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2026-06-17

北京涉外海事确权诉讼中共同海损因果关系证明要点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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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担保及债权确权案件常涉及跨国因素,法律适用与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本文将结合一起韩国籍船舶抵押权确权诉讼案例,解析涉外海事纠纷中法律适用的核心规则,并延伸探讨共同海损事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逻辑。本案虽非直接涉及共同海损,但法院在准据法确定、证据认定、责任分配方面的裁判思路,对共同海损类案件的证明责任规则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

2014年至2016年间,韩国公民卢某与韩国甲公司先后签订四份《现金借款协议》,累计出借6.2亿韩元。为担保债务,双方还签订了《设立船舶抵押权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韩国籍“某星”轮设立最高额10亿韩元的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并依法在韩国办理了登记。后因甲公司未偿还款项,卢某在“某星”轮被大连海事法院拍卖后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债权及船舶抵押权。

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 借款合同关系(消费借贷):卢某与甲公司之间的金钱借贷;
  • 船舶抵押担保关系:以“某星”轮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权。

两法律关系均具有涉外因素(卢某为韩国公民,甲公司为韩国公司,船舶为韩国籍),因此需分别确定准据法。

二、涉外法律适用的核心确定规则

(一)借款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法律时,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卢某与甲公司均为韩国主体,借款行为发生在韩国(卢某在韩国向甲公司账户转账),债务履行地亦在韩国,因此韩国法律是与借款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据此适用《韩国民法典》关于消费借贷的规定,认定四份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偿还本金及利息。

关键痛点: 当事人若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准据法,将面临适用不熟悉的外国法的风险,且需主动提供外国法内容(否则法院可能适用中国法)。本案中卢某主动提供了韩国立法部官方网站公布的韩国法律,法院予以采信,这是当事人成功维护权益的关键步骤。

(二)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这是船舶物权领域的一项强制性冲突规范,不因当事人协议而改变。“某星”轮为韩国籍,因此船舶抵押权纠纷适用《韩国商法典》第787条及《韩国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法院据此认定《设立船舶抵押权合同》有效,卢某在10亿韩元最高债权额度内对“某星”轮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痛点: 船旗国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是船舶抵押权案件的焦点。若船舶登记在避税港或法律不透明的国家,抵押权人将面临查明困难。本案中韩国法律体系完备,当事人顺利完成了举证。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逻辑:从本案延伸至共同海损

(一)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1. 债权存在的证明:卢某需提供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利息计算依据等,证明借款事实及余欠金额。法院依据《韩国民法典》第598条、第600条、第603条,确认卢某举证充分。
  2. 船舶抵押权成立的证明:卢某提供了《设立船舶抵押权合同》及韩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资料,证明抵押权的设立符合《韩国商法典》第787条及《韩国民法典》第356条、第357条。
  3. 外国法的证明:作为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卢某主动提供了韩国法律文本,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信。若当事人无法提供,法院可能适用中国法,结果可能不同。

(二)对共同海损事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启示

共同海损事故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是核心争议。所谓“共同海损事故因果关系”,是指某项损失是否因共同海损行为(如抛弃货物、搁浅后脱浅、灭火等)所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常见痛点包括:

  1. 因果关系证明的主体:主张构成共同海损并请求分摊的一方(通常是船东或共同海损理算人),应承担损失与共同海损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责任。例如,在某货轮因主机故障弃货案中,船东需证明该弃货行为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非基于其他原因(如货物本身缺陷)。
  2. 证明标准:海事法院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需证明“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的可能性远高于相反情形。若损失在通常航行风险中也可能发生(如自然损耗、船东过失),则因果关系不成立。
  3. 举证妨碍的后果:若一方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相关的关键证据(如航海日志、机舱记录、货物配载图)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4. 法律适用的影响:与本案类似,共同海损案件也常涉及涉外因素(船舶不同国籍、提单条款约定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当事人应首先厘清准据法:共同海损的理解规则通常由当事人约定(如提单条款),若未约定,法院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通常船旗国法或航次目的港法)。不同法律对因果关系的定义不同(例如,中国《海商法》第193条要求“直接后果”,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有差异化规定)。

(三)本案与共同海损的共性:证明责任受准据法及举证能力直接影响

本案中,卢某因主动提供韩国法律并完成了证据链条,获得了法院支持。同理,在共同海损案件中:

  • 主张方(通常是船方或理算人)必须提供: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施救措施记录、专家意见证明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损失清单及外部证据(如第三方检验报告)。
  • 抗辩方(货主、保险人)可从“因果关系断裂”角度反驳:例如,证明损失发生于共同海损行为之前,或该行为本身违反管货义务(如过失弃货)。

关键痛点提醒:

  • 忽视外国法查明: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在中国诉讼必然适用中国法,导致错失有利的法律规则(例如韩国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保护更宽松)。
  • 证据保全不及时:船舶航行记录、机舱日志等证据极易灭失,若未在第一时间通过海事法院证据保全或公证取证,将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 诉讼时效风险:船舶抵押权确权诉讼通常需在船舶拍卖公告期内登记并起诉,共同海损索赔也需注意理算报告的时效。

四、本案判决的终局性与示范意义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债权及抵押权,且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6条第二款,确权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快速清结船舶拍卖后的债权分配,避免诉讼拖延。

对于共同海损案件,建议当事人:

  1. 尽早聘请熟悉海商法与外国法的律师;
  2. 完整保存航行资料、通信记录、检验报告;
  3. 在船舶被扣押或拍卖前,及时通过债权登记程序主张权利。

该篇相关一句话问答

  1. 问:共同海损事故中,谁承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答:主张构成共同海损的一方(通常是船东或理算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需证明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2. 问:涉外船舶抵押权案件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根据《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若船舶在外国登记,应主动提供该国法律内容。

  3. 问:借款合同未约定准据法时,法院如何确定?
    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为合同履行地或债务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 问:共同海损损失与单独海损怎么区分?
    答:核心在于“直接因果关系”:共同海损损失是因共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的牺牲或费用;单独海损是因自然灾害或一般航行风险造成,不参与分摊。

  5. 问:外国法查明的举证责任在谁?
    答: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负有提供相关法律文本的责任,法院可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应主动举证以避免风险。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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