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2026-06-17

日照宅基地款返还纠纷:内部账目不能对抗对外债务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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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核心价值: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厘清宅基地款返还中的法律争议,理解法院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管辖,以及内部财务记录与对外债务承担的关系,为类似纠纷提供解决思路。


一、争议焦点:宅基地款未退还,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问题?

本案中,姜庄村经济合作社收取李某某宅基地款3万元后未能划拨宅基地,李某某要求退款。合作社主张:“批准宅基地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处理错误。” 这引发了核心争议:此类纠纷究竟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还是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法院认定: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2018)鲁11民终1728号)中明确指出:“双方争议的实质是宅基地款的返还问题……双方之间构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 这意味着,即便涉及宅基地审批,若当事人已形成明确的经济往来(如收款、开具收据、借款决议),法院将依据民事法律(如合同法)处理返还义务。

具体步骤:

  1. 区分法律关系:若存在明确的收款凭证、借款决议等民事证据,应优先主张民事请求权。
  2. 收集关键证据:注意保留书面收据、借款决议、转账记录及被调查人(如原村委成员)的陈述笔录。
  3. 明确被告主体:若款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收取,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而非个人。

判决原文引用:

“一审法院对莒县店子集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晓东、时任村书记崔某某、村委保管崔某某及村委会计杜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上述经办人员对于案涉款项的陈述与宅基地收款收据、借款收据及村集体借款决议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注:姓名已作模糊处理)


二、内部账目缺失,能否否认对外债务?

合作社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收取过被上诉人的任何款项……核实所有账目,未发现宅基地款记录账目。” 实践中,集体组织常以内部账目不清、未入账为由拒绝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明确反驳:“财务账册所体现的系姜庄村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姜庄村合作社是否对外收取宅基地款,是否对外存在债务的依据。” 同时指出:“姜庄村合作社所持未收到宅基地款及未查到记录账目等辩称,系其内部财务管理及交接的问题,不能对抗对外债务的负担,故其付款责任不能免除。”

具体方法:

  1. 举证重心:关键在于证明款项确已交付,而非是否入账。可通过收据、证人证言(如原经办人)、集体决议等形成证据链。
  2. 应对“个人行为”抗辩:当被告主张系当时村干部个人行为时,需提供集体组织召开会议决议、收据加盖公章等证据,证明该行为代表集体意志。
  3. 主张内部管理不能外化:当事人应强调内部交接记录、账目不清等属于集体内部事务,与善意第三人的债权无关。

判决原文引用:

“姜庄村合作社在收取李某某宅基地款后,因故不能给李某某划分宅基地……经姜庄村村集体及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决议,亦同意将收取的宅基地款以借款形式返还。”


三、如何有效主张返还权益?——三步实操指南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

  • 书面凭证:如收款收据、借款决议、转换性质的借条。注意检查是否加盖集体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证人证言:申请原村委成员出庭作证,或者由法院调取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证言(如本案中莒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账目材料)。
  • 转账记录:若现金支付,需结合收据时间、金额等佐证。

第二步:明确诉讼策略

  • 案由选择:以“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起诉,避免直接起诉“宅基地审批争议”而进入行政程序。
  • 被告识别:若款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收取,以该合作社为被告;若由村委会收取,则以村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 诉讼请求:明确请求返还本金并主张利息(本案中李某某放弃利息,但其他当事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第三步:应对对方抗辩准备

  • 预判内部账目问题:主动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经管部门的账目或第三方机构审计,证明未入账不能否定交付事实。
  • 反驳“个人行为”主张: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据、集体决议,或证人证言证明当时村委负责人系履行职务。
  • 强调集体责任:引用本案判决书:“姜庄村村集体及姜庄村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应成员……将收取李某某的宅基地款转变为借款……且姜庄村合作社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收款收据和收据为伪造单据。”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集体组织内部管理风险转移的原则:集体行动产生的对外债务,不能因内部交接、账目缺失或前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而免除。对于类似情形,建议:

  1.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无法划拨宅基地后,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
  2. 注意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 考虑多途径解决:若民事判决执行困难,可同步向乡镇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推动行政监督。

进一步行动:建议当事人整理所有证据原件,咨询专业律师,务必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若涉及金额较大或多户共同情况,可联合提起诉讼以降低维权成本。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民终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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