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6

淮北挂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认定规则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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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一、开篇点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挂靠(借用资质)施工引发的工程款争议,往往因法律关系复杂导致管辖问题成为首道关卡。本文以(2026)皖0621民初2054号裁定书为蓝本,解析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工程款追索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规则,而应依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掌握这一核心要点,可避免诉讼路径错误、节省司法成本。

二、争议焦点深度剖析:借用人诉被借用人,管辖如何定?

(一)案件事实还原

本案中,原告刘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其陈述核心为:

“刘某以某公司名义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以下称‘中煤三十三处’)签订《濉溪县濉河新时代南区项目土方(二标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刘某借用某公司资质承建工程……某公司拒不支付,导致刘某无法支付相应农民工工资。”

法院查明,“中煤三十三处将案涉工程款支付至某公司,某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刘某”,本案实质为挂靠人(借用人)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引发的争议

(二)法律适用解析

法院明确指出,此类纠纷不适用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理由在于:

  1. 法律关系定性: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款项结算,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基于挂靠协议产生的内部合同纠纷。
  2. 管辖规则转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刘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故合同履行地为杜集区;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亦在杜集区,因此濉溪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裁定移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

  1. 第一步:识别法律关系
    若实际施工人系以“借用资质”方式承包工程,且争议发生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如被挂靠人截留工程款、未转付),则属于挂靠协议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 第二步:排除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纠纷不在此列,应回归一般合同管辖规则。

  3. 第三步:确定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法院:被挂靠人注册地。
    • 合同履行地法院: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则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履行地。
      本案中,法院最终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或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三、延展与行动引导

挂靠施工中的工程款争议,需警惕“专属管辖误区”。实际施工人在起诉被挂靠人时,应优先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法院——如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通常为自身住所地),可显著降低诉讼成本。但需注意,若同时涉及发包人(如发包人未付清款项),则可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此时仍需适用专属管辖。建议在起诉前,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精准定位管辖法院。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6)皖0621民初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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