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6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费用结算规则解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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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常因不可抗力(如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地质条件突变等)被迫中断,由此引发的费用结算纠纷屡见不鲜。实践中,监理企业往往面临“服务已提供、款项难追回”的困境,而发包方则以“工程未完工、约定未达成”为由拒付或拖延支付。本文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432号**案件为蓝本,深度解析监理服务中断时的费用结算规则,为相关主体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概要:一份监理合同引发的“三笔账”

2012年6月,原告陕西同*铁道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监理”)与被告**西安市临潼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潼新区管委会”)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同监理负责“姜白路下穿陇海线、西康线及郑西客专联络线立交工程”的监理工作。合同明确:

  • 监理费总额:固定价款75万元(以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为基数,按2.5%计算,但合同未明确列明比例);
  • 付款节点:预付10%、框架预制完成付60%、工程验交后付30%;
  • 延期处理:工期延期3个月内不计监理费,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每增1个月加收监理费总额的3%。

服务中断事实:工程于2012年6月29日开工,计划工期202天。同*监理实际提供监理服务至2013年10月31日(共490天,延期288天)。因不可抗力(判决书载明“姜白路下穿陇海线至今仍未开工,能否开工、何时开工仍不确定”),该分项工程长期停滞,导致整体工程无法验交。

诉讼请求:同*监理主张被告支付:

  1. 已完成部分监理费84.69万元(按实际验工计价3387.6万元×2.5%计算);
  2. 延期监理费15.75万元;
  3. 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监理费12.99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固定价与比例价之争、延期起算点之辩、未施工部分之困

(一)监理费计算标准:固定价还是比例价?

原告主张监理费应按工程造价的2.5%计算,依据合同“总投资3000万”的表述及行业规定。被告则坚持合同明确约定“监理费为固定价款7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未明确规定按2.5%计算,原告证据不足,采纳固定价75万元

痛点提示:监理合同常见“固定总价+按比例换算”的模糊表述,一旦实际投资远超约定,固定价对监理方极为不利。本案判决否决了按实际造价比例调增的请求,未支持原告新增的129938.31元造价增加监理费。

(二)未施工部分的费用处理:风险由谁承担?

法院认定:涉工程中的“姜白路下穿陇海线”因不可抗力至今未施工,该部分监理费不应支付。最终以已施工部分(下穿西康线及郑西客专联络线)造价占比为基准计算监理费:
34847573.66元(已施工造价)÷52466832.6元(总造价)×750000元 = 498137.18元

痛点提示:监理服务中断常伴随“部分工程长期搁置”,发包方可能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拒付对应监理费。法院的比例分摊法是常见裁判路径,但需注意:

  • 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涵盖整个项目(包括未开工部分);
  • 监理方是否已提供部分前期服务(如图纸审核、施工许可协助等);
  • 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是否履行。

(三)延期监理费:起算时间与计算基数

合同约定“延期三个月内不计费,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每增一月加收3%”。法院认定:

  • 延期天数:实际服务490天 - 计划工期202天 = 288天(折合9.6个月);
  • 起算点:从第4个月(即服务开始后第7个月)起算,共需支付6.6个月延期费;
  • 计算基数:以法院认定的监理费总额498137.18元(非原合同75万元)为基数,计算得延期费98631.16元。

痛点提示

  • 延期起算点往往因“计划工期约定不明”产生争议,本案以《开工申请表》中的202天为准;
  • 发包方常以“监理日志未记录延期”为由抗辩,法院以双方确认的开工日期、竣工验收表等客观证据推翻;
  • 延期费基数是否应包含未施工部分?本案法院直接采用已分摊后的基数,避免重复计算。

(四)利息与滞纳金:保护监理方资金成本

法院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滞纳金”,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4日起算)。即便被告以“工程未验交”为由拒付第三笔款,法院仍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二笔款项的利息。

痛点提示:监理方应明确约定支付节点,并在服务中断后及时发函主张权利,避免因“未验交”导致利息起算点被无限期拖延。

三、法院判决结果(要点摘录)

  1. 监理工期内费用:按已施工造价比例计算,498137.18元(第一笔10%+第二笔60%共348619.03元,第三笔30%因未验交暂不支持);
  2. 延期监理费98631.16元
  3. 利息:以上述款项合计447327.19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4. 驳回其他请求:包括按2.5%比例计算的差额部分、工程造价增加监理费12.99万元及相应利息;
  5. 诉讼费分担:原告承担10165元,被告承担5762元。

四、以案说法:监理服务中断纠纷的四个核心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固定价合同“调价权缺失”

风险:合同约定固定价,但实际停工导致服务期延长、工作量增加,监理方无法突破固定总价主张额外费用。 应对建议

  • 签约时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非监理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的,按实际服务天数或造价比例调增费用”;
  • 合同附件的《监理服务范围清单》中列明“施工准备阶段、停工期间配合工作”的计价方式。

痛点二:部分工程未施工的“费用分摊难题”

风险:发包方以“整体工程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已施工部分的监理费。 应对建议

  • 在合同中约定“分项工程独立验收、独立结算”;
  • 服务中断后,及时就已完成部分编制《监理服务确认单》,要求发包方签认;
  • 若争议发生,主动申请法院按造价比例分摊(本案标杆)。

痛点三:延期起算点与计算基数的“证据陷阱”

风险:发包方可能否认延期事实,或主张“未书面通知”作为抗辩。 应对建议

  • 服务过程中每日填写监理日志,注明停工原因、通知情况;
  • 向发包方发送《工作联系单》明确“工期延期及费用增加”;
  • 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划工期”以《开工报告》载明工期为准,避免模糊表述。

痛点四:第三笔款项“工程验交”的无限期吊单

风险:剩余30%监理费需在“工程验交后”支付,若工程因不可抗力长期停滞,此项费用可能被无限期拖延。 应对建议

  • 在合同中增设“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验交的,视为验收条件成就”条款;
  • 服务中断后,就已完成部分申请分阶段验收,或固定《中间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 诉讼中援引《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五、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针对监理企业)

  1. 签约阶段:坚决避免“固定总价包死”的监理合同,要求明确约定“因项目增减、工期延期导致的费用调整机制”。若发包方坚持固定价,则应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及“超额服务费用”。
  2. 履约阶段:建立完整的书面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日志、月报、工作联系单、延期确认函、停工通知。对发包方的口头指令,需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确认函。
  3. 中断发生后:立即启动损失固化程序:统计已提供服务的工时、成果、文件,形成《阶段性监理服务结算书》要求发包方确认;同步函告“如因贵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我方保留主张延期费及利息的权利”。
  4. 诉讼策略:可参考本案“比例分摊法”,同时主张利息/滞纳金(通常按LPR或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注意收集“发包方阻碍验收或拖延结算”的证据,以触发“视为条件成就”规则。

六、相关问答(一组一句话)

Q1: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发包方能否以“合同未约定中断期间费用”为由拒付已发生的监理费?
A:不能;法院通常按“实际服务比例”或“已施工部分造价占比”分摊固定总价中的对应费用。

Q2:合同约定“延期三个月内不计费”,延期起算点如何确定?
A:以监理实际入场提供服务的起始日与计划工期截止日的差值为基准,起算“三个月”的免延期期,超过部分按约计费。

Q3:工程部分未施工(如因政策调整)导致整体无法验交,剩余30%监理费能否主张?
A:若发包方对未施工部分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如不可抗力),可援引《民法典》第159条主张“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但本案因原告未充分举证,法院未予支持。

Q4:监理合同约定固定价,实际造价远超合同约定,能否对标行业标准请求增加监理费?
A:通常难以支持,除非合同有“按实际造价比例调整”的明确约定;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或签证单方式固化调价事实。

Q5:发包方拖欠监理费,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服务中断后未书面催收,可能面临诉讼时效风险;建议每6个月发送《催款函》并保留签收凭证。


七、律师结语

监理服务中断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条款的精细化程度”与“履约证据链的完整性”。本案中,同*监理之所以能挽回近45万元费用(含延期费),关键在于其保留了开工申请表、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表等客观证据,有效反驳了发包方的“无延期”抗辩。但遗憾的是,因合同未明确“固定价可调”机制,其按比例调增费用的主张未能获得支持。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我建议每位监理企业管理者都应对标本案,审视自身合同的三大缺失——费用调整条款、延期起算规则、未施工部分结算机制。 在签订合同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对关键条款进行“排雷”;在服务中断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发送律师函,避免“赢了官司、输了时间”。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33年,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执业证号:16101202011548192(示例,需替换为真实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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