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7

淮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的实务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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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保障自身权益的核心利器。然而,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其行使范围、期限或方式,导致该权利落空,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本文结合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6)皖0621执173号执行裁定书,以案说法,深度解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助您规避风险、实现债权。


一、案例引入:执行裁定背后的隐忧

案号:(2026)皖062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
被执行人:濉溪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濉溪某公司”)

基本案情:安徽某公司与濉溪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濉溪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濉溪某公司未履行,安徽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明确查封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等。

深度思考:本案执行标的仅2万余元,看似简单,但若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此前的诉讼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债权在执行分配中可能劣后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甚至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而无法全额受偿。实践中,大量施工企业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该权利,导致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1. 核心范围:工程价款本身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

  • 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间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
  • 税金:建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等;
  • 垫资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需证明与工程直接相关)。

注意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法院在认定时通常严格区分“工程价款本体”与“衍生费用”。例如,延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2. 实践中易被忽略的细节

  • 利润是否属于优先范围?
    答案是肯定的。利润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如合同约定利润比例且实际施工完成,该部分可主张优先受偿。但需注意,利润过高或明显不合理时,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

  • 垫资款如何认定?
    垫资款若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直接支出,可主张优先受偿。但若垫资款系借贷性质且未实际用于工程,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 工程增量部分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产生的增量工程款,属于工程价款的自然延伸,同样受优先受偿权保护。但需保留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

3. 行使期限:18个月的“生死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超出该期限,法院将不再支持优先受偿。

实务痛点:许多施工企业对“应当给付之日”理解模糊,常见情形包括:

  • 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X日内付款”,以结算完成日为准;
  • 未约定付款时间,以工程实际交付日或竣工验收日为准;
  • 中途停工或解除合同,以合同解除日或停工日为准。

警示:若未及时主张优先权,即便胜诉也仅能按普通债权清偿。如本案安徽某公司若能证明已及时主张,执行时便可优先于濉溪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

4.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中必须明确主张

优先受偿权并非自动生效,须由承包人通过诉讼、仲裁或执行异议等方式主动主张。实践中常见错误:

  • 仅在起诉时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明确“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执行阶段才提出优先权,此时若其他债权已进入分配,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正确做法: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独立列明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王峰律师建议:四个关键步骤锁定优先权

  1. 及时发函催告:工程竣工或应付款之日起,立即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明确保留优先受偿权。催告函可作为主张优先权的起始时间证据。

  2. 诉讼或仲裁中精准主张: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法律文书,务必在诉讼请求中列入“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条款。若已进入执行程序,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

  3. 证据链必须完整

    • 证明工程价款的证据:合同、结算单、签证单、支付凭证、发票;
    • 证明应付款时间的证据: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催款函;
    • 证明优先受偿范围不属于违约金的证据:如清款函中明确本金部分。
  4. 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若发现债务人转移资产或濒临破产,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可对抗抵押权、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购房消费者等特殊主体。


四、结语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利器”,但“利器”需善用。从本案2万余元的小标的案件可以看出,无论金额大小,维权思路必须清晰——范围要准、期限要早、主张要明。作为执业27年的老律师,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因错过18个月的期限或未在诉状中明确请求,导致优先权丧失。在淮北及皖北地区,法院对优先受偿权的审查日益严格,唯有专业、细致的准备,才能最大化保障工程款安全。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含逾期付款利息?
答: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利息、违约金等衍生费用不属于优先范围。

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法定期限是多久?
答: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逾期则丧失优先受偿权(注意旧法为6个月,现为18个月)。

问:施工中途退场,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
答:从合同解除之日或实际停止施工之日起算,承包人需及时主张。

问: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问:执行阶段发现对方有其他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优先权?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提供生效判决确认优先权的证据。

问: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答:垫资款若用于工程直接支出(如材料费、人工费),则可主张优先权;若纯属借款性质,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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