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6

西安监理费利息起算点:竣工日还是结算日?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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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费利息的起算时间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申5025号民事裁定书,解析这一核心问题,并提供实务中避免此类纠纷的具体方法,助您精准把控合同履约节点,降低法律风险。

一、案例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中,发包人达某公司与监理人振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支付方式为:工程开工后拨付30%,工程完工后拨付50%,工程竣工后拨付20%。案涉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竣工,但达某公司直至2015年3月18日才完成结算审核,并主张利息应从结算日(即工程总造价确定后)起算。而振某公司则认为利息应从竣工次日(2010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双方核心争议在于:监理费利息的起算点究竟是工程竣工日,还是监理费金额最终确定日?

二、法院观点与法律逻辑

1. 合同约定优先于金额不确定的客观障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对于案涉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达某公司振某公司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已有约定,即工程开工后拨付30%,工程完工后拨付50%,工程竣工后拨付20%,即监理费应在工程竣工后全部支付完毕,案涉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竣工,在此期间,达某公司即未支付进度款项,亦未在结算后实际支付监理费用,故原审判决认定达某公司应自竣工后即2010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与客观实际。”

法律逻辑分析:

  • 合同明确约定了各阶段付款节点,且“工程竣工后”是最终付款的触发条件,而非“结算审核完成后”。
  • 即便监理费暂定金额、最终金额需以决算审核报告为准,但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计算技术问题,不能以此否定付款义务的到期性。利息起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而非金额最终确认日。

2. 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付款延迟,应自担风险

法院进一步驳斥了达某公司关于“应先由施工方与发包方决算,再进行监理结算”的主张,因为:

  • 监理费计算基础(工程总造价)的确定,主要依赖于发包人(达某公司)与施工方的决算进度。作为付款义务人,达某公司长期未完成决算,属于自身行为导致的付款障碍,不能将此作为推迟利息起算的正当理由
  • 若允许以“金额未定”为借口,将无限期延迟监理人获得报酬的时间,违反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规定。

3. 反诉质量问题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达某公司还主张监理人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并据此反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

“因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工程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责任,振某公司亦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达某公司虽举示其单方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但其形成时间据案涉工程验收达十年有余,无法对当年的施工情况作出客观的体现,故达某公司的该主张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启示: 主张质量责任反诉,需要及时、合法、有效的鉴定证据,且与前期另案生效判决的认定相协调。时隔多年的单方鉴定,很难推翻工程竣工时的验收结论。

三、针对此类纠纷的实务方法与步骤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支付节点与利息条款

  • 细化“竣工后”的具体天数:如“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避免使用“竣工验收后”“结算后”等模糊表述。
  • 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明确约定“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支付逾期利息”。
  • 区分暂定金与最终价:在合同中写明“暂定金仅用于初步付款估算,最终按决算审核结果调整,但利息起算仍以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为准”。

2. 合同履行阶段:保留催款与验收凭证

  • 监理人(振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如竣工日)前,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款函,注明“工程已于X年X月X日竣工,请按合同约定于X日内支付监理费”。
  • 发包人(达某公司):若因结算未完成拟延期付款,应主动与监理人协商变更付款日期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避免单方拖延引发利息纠纷。

3. 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 针对利息起算抗辩:发包人若主张“金额未定”,需举证证明自身已积极履行决算义务(如提供决算申请、第三方审计委托书等),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 针对质量责任反诉:需在工程竣工后法定保修期内收集证据,或申请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现场勘查鉴定,避免使用单方委托的过期鉴定报告。

四、延展: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利息风险控制

建设工程中,利息纠纷不仅出现在监理合同,还常见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建议企业在所有合同中均采用“付款节点+免责起算日”的双重约定模式。例如:

“发包人应于每一项付款节点届满后15日内付款。若因争议导致金额未定,发包人应于无争议部分结算后10日内支付该部分款项,有争议部分待解决后支付。任何情况下,逾期付款的利息均自合同约定的最长付款日次日起算。”

进一步行动: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梳理合同付款条款、竣工验收证明及催款记录,并咨询专业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程序复杂,证据原件保管尤为重要。


作者: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黑民申5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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