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6-06-17
成都虚开案主观故意举证与辩护实操要点解析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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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价值在于打击故意虚构交易、骗取税款的行为。“主观故意”是入罪门槛——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则无罪。本文聚焦举证责任与抗辩路径,提供可操作的辩护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举证责任划分
根据《刑法》第205条及司法解释,控方需证明:
- 行为人“明知”无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
- 或“放任”开票行为导致税款损失。
举证原则:控方不能仅凭“三流不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推定故意。辩方需重点攻破推定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二、常见“主观故意”证据类型及应对
| 证据类型 | 典型表现 | 辩方应对方法 | |---------|---------|-------------| | 资金回流 | 资金经多人账户回传至开票方 | 收集真实交易记录、借款合同、垫付凭证,证明资金用途非回流 | | 票货分离 | 发票与物流单据不一致 | 提供第三方仓储、运输单、签收记录,解释为代垫运费或混合交易 | | 挂靠经营 | 以他人名义经营,无独立合同 | 出具挂靠协议、实际经营人证言、利润分配记录,证明挂靠关系合法 |
三、抗辩步骤:三步构建“无故意”体系
步骤1:固定基础交易证据
- 收集采购合同、入库单、验收单、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承兑汇票等)。
- 申请税务稽查报告:若税务机关认定“非虚开”,可作为无罪反证。
步骤2:针对异常点逐一解释
- 资金流异常:制作资金流向图,标注关联交易、资金托管、代付等合理原因。
- 发票流异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记录,证明已缴税款或未造成损失。
步骤3:提交主观状态证明
- 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记录、内部制度,证明有过合规审查。
- 证人证言(如仓库管理员、运输司机),佐证交易真实。
四、补充:税务合规与刑事风险衔接
即便最终未被认定犯罪,企业仍面临补税、罚款。建议在涉案初期同步:
- 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争取《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的“从轻或减轻”;
- 申请税务听证,固定书面记录用于后续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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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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