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2026-06-16

成都虚开发票罪“无骗税目的”辩护实操要点解析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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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犯罪中的高频罪名,司法实践中常因“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引发争议。本文提供一套系统性的辩护实操方法,帮助当事人或辩护律师有效论证“无骗税目的”,从而争取无罪或轻判。


一、理解法律标准:抓住“目的犯”属性

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及《刑法》第205条立法精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即构成本罪需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若行为人仅因管理不规范、挂靠经营、介绍开票等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主观上无骗税意图,则不构成犯罪。

核心判断标准:

  • 是否有真实交易基础(或至少存在货物、服务流转)
  • 是否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而流失税款
  • 行为人是否明知并追求骗税结果

二、实操步骤:构建“无骗税目的”证据链

步骤1:审查“三流”一致性,证明真实交易

收集并整理以下证据,证明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或服务流)基本对应:

  • 资金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收款截图、现金收据(附情况说明)
  • 发票流:开票时间、金额、品名与交易合同、验收单一致
  • 货物流:物流单据、入库单、出库单、货物照片、仓储记录
  • 服务流:服务合同、服务过程记录、成果交付确认书

关键动作:如果三流存在部分瑕疵(如缺少物流单),应提供辅助证据(如行业惯例、证人证言、往来邮件)说明合理性。

步骤2:分析开票行为背景,排除骗税动机

围绕以下场景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备骗税意图:

  • 代开发票但如实纳税:提供完税凭证、税务申报表,证明开票方已缴纳对应税款,未造成国家损失
  • 挂靠经营:提供挂靠协议、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承接项目的合同、收入分配记录
  • 为虚增业绩:提供无实际货物交易但已补税或未申报抵扣的证据(如未认证发票、已做进项转出)
  • 对开环开:证明双方互开发票但未实际抵扣,或仅用于平账

步骤3:构建辩护逻辑链条,形成完整叙事

将上述证据整合为以下论证主线:

  1. 交易目的:行为人的业务活动基于真实经营需要(如维持客户关系、解决开票资质问题)
  2. 税款结果:未造成税款流失,或流失金额与涉案发票金额不成比例(如已补缴)
  3. 行业惯例:所在行业存在普遍的发票代开发放现象(如建筑行业挂靠、农产品收购)
  4. 主观认知:行为人始终认为该行为合法合规,或仅属于行政违规而非刑事犯罪

示例辩护词要点

“当事人虽开具了无真实交易的发票,但已全额缴纳增值税,且未让受票方进行进项抵扣。该行为实际上增加了国家税收,不体现骗税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三、补充延展:其他关键辩护方向

  • 税款损失认定:即使存在虚开,若损失金额不足5万元(或相对较小),可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诉
  • 自首与退赃:主动投案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可争取减轻基准刑40%-70%
  • 认罪认罚: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建议

风险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切勿盲目认罪,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与辩护策略制定。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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