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签监理合同也能要回费用?事实关系认定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常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陷入收费困境。本文结合最新判决,解析即使监理合同缺失,只要实际履行服务且工程已投入使用,法院如何支持监理费主张,并提供实操维权路径。
一、事实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从“无书面合同”到“应付款”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许多监理单位因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担忧无法主张权益。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在(2025)黑1282民初500号判决中明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监理合同关系。原告吉林某某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为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线路建设、双向网改、机房建设等项目提供监理服务,2017年为黑龙江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54项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案涉9项目阶段施工进度(完成量)确认单”等证据,认定事实监理关系成立。
实操方法:
- 收集履行服务证据:包括项目施工进度确认单、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
- 固定发函记录:通过微信、邮件或快递向发包方主张催收监理费,形成债权确认链条;
- 善用分支机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74条,分支机构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据大庆分公司盖章的监理费明细表,直接判决总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二、工程未验收但已使用:视为竣工日期,激活付款义务
判决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案涉9项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已完成监理服务,被告应支付监理费。这是打破“未结算审计即不付款”僵局的关键。
具体步骤:
- 收集工程交付使用证据:如现场照片、建设单位内部移交记录、使用验收单等;
- 明确“擅自使用”节点:若发包方在未验收情况下进场施工或运营,即可推定工程已转移占有;
- 计算费用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大庆分公司盖章的监理费明细表,载明每项工程的单项造价与监理费,法院认为“不存在需要54项全部审计才能确定单独项目监理费的限制条件”,直接支持173,598.01元。
三、利息起算:从起诉之日起算,降低维权成本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指出:因原告未能提供案涉工程交付及竣工结算文件时间,无法确定交付日,故利息从起诉之日(2025年2月8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这提醒监理单位:及时起诉是锁定利息起算点的有效手段,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利息损失。
实务建议:
- 在催收函中明确付款截止日期,固定“应付日”;
- 若无法证明交付时间,可参考《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以起诉日作为利息起算点;
- 注意诉讼时效:本案自2017年工程完工至2025年起诉,因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超时效。
四、风险防控与行动指引
本案揭示建设工程监理领域的两大痛点:合同缺失与结算拖延。根据判决逻辑,建设单位即便未签书面合同,只要实际提供服务并证明工程已使用,即可主张监理费。但需注意:
- 优先争取书面合同,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支付节点与违约责任;
- 保留每次履行服务的签字确认单,尤其是发包方分支机构的盖章文件;
- 若遇到“先结算后付款”借口,引用本案判决表明法院不支持“须全部审计才能结算”的抗辩。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件应对策略或证据整理清单,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举证复杂,但本案为监理方提供了有力支撑——未签合同≠追款无门。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黑1282民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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