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审核工程款失误认定与违约赔偿实务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人审核工程款是否存在“重大失误”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是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2021)闽0902民初49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认定“重大失误”的裁判逻辑,为您提供合同约定与举证应对的具体方法,帮助您有效防范与化解此类风险。
第一步:厘清合同约定——明确监理人的审核义务与违约责任边界
核心方法: 审查监理合同中有关工程款审核的条款,区分“审核权”与“最终确认权”,明确“重大失误”的量化标准。
判决书原文引用:
案涉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2(13)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专用条款第2.1.2(4)协助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
从上述合同约定可知,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监理人审核后需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监理人并不具有最终的确认权,监理人需承担的应为监理工作瑕疵引发的工程价款审核的违约责任。
专用条款9.补充条款约定:“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的、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每人次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
实操步骤:
- 列明审核节点:梳理合同中监理人需参与的每一次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流程。
- 界定“重大失误”:关注合同是否设置量化标准(如“差错率超过5%”),若无,则需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 固定证据:保存监理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量审核表》等文件,并与最终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对比。
第二步:举证论证——证明监理人是否存在“重大失误”的路径
核心方法: 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将监理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单价与审计结果逐项比对,计算出差错率与核减金额。
判决书原文引用:
依据宁德市蕉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三期)A区结算审核结论书》(以下简称《审核结论书》)。内容为:……审减数4935612元,审定数15682808元。……单价调整及工程量核减导致核减工程费数额为1493387.65元,且工程价款的差错率超过5%,应属于监理工作瑕疵。
具体步骤:
- 获取结算审计报告:主张监理方失误的一方应主动委托有资质的评审中心或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最终结算审计。
- 逐项比对:将监理人签认的每一期进度款中的工程量、单价与审计报告中的审定数据进行对比,制作差异清单。
- 量化失误程度:计算“核减金额占总申报金额的比例”或“差错金额占合同价的比例”,判断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失误”标准。
- 固定因果关系:证明监理人未履行现场计量、审核单价等义务,且该失误直接导致发包人多付进度款或产生财务费用损失。
第三步:应对抗辩——解析监理人常见免责理由的效力
核心方法: 针对监理人“多返少补”“第三方测绘数据不匹配”“报委托人审批”等抗辩理由,逐一分析其法律依据。
判决书原文引用:
鑫路公司辩称……报鑫盛公司现场代表审核、审批……且鑫路公司就上报的每期进度款出具监理报告时予以特别说明,如“本期我司派遣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并核对提交土方方格网计算图,待后期第三方提供相应数据后再进行核减,多返少补”。
法院认定:虽然在每期进度款报告中附注待后期核减,但在后续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时并未对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减,故对该部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策略:
- 审查实际履行情况:重点审查监理人在后续期间是否真的启动了核减程序,若未实际执行,则附注说明不产生免责效力。
- 区分“过程确认”与“最终责任”:即使监理人报委托人审核、批准,也不必然免除其因过错导致工程量或价款错误的责任。
- 抗辩“第三方数据滞后”:监理人不能以第三方测绘数据未及时出具为由,推卸其现场计量与初步审核的职责。
第四步:计算违约金——界定“每人次”与“合同价”的具体适用
核心方法: 法院通常不会机械认定每期付款审核均构成一次违约,而是将同类审核失误合并为一次,再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判决书原文引用: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鑫路公司存在4次工程价款审核重大失误,故本院认定鑫路公司因案涉工程造价单价调整及工程量核减1493387.65元违约1次承担工程价款审核方面的违约金40000元。(注:合同约定每人次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价为400000元,10%为40000元)
计算方法:
- 确定违约次数:将同一工程中所有审核失误视为一个连续违约行为,除非能证明每次失误均独立、明知且故意。
- 计算金额:合同价×10%×违约次数 = 应付违约金。例如本案合同价40万,10%即4万,一次违约则4万。
- 注意上限:若合同另有总额限制(如不超过监理费),则优先适用。
第五步:责任衔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监理费支付的关系
核心方法: 明确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监理费中直接抵扣违约金,但同时应审查监理费是否到期支付。
判决书原文引用:
鑫盛公司辩称……违约金应当直接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鑫路公司因更换高级工程监理师需向鑫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违约金在监理服务费中扣除,故鑫盛公司需向鑫路公司支付150000元监理费(注:原剩余160000元监理费扣除10000元违约金)。
操作指引:
- 主动主张抵销:发包人应在反诉或答辩中提出以违约金抵销应付监理费,并明确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568条)。
- 区分“支付条件”:即使监理人存在失误,也不必然构成监理费支付条件的未成就,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判断是否满足付至90%、97%等节点。
- 逾期利息计算: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监理费,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率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延展:如何通过合同设计与过程管控降低监理审核风险
- 合同条款细化: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重大失误”的量化标准(如“单次核减金额超过合同价5%”或“累计差错率超过3%”),并约定违约金直接抵扣监理费。
- 引入第三方复核机制:在合同中约定每期进度款支付前,必须由独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监理人审核意见仅为参考。
- 留存独立计量证据:要求监理人提交现场计量原始记录(如方格网图、高程测量数据、影像资料),并与第三方测绘数据交叉验证。
- 及时追索损失:在结算审计结果出来后,若发现多付进度款,应同时向施工方追索超付部分,并向监理人主张违约金或赔偿金。
若您在监理合同纠纷中遭遇类似问题,建议优先梳理合同约定、委托专业律师审核结算材料,并依据最新审计结果启动法律程序。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与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固定,是胜诉的关键。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902民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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