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费用结算争议解析1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引言:监理合同“烂尾”后的结算困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承担着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键职责。然而,当工程项目因业主方资金链断裂、不可抗力等原因长期停工甚至“烂尾”时,监理单位往往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服务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结算悬而未决,甚至因人员证件被系统锁定而无法承接新业务。本文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监理合同纠纷案((2021)闽0322民初4695号)为切入点,深度解析这类纠纷中的法律要点与风险应对策略。
二、案情回顾:工程烂尾六年,监理方诉请解约并追讨费用
2013年4月,原告厦门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公司”)与被告福建新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协公司监理“仙游新都国际大酒店建设工程”,工期24个月,总监理费约102.6万元,分六次支付。合同签订后,协公司依约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刘福进驻现场,并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了证件锁定。
然而,因新都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自2015年起全面停工,至今已超过六年。协公司多次尝试联系新都公司负责人及经办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停工期间,协公司一直无法撤出备案人员、解锁证件,导致无法承接其他监理业务,造成人员闲置损失。2021年,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协助办理证件解锁,并最初主张支付拖欠的监理费256,500元(按合同约定:工期超过24个月后应支付至监理费的90%,已付666,900元,尚欠25.65万元)。审理中,协公司因证据不充分主动撤回支付监理费的诉求,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新*都公司协助办理证件解锁。
三、法律焦点解析:从本案看监理服务中断的三大痛点
(一)合同解除条件:业主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新*都公司因资金链问题致使工程长期烂尾,监理合同的核心目的——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已无法实现,法院据此支持解除合同。
痛点关键词:资金链断裂、长期停工、合同目的落空、解除权行使
律师提示:监理单位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四)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第(三)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主要债务)主张解除。但需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工程停工证明、催告函件、合同约定工期、监理服务记录等,以证明“不可实现合同目的”。
(二)费用结算争议:为何原告主动撤回256,500元诉求?
协*公司最初主张按合同约定“工期超过24个月后七日内支付至监理费的90%”,计算得出拖欠25.65万元。然而,庭审中主动撤回该诉求,原因是“证据不充分”。这一细节揭示了监理费用结算中的核心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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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断后的计价依据:合同约定按进度节点支付(如结构封顶、落架、竣工等),但工程烂尾后,后续节点均未发生,能否直接按“工期超期”条款主张?需要证明“非监理原因”导致工期超期且监理方实际继续提供服务(如人员驻场、资料整理等)。本案中,协*公司虽主张派驻了人员,但缺乏停工后持续提供监理服务的确切记录(如考勤、工作成果、会议纪要等),法院难以支持费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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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监理方需举证:①合同约定;②工程已停工且非监理方原因;③停工后监理方仍实际提供服务。本案中,协*公司仅提交了2017年向质监站出具的说明(证明工程烂尾),但未提交停工后至起诉前的人员驻场记录、工作日志、费用支出凭证等,导致举证不能。
痛点关键词:费用结算节点、工期超期比例支付、服务中断证明、举证责任、证据链缺失
律师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非监理原因停工后,监理费的结算方式及最低支付比例”(如停工超过一定期限,业主应一次性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
- 停工期间,要求业主或现场负责人书面确认停工事实及原因,并继续保存每日工作记录(如日志、照片、会议纪要),证明监理方仍在履行“保管资料、配合核查、协助维护”等合同义务。
- 及时通过书面函件(挂号信、公证书)催告业主支付或答复,保留催收证据。
(三)证件锁定问题:监理人员的“流动枷锁”
本案另一核心争议是监理人员证件锁定。协公司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刘福的资质证书被锁定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导致无法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或执业。新都公司不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协公司自行向质监站申请“中止评价”亦无法彻底解决,最终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判令业主协助办理。
痛点关键词:人员证件锁定、监管系统备案、执业自由受限、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地方监管要求,人员备案锁定需业主单位配合出具证明或申请变更。当业主失联或拒不配合时,监理方可凭生效判决书申请主管部门强制办理解锁。
律师策略:建议在合同中增加“业主不配合解锁的违约责任及后果”条款,同时注意保留工程停工后已不存在人员驻场需求的证据,以便法院判令业主履行协助义务。
四、风险防范与实操建议:如何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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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
- 明确“非监理原因停工”的定义及程序(如需经监理方书面确认)。
- 约定停工期间监理费的支付基数、比例及计算方式(例如:停工超过3个月,视为工期超期,业主应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
- 增设“不配合解锁的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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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理留痕化
- 无论工程是否正常施工,坚持每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到场人员、工作情况、现场状态,并由业主代表或施工方签字确认。
- 每次发送催告或重要通知,建议使用EMS邮寄并保留底单及签收回执,必要时办理公证送达。
- 如无法联系业主,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质监站报告并申请备案“暂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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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提前规划
- 在起诉前全面梳理证据链:合同、付款凭证、停工证明、人员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催告函等。
- 若费用结算证据不足,可先诉请解除合同和办理证件解锁,同时保留后续另行起诉追索费用的权利,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整体诉讼成本增加。
- 注意诉讼时效:合同解除后,对费用的请求权一般从解除生效时起算三年。
五、结语
本案虽然最终仅支持合同解除和证件解锁,但为监理行业敲响警钟:“服务中断≠责任中止”,监理方在工程停工后仍需积极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并保留执行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服务白做、费用难收”的窘境。康志祥律师提醒广大监理单位,工程一旦出现停工、资金链问题苗头,应立即启动风险预案,借助专业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切勿因等待观望而丧失最佳维权时机。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监理合同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监理方是否可以在起诉时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和支付拖欠监理费?
A:可以,但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停工后监理方仍实际提供服务(如工作日志、人员考勤),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超期支付条件,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被迫撤回费用诉求。
Q2:业主失联不配合办理监理人员的证件解锁,监理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A:监理方可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业主承担协助义务,凭生效判决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办理证件解锁或注销手续。
Q3:合同约定“工期超24个月后支付至监理费90%”,但工程烂尾时并未超过24个月,监理方如何主张费用?
A:需看合同有无“停工即视为工期超期”或“非监理原因停工后按比例支付”的特别约定;若无,则可依据实际服务期按日折算费用,但举证难度较大,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即明确相关条款。
Q4:监理人员在工程停工后需要继续驻场吗?
A:建议在业主未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或暂停服务前,依约维持人员驻场并保留工作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擅自撤离”而导致垫付费用无法追偿。若已无法进入现场或安全风险过高,可书面申请业主确认暂停服务,并保留函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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