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法规/2026-06-15

北京散装液体货短少纠纷中空距报告的证据效力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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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一、 核心价值:锁定散装液体货物短少纠纷的裁判规则

在海事海商领域,散装液体货物运输因计量方式差异引发的货损货差纠纷屡见不鲜。本案(2019)最高法民再367号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确立了一项关键规则:在收货人未能举证货物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时,承运人提供的《空距报告》具有证明交货数量的优先效力,而岸罐《CIQ重量检验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此效力。这一结论为承运人、货主及保险人提供了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采纳标准,有效减少了散装液体货物短量索赔中的法律不确定性。

二、 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分层解析

(一) 责任期间界定:从法兰盘末端到法兰盘末端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承运人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应自装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至卸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这一界定将承运人责任范围严格限定为“船上管系与岸罐管系连接点之间”的物理封闭系统。换言之,一旦货物离开卸载端法兰盘进入岸罐管线,承运人的责任即告终止。因此,对收货人(如本案中的“某储粮公司”)而言,若要主张货物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必须提供卸货过程记录、船舶管系状态等证据,证明短少发生于法兰盘以内的管系或货舱。

(二) 《空距报告》的优先证明效力

判决认为,在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船舶《空距报告》是记录卸货前各液货舱内货物残留量的标准文书。该报告由承运人、检验机构及船方共同制作,反映的是在“责任期间终点”处船舶内的货物余量。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

“在收货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情况下,承运人提供的船舶《空距报告》,具有证明散装液体货物交货数量的效力。”

具体到本案事实:“KINGGREGORY”轮卸货后出具的《空距报告》记载卸下货物数量为9866.182公吨,与提单记载的9876公吨相差仅9.818公吨(误差率0.1%),属于散装液体运输中的合理测量误差或正常途耗。而收货人提供的《CIQ重量证书》显示岸罐收货重量为9798.544公吨,短少77.456公吨。法院认定,《空距报告》反映的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结束时的船上货物数量,而岸罐计量结果可能受岸罐管线清洗、蒸发、计量误差甚至人为因素影响,且不在承运人控制范围内,因此不能直接作为承运人交货不足的依据。

(三) 《CIQ重量检验证书》的适用限制

法院进一步指出:

“收货人提供的岸罐重量检验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散装液体货物交货数量的效力。”

这里“经承运人同意”通常指双方在提单或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岸罐计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或承运人在卸货过程中派员共同参与岸罐计量并签字确认。若无此合意,岸罐证书仅对收货人与岸罐管理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承运人。本案中,承运人(某公司)明确拒绝认可岸罐计量,故法院未采纳该证书。

(四) 具体举证方法与操作步骤

基于上述裁判规则,各方当事人可参考以下步骤:

  • 承运人抗辩步骤

    1. 卸货完成后及时取得并保存船舶《空距报告》,确保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如SGS、CCIC)与船方共同签署。
    2. 记录卸货泵送过程,证明管系连接与断开时间、操作规范。
    3. 若货物短少在可接受合理误差范围内(通常散装液体允许0.2%~0.5%),可主张不存在赔偿责任。
    4. 若收货人提出岸罐数据差异,可要求其提供卸货期间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管线泄漏、其他输入输出等证据。
  • 货主/保险人索赔步骤

    1. 第一时间固定船上证据,如船方是否允许共同检验空距、是否存在货舱残留异常。
    2. 若怀疑短少发生在责任期间,应申请对船舶管系、货舱加热盘管进行功能性检查,寻找是否因泄漏或串舱导致。
    3.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岸罐计量作为最终数量,并争取承运人书面确认该条款。
    4. 保险理赔时,注意10%保险加成部分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承运人不承担(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承运人对保险加成不承担责任的主张)。

三、 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还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涉案货物卸货日期为2014年6月8日,广西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支付赔款后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未超过《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1年时效(自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但实践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存在争议,投保后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时间点可能影响时效起算,建议货主与保险公司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启动法律程序。

此外,《海商法》第46条、第252条、第269条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代位求偿、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均在判决中有所体现。对经常从事散装液体贸易的企业,建议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明确约定计量方式(如“船舶空距报告为卸货数量终局依据”),并关注从装货港法兰盘末端开始计算的责任期间,避免因岸罐数据差异导致额外诉讼成本。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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