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6-16

成都诈骗罪中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要点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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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从一份危险驾驶罪判决看刑事诈骗罪中的量刑争议焦点

在刑事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处理幅度、与“坦白”情节的竞合关系,始终是控辩双方激烈博弈的焦点。如何准确区分“认罪”的合理边界?如何平衡“从宽”与罪责相适应原则?本文结合一份危险驾驶罪判决书(案号:(2017)川0116刑初938号)的裁判逻辑,深入剖析这一争议问题,为刑事诈骗罪辩护与量刑提供可操作的参考路径。

一、判决书的裁判逻辑:认罪认罚为何能“从宽”?

在该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原文为“林波”,此处模糊处理)的量刑体现了典型的“认罪认罚从宽”裁判思路:

  1. 坦白情节的认定:判决书明确载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的独立评价: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从宽情节。
  3. 从重情节的制衡:被告人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本次无证驾驶,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但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日),综合体现了“宽严相济”。

核心启示:在诈骗罪中,认罪认罚的从宽并非简单叠加,而是需结合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具体要素综合裁量。

二、诈骗罪中认罪认罚的适用方法与步骤

方法一:明确“认罪”的实质内涵——须与“客观事实”一致

判决书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诈骗罪中,“认罪”不应仅仅是口头承认罪名,而应包含以下三个层级(可对照判决书逻辑):

| 层级 | 具体要求 | 判决书对应逻辑 | |------|----------|----------------| | 事实认罪 | 如实交代诈骗手段、数额、被害人等核心事实 | 判决书:林某对“饮酒后无证驾驶”事实无异议 | | 法律认罪 | 认可行为构成犯罪,不进行无谓辩解 | 判决书: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 | 悔罪认罪 | 认罪态度积极,主动退赃退赔 | 判决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从轻处罚 |

操作步骤:辩护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全面、稳定地供述诈骗事实,避免翻供或选择性认罪,否则将丧失“认罪认罚”从宽基础。

方法二:识别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的“对冲规则”

判决书中的从重情节(无证驾驶、前科)并未完全抵消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在诈骗罪中,类似博弈更为复杂:

  • 从重情节:诈骗数额巨大、累犯、诈骗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多次诈骗等
  • 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

核心步骤:辩护人需在量刑协商阶段,量化各情节的“权重”。例如,某诈骗案涉案50万元,若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结合认罪认罚,量刑可下调30%-50%。(判决书启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日,法院完全采纳,说明认罪认罚对量刑建议的约束力强。)

方法三:警惕“认罪认罚”与“坦白”的竞合陷阱

判决书将“坦白”与“认罪认罚”分别表述,但实践中二者存在交叉。诈骗罪中需注意:

  • 坦白:侧重“如实供述”的时间点(查获前或后)和主动性(是否被动交代)
  • 认罪认罚:侧重“自愿性”和“程序选择权”(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

操作建议:辩护人应争取同时认定两项情节——判决书中法院同时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和认罪认罚规定,最终量刑从轻。若仅认定其一,从宽幅度将显著降低。

三、延展思考:诈骗罪量刑的“结构性失衡”与破解

从危险驾驶罪到诈骗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挑战具有共性:

  1. 量刑建议权膨胀:公诉机关主导量刑,法院审查流于形式(本案法院直接采纳建议)
  2. 被害人地位弱化:判决书未提及被害人意见,诈骗罪中需强化被害人谅解的独立评价价值
  3. “认罪认罚”的适用边界:若被告人仅认罪但未退赃,是否应给予同等从宽?司法实践争议极大

行动引导:当事人在涉嫌诈骗罪时,应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应重点审查:

  • 侦查阶段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导致“虚假认罪”?
  •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是否充分了解法律后果?
  •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语:一份看似简单的危险驾驶罪判决,折射出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诈骗案件中的适用逻辑。当事人若想争取最大从宽空间,必须把握“认罪时间点”“退赃退赔力度”“律师辩护策略”三个关键变量。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川0116刑初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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