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6

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争议的举证责任探讨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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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商业实践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旨在让买受人在正式购买前测试产品性能。然而,当试用期满后,双方对是否达成买卖关系、是否已通知质量问题等产生争议时,证据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文以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2民初450号案件为例,深入剖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主张“已通知”却无证据所面临的举证不能后果,并提醒广大经营者:法律讲求证据,口头说辞难以成为胜诉的“护身符”。


一、案情回顾:一次“试用”引发的货款纠纷

2014年8月,海口鼎力动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与海南屯昌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动车试用协议》,约定由鼎力公司提供一辆LT-A2+2型电动高尔夫球车给颐和公司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11月19日)。协议第7条载明:“试用期满后,如乙方电动车无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采购电动车,则该试用车由甲方按双方合同价款购买。如未在乙方采购,乙方自动收回电动车。”

2014年9月2日,鼎力公司将车辆送至颐和公司处,由采购部员工宋*签收。试用期满后,颐和公司未向鼎力公司购买该车辆,鼎力公司也未按协议收回车辆。该车一直停留在颐和公司处,期间颐和公司曾因车辆故障自行维修并支付700元。

2016年12月,鼎力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颐和公司支付货款36000元。颐和公司抗辩称:双方仅为试用关系,且车辆在试用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其已电话通知鼎力公司取消试用,但鼎力公司一直未取回车辆。

案件焦点:双方是否形成买卖关系?颐和公司是否曾通知质量问题?


二、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买卖关系不成立,被告“已通知”无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关于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双方仅签订《电动车试用协议》,并未签订买卖合同。送货单上记载的金额36000元仅为单方标注,无双方合意。试用期满后,被告未购买、原告未收回,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买卖达成新合意。原告主张“试用期满自动转为买卖”无法律依据,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价格、质量、交付方式等)均不明确,故认定买卖关系不成立。

  2. 关于被告主张“已通知取消试用”:被告辩称试用期间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电话通知原告取消试用。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发出通知——无通话记录、短信、邮件、书面函件等。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提出了抗辩,但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3. 关于诉讼时效:因原告无法证明买卖关系存在,其请求支付货款无债权基础,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无需再审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鼎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值得玩味的是:被告虽“侥幸”胜诉,但其关于“已通知”的主张因无证据未被法院认可。如果原告能提供买卖合意的证据(如双方事后确认购买的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等),被告极可能因无法证明已通知而面临败诉风险。


三、律师评析:举证不能的“三座大山”与痛点关键词

本案是典型的“试用买卖”纠纷,其中暴露出大量合同当事人容易忽视的痛点

痛点关键词

  • 无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无法留存证据。
  • 无送达凭证:快递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缺失。
  • 无质量记录:未保存试驾报告、维修工单、照片、视频。
  • 无退货流程:试用期满后未及时书面要求收回或确认购买。
  • 无价款合意:送货单单方标注价格不等于合同价。
  • 证明力不足:证人证言(如员工)因利害关系被削弱。

本判决的启示:买受人主张“已通知”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颐和公司作为买受人(试用方),主张“已通知取消试用”,属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 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
  • 对方已收到通知的证明(如签收记录、通话详单、已读回执等)。

缺乏上述证据,法院将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这就是“举证不能后果”——即使客观上真的通知过,但无证据,法律上就不承认。

延伸思考: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类似风险

作为一名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的律师,康志祥律师提示:建设工程领域同样频繁出现“口头通知”“电话沟通”引发的争议。例如:

  • 监理工程师口头发出停工令,但未留下书面记录;
  • 施工方电话通知甲方验收,但无签收凭证;
  • 质量整改通知未发函确认,仅口头交代。

这些行为极易导致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中的举证困境,最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证据管理是合同履行的“生命线”


四、风险防范建议:试用买卖中的证据留存“四步法”

第一步:签订规范的试用协议

  • 明确试用期限、质量标准、通知方式(书面/邮件/微信)、通知送达地址。
  • 约定“试用期满后介入购买或收回的明确操作流程”,避免“自动转买卖”的模糊表述。

第二步:质量问题的通知必须“留痕”

  • 使用快递、挂号信等可查询的送达方式,并保留底单和签收记录。
  • 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发送,要求对方回复确认,并截屏保存。
  • 通话后立即补发短信或邮件,复述通话内容。

第三步:试用期间定期制作书面记录

  • 对车辆使用情况、维修记录、故障照片、视频等及时保存。
  • 要求卖方签字确认质量问题的反馈。

第四步:试用期满后及时发函

  • 无论是否决定购买,均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或届满当日发出书面函件,明确态度。
  • 如决定不购买,应要求卖方限期取回,否则产生保管费或贬值风险。

五、一句话问答(实用速查)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如何证明自己已经通知了质量问题?
答:必须提供书面通知(函件、邮件、微信记录)及对方收悉的证明,口头通知不具证明力。

问:如果试用期届满后没有行为,是否自动转为买卖?
答:不一定。除非协议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未取回视为购买”,否则需要双方另行达成买卖合意。

问:法院对“证人证言”通常如何认定?
答:若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如员工、亲属),其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单一证言效力较弱。

问:买卖合同成立需要哪些核心要素?
答:双方就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且最好有书面合同或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


康志祥律师提示:证据是诉讼的“牙齿”。无论是试用买卖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每个环节都应注重书面化、数据化、可回溯化。若您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希望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咨询。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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