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追索监理费主体资格认定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履行中常涉及分公司承揽业务,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能否以个人名义主张剩余监理费?本文以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黑0129民初279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为例,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为施工主体及合同当事人提供实操指引。核心价值在于:明确分公司注销后,其原负责人有权就未结款项提起诉讼,且发包方以“分公司已解体”为由抗辩不成立。
一、基本案情:分公司承揽监理业务,发包方欠款后分公司注销
-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7年9月1日,延寿县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提供监理服务,酬金460160元。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履行监理义务,并开具全额发票。延寿县某某医院支付410000元,尚欠50160元。 -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根据《合作书》约定,“某某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18年9月10日,“某某公司”注销登记;2021年8月23日,“某某公司”亦注销登记。 -
原负责人起诉
赵某爱作为原“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延寿县某某医院支付剩余监理费50160元。
二、争议焦点: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延寿县某某医院辩称:“某某公司”已经解体,无法支付。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爱作为原“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引用原判决书):
“本院认为:延寿县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由‘某某公司’履行,并已开具了发票,延寿县某某医院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余款因‘某某公司’已注销,无法支付。赵某爱作为原‘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对赵某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逻辑分析:
- 合同相对性:延寿县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总公司授权登记,其合同行为最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在分公司注销后,若总公司亦已注销,原分公司的善后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清算义务的规定承继债权。
- 实际履行者:“某某公司”独立完成监理工作并开具发票,发包方已支付大部分款项,说明认可该分公司的履约主体地位。分公司注销后,其合法债权(剩余监理费)并不消灭,应由原负责人作为清算义务人主张。
- 抗辩不成立:发包方以“分公司已解体”为由拒绝支付,属于混淆债务承担与主体资格问题。分公司注销不影响已形成的债务,法院明确否定了该抗辩。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追索欠款的操作指引
-
第一步:确认债权主体与证据固定
- 收集合同及履行证据: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明监理服务已完成且发包方欠费。
- 明确责任主体:若分公司已注销,需调取工商注销登记档案(如本案中的证据A6、A7),确认分公司注销时间及原负责人信息。同时核查总公司是否也已注销,以便确定诉讼对象。
- 准备主体资格证明:如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合作书(证明自主经营及债务承担约定)、原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
第二步:诉讼策略选择
- 情形一: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存续 → 以总公司为被告,依据《民法典》第7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情形二:分公司与总公司均注销 → 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清算责任人)可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债权(本案判决支持)。需注意: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应声明其作为原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身份,并附上分公司注销证明。
- 情形三:合同由分公司签订但未明确责任归属 → 建议将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公司均列为被告,由法院确定责任主体。
-
第三步:诉讼时效与争议焦点应对
- 监理费属于工程款类债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发包方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7月3日,但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可主张“债权尚未灭失”继续计算。
- 针对发包方“分公司已解体无法支付”的抗辩,可援引**(2025)黑0129民初279号判决**中“赵某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裁判观点,或提交类似判例。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
-
事前防范
-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若合同一方主体(分公司)发生变更或注销,由其总公司或原负责人承接权利义务”。
- 监理企业应规范分公司管理,避免出现总公司与分公司责任不清的争议(如本案中《合作书》约定的独立核算条款可能影响追索效率)。
-
事中管理
- 及时跟进付款进度,对逾期付款行为发送书面催告函,确保诉讼时效中断。
- 分公司注销前,应将所有合同债权债务纳入清算范围,避免遗漏。
-
事后维权
- 若发包方以分公司注销为由拒付,可参考本案裁判规则,由原负责人直接起诉。同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分公司注销档案中的清算报告,以证明债权未被放弃。
- 对于恶意拖欠的,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判决书虽未明确,但可依据《民法典》第579条要求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黑0129民初279号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因果关系认定要点

石家庄监理服务中断因果关系判定与费用追索实务要点

淮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的实务解析1

淮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的实务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执行中保单现金价值执行规则与实务指引

淮北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索工程款

西安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追索监理费主体资格认定

西安未签监理合同也能要回费用?事实关系认定解析

日照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与连带责任执行风险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