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费用结算要点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因项目业主方原因(如协调不到位、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延期,是引发费用结算纠纷的常见痛点。许多监理单位在提供服务后,因工程停滞、业主推诿,长期无法收回已完工部分的监理费。本文结合一起真实判决,深入剖析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帮助监理企业了解如何通过证据保全、责任划分及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概述
原告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途监理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山管委会”)签订《公路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为年丰路、迎宾路绿化、公园北路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因业主方协调问题、工程遗留问题等,导致部分路段停工、服务中断。通途监理公司完成相应监理工作后,荆山管委会仅支付部分费用,拖欠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共计546000元。通途监理公司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增补监理费285600元是否应支付?
争议细节:
通途监理公司依据2013年2月26日《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工程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主张应支付年丰路增补监理费115200元及迎宾路绿化增补监理费170400元。荆山管委会则以会议纪要真实性存疑为由否认。
法院认定:
法院对时任管委会主任姚*、副主任王*书的证言(均认可会议纪要真实性)予以采信,认为其证明力高于管委会财务及办公室人员的谈话笔录。结合案件事实,会议纪要系处理工程遗留问题的正式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支持通途监理公司主张。
痛点提示:
- 证据链完整性:会议纪要须有参会人员签字、红头文件盖章,或后续履行为凭证。否则容易被否认。
- 证人证言效力:业主方内部人员的证言若前后矛盾或级别不足,法院可能以“证明力较弱”为由不采纳。建议监理单位在签订或履行补充协议时,直接要求业主方盖章确认。
2. 公园北路剩余监理费62900元是否应支付?
争议细节:
公园北路合同金额379900元,已支付317000元(占比83.44%)。剩余路段(K0+200~K0+800)因建设单位协调未到位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工程未完全完工。荆山管委会以“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监理费。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未完工原因非归责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而是业主方自身协调问题。且已支付比例高达83.44%,表明监理单位已完成绝大部分服务义务。故判决支持支付剩余监理费。
痛点提示:
- 责任划分:监理服务中断若因业主方原因(如未提供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延误、政策调整等),业主不能以“工程未完工”对抗监理费支付。
- 已完工程量比例:监理单位应保留完整的《监理日志》《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对账单》等,证明已完成工作量。本案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显示分段施工、分段交工,成为关键证据。
- “不可抗力”的广义理解:虽然本案未直接称“不可抗力”,但业主方协调不到位属于非监理方可控的外部原因,实质与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法律后果类似——监理单位仍有权就已提供服务部分主张费用。
3. 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争议细节:
合同未约定迟延付款利息。通途监理公司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荆山管委会不同意。
法院认定: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现为《民法典》第577条)认定业主方构成违约。因双方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痛点提示:
- 无约定时的法定利率:实务中监理合同常忽略利息条款,导致损失扩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按LPR的1.5倍计付利息”。
- 起算点:可争取从应付日而非起诉日起算。若证据能证明业主方明确承诺支付日期或会议纪要确认了金额,利息可从该日期起算。
三、判决结果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决:
- 荆山管委会支付通途监理公司监理费516400元(扣除未支持的29600元争议款项);
- 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注:未支持29600元的具体项目判决书未详细说明,可能在证据上存有瑕疵。)
四、实务建议——监理单位维权要点
| 关键环节 | 操作建议 | 风险防范 | |----------|----------|----------| | 合同签订 | 明确服务范围、延期费用计算标准、付款节点 | 若工程分期或分段,约定“分段验收、分段结算” | | 过程证据 | 保留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收发文记录、对账单 | 会议纪要应要求参会方签字盖章;定期发送书面催款函 | | 工程中断 | 及时发函确认中断原因(业主/不可抗力),固定责任归属 | 若因业主协调不到位,应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会议记录 | | 费用主张 | 计算已完工程量比例,出具详细对账清单 | 即使工程未完全完工,也可按比例主张费用 | | 诉讼策略 | 申请法院调取业主方内部会议纪要、证人证言 | 若业主方否认,可申请传唤会议参与者出庭作证 |
五、与案件相关的一问一答
Q1: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因业主原因停工,监理单位能否要求支付未完工部分的监理费?
A: 可以。若停工原因不可归责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权就已完成的监理服务主张费用。业主不能以“工程未完工”推脱付款义务。
关键词:责任划分、已完工程量、业主原因停工。
Q2:会议纪要对监理费用结算有约束力吗?
A: 有。如果会议纪要内容明确表示业主同意支付增补费用,且经参会各方签字、盖章或后续履行行为佐证,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关键词:会议纪要效力、证据链、证人证言。
Q3: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监理单位能否主张?
A: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应赔偿损失,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现为LPR)从逾期之日起计付利息。
关键词:逾期利息、法定利率、损失赔偿。
本文案例系真实判决,旨在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提供风险防范及维权思路。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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