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2026-06-17

日照宅基地款返还纠纷:内部账目不能对抗对外债务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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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核心价值: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厘清宅基地款返还中的法律争议,理解法院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管辖,以及内部财务记录与对外债务承担的关系,为类似纠纷提供解决思路。


一、争议焦点:宅基地款未退还,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问题?

本案中,姜庄村经济合作社收取李某某宅基地款3万元后未能划拨宅基地,李某某要求退款。合作社主张:“批准宅基地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处理错误。” 这引发了核心争议:此类纠纷究竟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还是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法院认定: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2018)鲁11民终1728号)中明确指出:“双方争议的实质是宅基地款的返还问题……双方之间构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 这意味着,即便涉及宅基地审批,若当事人已形成明确的经济往来(如收款、开具收据、借款决议),法院将依据民事法律(如合同法)处理返还义务。

具体步骤:

  1. 区分法律关系:若存在明确的收款凭证、借款决议等民事证据,应优先主张民事请求权。
  2. 收集关键证据:注意保留书面收据、借款决议、转账记录及被调查人(如原村委成员)的陈述笔录。
  3. 明确被告主体:若款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收取,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而非个人。

判决原文引用:

“一审法院对莒县店子集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晓东、时任村书记崔某某、村委保管崔某某及村委会计杜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上述经办人员对于案涉款项的陈述与宅基地收款收据、借款收据及村集体借款决议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注:姓名已作模糊处理)


二、内部账目缺失,能否否认对外债务?

合作社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收取过被上诉人的任何款项……核实所有账目,未发现宅基地款记录账目。” 实践中,集体组织常以内部账目不清、未入账为由拒绝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明确反驳:“财务账册所体现的系姜庄村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姜庄村合作社是否对外收取宅基地款,是否对外存在债务的依据。” 同时指出:“姜庄村合作社所持未收到宅基地款及未查到记录账目等辩称,系其内部财务管理及交接的问题,不能对抗对外债务的负担,故其付款责任不能免除。”

具体方法:

  1. 举证重心:关键在于证明款项确已交付,而非是否入账。可通过收据、证人证言(如原经办人)、集体决议等形成证据链。
  2. 应对“个人行为”抗辩:当被告主张系当时村干部个人行为时,需提供集体组织召开会议决议、收据加盖公章等证据,证明该行为代表集体意志。
  3. 主张内部管理不能外化:当事人应强调内部交接记录、账目不清等属于集体内部事务,与善意第三人的债权无关。

判决原文引用:

“姜庄村合作社在收取李某某宅基地款后,因故不能给李某某划分宅基地……经姜庄村村集体及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决议,亦同意将收取的宅基地款以借款形式返还。”


三、如何有效主张返还权益?——三步实操指南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

  • 书面凭证:如收款收据、借款决议、转换性质的借条。注意检查是否加盖集体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证人证言:申请原村委成员出庭作证,或者由法院调取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证言(如本案中莒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账目材料)。
  • 转账记录:若现金支付,需结合收据时间、金额等佐证。

第二步:明确诉讼策略

  • 案由选择:以“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起诉,避免直接起诉“宅基地审批争议”而进入行政程序。
  • 被告识别:若款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收取,以该合作社为被告;若由村委会收取,则以村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 诉讼请求:明确请求返还本金并主张利息(本案中李某某放弃利息,但其他当事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第三步:应对对方抗辩准备

  • 预判内部账目问题:主动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经管部门的账目或第三方机构审计,证明未入账不能否定交付事实。
  • 反驳“个人行为”主张: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据、集体决议,或证人证言证明当时村委负责人系履行职务。
  • 强调集体责任:引用本案判决书:“姜庄村村集体及姜庄村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应成员……将收取李某某的宅基地款转变为借款……且姜庄村合作社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收款收据和收据为伪造单据。”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集体组织内部管理风险转移的原则:集体行动产生的对外债务,不能因内部交接、账目缺失或前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而免除。对于类似情形,建议:

  1.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无法划拨宅基地后,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
  2. 注意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 考虑多途径解决:若民事判决执行困难,可同步向乡镇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推动行政监督。

进一步行动:建议当事人整理所有证据原件,咨询专业律师,务必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若涉及金额较大或多户共同情况,可联合提起诉讼以降低维权成本。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民终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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