繁琐。但企业仍需警惕:若原告故意将无关联工程项目打包起诉,法院可能难辨真伪,建议建筑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目的独立管辖条款。

此外,实践中常见“串通管辖”风险:若施工方与发包方恶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移送。

五、行动建议

建筑企业在签署多项目合同时,建议:

  1. 在合同中单独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各项目的专属管辖法院
  2. 保留独立结算凭证,避免被认定为“统一结算”
  3. 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但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多个工程相互独立”

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避免管辖争议带来的诉讼风险,确保纠纷在合法、高效的程序中解决。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民辖终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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