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纠纷中合同性质认定实务解析

王峰律师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一、从一则典型案例看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的模糊地带
在建设工程领域,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因其“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大型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然而,当多个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EPC项目时,内部责任的分担往往成为纠纷的导火索。近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6)皖06民终274号,虽直接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其背后折射出的联合体成员之间协议性质认定、责任边界划分等问题,与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纠纷高度相似,极具参考价值。
案情回顾:
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孙某作为一方,与王某松签订《设备买卖及拆除协议书》,约定将濉溪县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设备出卖给王某松,并附设备清单。协议明确约定了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但拆除工作被作为实现设备交付的附带内容。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核心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拆除工作仅为附带服务,实质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关键争议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究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则、管辖法院以及各方权利义务。而这一争议,恰恰是EPC联合体内部纠纷中的常见痛点: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责任分担。
二、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的三大痛点与法律规则
(一)联合体协议的性质认定:是“分工协议”还是“独立合同”?
EPC联合体内部协议通常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联合体对外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二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内部职责分工、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实践中,联合体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
- 合伙协议:若成员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关系,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 分包合同:若一方仅负责特定部分工作,且独立承担责任,可能被认定为分包关系,受《建筑法》第29条关于“禁止转包”的约束。
- 混合合同:部分内容可能被认定为买卖、租赁、服务等独立合同关系(如本案中的“设备买卖+拆除服务”)。
痛点提示:
当事人往往忽视联合体协议的定性风险。例如,协议中约定“一方负责采购设备,另一方负责安装施工”,若采购方仅提供设备并收取货款,可能被法院视为“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导致纠纷无法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属管辖、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特殊规则。
(二)对外连带责任与内部追偿权的平衡
《建筑法》第27条明确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联合体任何一方对外均需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内部如何划分工作范围。
内部追偿的困境:
- 证据缺失:联合体协议往往未明确约定“一方过错导致对外赔偿后,其他方如何分担”的具体比例。
- 过错认定模糊:EPC项目中的设计缺陷、采购延误、施工质量等问题,常因责任链条交错而难以归责。例如,设计变更导致采购设备型号不符,是设计方负责还是采购方负责?
- 诉讼成本高:内部追偿纠纷通常需单独起诉,且若联合体协议未约定管辖,可能面临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痛点提示:
曾有案例显示,联合体一方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业主索赔500万元,其向另一方追偿时,法院以“各方均存在过错”为由,按公平原则各承担50%,而非按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比例划分。这提示:单纯依赖协议中的“职责划分”条款,不足以保障追偿权。
(三)法院对合同性质的“穿透式审查”风险
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定明确提示: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名为“设备买卖及拆除协议书”,法院仍有权根据合同实质内容认定法律关系。这种“穿透式审查”在EPC联合体内部纠纷中同样适用。
常见陷阱:
- 名为联合体,实为转包:某些联合体只负责签约,实际工作全部由一方完成,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
- 名为分工,实为买卖:如本案,一方仅提供设备并负责简单拆除,无设计、施工等核心工作,可能被剥离出建设工程合同范畴。
- 名为分包,实为挂靠:若一方无资质,借用联合体名义参与项目,可能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痛点提示:
这种审查可能导致:第一,管辖法院变更(如本案从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变更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第二,丧失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诉讼规则保护(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增加诉讼时效争议风险。
三、王峰律师的实务建议: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的预防与应对
执业27年来,我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累计办理相关案件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结合淮北及皖北法院的裁判规则,针对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纠纷,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
明确联合体协议的法律定性
签约前应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协议内容是否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或合伙合同。尤其注意区分“设备采购+安装”与“EPC总承包”的本质差异。 -
细化内部追偿条款
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成员过错认定标准、追偿比例(例如:设计方承担60%、施工方承担40%)、追偿程序(是否需先经仲裁或调解)、管辖法院等。 -
保留关键证据链
包括: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技术方案变更文件等。注意日期、签字、盖章的规范性。 -
警惕“名为联合体,实为转包”的风险
若一方未实际参与管理、未派驻人员、未承担风险,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建议保留实际履行联合体职责的证据,如人员考勤、成本分摊记录等。 -
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与财产保全
一旦发生纠纷,应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同时,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在法定18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一句话问答
-
问:EPC联合体内部协议被认定为买卖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导致无法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丧失价款优先受偿权,且需按买卖合同规则确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而非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 -
问:联合体一方对外赔偿后,如何向其他成员追偿?
答:需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若未约定,可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从而主张按过错比例分担,但举证难度较大,建议事先明确追偿比例。 -
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认定联合体协议无效?
答:若联合体成员无相应资质、或协议实质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可能被认定无效,进而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
问:EPC项目中,设计方与施工方产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以联合体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无约定,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协议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可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问: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内部责任互不追偿”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例如,若一方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约定免责条款可能不被支持。
结语:
EPC联合体模式在提升项目效率的同时,也埋下了内部责任分担的隐患。建议当事人在组建联合体之初,就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协议起草与审核;一旦出现纠纷,及时收集证据,精准定位争议性质,避免因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而陷入被动。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合同与民间借贷纠纷,深耕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口碑专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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